1樓:僧奇思
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債,應自債權人給予的寬限期限屆滿之日起算,也就是說這張欠條沒有寫明還款日期,債人可以隨時要求債人償還債務,如果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償還債務並約定期限,在約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並不是從寫欠條之日起算。如果一直沒有向對方主張權利,則一直有效。
你所說的訴訟時效中斷是屬於權利人提出要求的中斷,在取證方面,證人證言可以作為證實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但證明力不足,還要視具體情況。
2樓:溥修筠
證人證言當然可以作為訴訟時效中斷的證據,具體證據的效力還要經過法官的質證,要看證人和你們之間的關係等認定。
債權人主張訴訟時效中斷負有的舉證責任有哪些
3樓:十月花非花
「訴訟時效因 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 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按照該規定,債權人能夠提出相應的書面證明證明自己曾。
經提起訴訟、或者能夠證明債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過程中曾經做出表示履行支 付義務的認諾、或者債權人曾經向債務人主張債務償還均可以導致訴訟時效的 中斷。實踐中,較為難以舉證的是債權人曾經向債務人主張過債權的情況,對。
此,對於常見的送達難或受送達人拒絕簽收主張債權送達檔案的問題,除以直 接的送達方式送達至受送達人外,以快件專遞方式郵寄送達而沒有受送達人簽 收手續的,如債權人對送達檔案中載明的受送達人的法定位址、收件人的稱謂、
需送達檔案的全部內容、加蓋的印章及送交辦理快件郵寄手續過程進行公證證 明的,法院可以確認其主張債權的效力,並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後果。
關於訴訟時效的問題!!急!!!**等答案!!請知道有幫幫忙!
4樓:濟南崔律師
這個已經不是單純的人身傷害賠償,已經轉變為普通債權債務,所以訴訟時效應為2年,但現在因對方原因無法找到對方,適用訴訟時效中止效果,找到對方後重新計算訴訟時效。
5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訴訟時效應當是從09年3月30日開始計算一年。
人身傷害案件訴訟時效為1年,但因為你的起訴行為構成法律上的訴訟時效中斷,因此在你起訴時訴訟時效不再計算。但你「撤訴」後,訴訟時效依法重新開始計算(是重新開始算1年,而不是算剩下的)
6樓:北京李同輝律師
你可以通過借款欠條將肇事司機告上法庭。按照借款合同訴訟,這樣你就還沒有錯過訴訟時效。
7樓:匿名使用者
你當初就不應該找律師,應該直接找交警。因為交警是會扣車到那司機繳清你的醫療費。到你出院同意結案,才完結。
訴訟時效的問題,急!明早就**了!
8樓:網友
1全部1、「現在我的車也去公估了,準備在庭上提出變更訴訟請求,請問法官會支援嗎?」
民事訴訟中的鑑定期間,不計入審限。舉證期限屆滿前,當事人申請鑑定的,舉證期限中斷,自鑑定結論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繼續計算舉證期限。因此,你拿到鑑定結論後,仍然有時間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變更訴訟請求。
鑑定結論足以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利的,法院可能會給你時間提出變更訴訟請求的權利的。而且,現在最高院的解釋精神,就是重視案件的事實和實體權利義務關係,訴訟程式是為實體權利義務服務的。因此,你完全有權、有時間提出變更訴訟請求。
當然,一切要按照法官的安排,你需要和法官及時、盡可能快地溝通。
2、「對方反訴是在11月20日左右,請問我在庭上舉證是否有效?」
保險公司並非**鑑定機構,所做的股價不具有公信力。該評估證據是沒有證明力的。
3、「如果舉證有效那法院是否會採納這個公估的**為證據呢?因為公估的**比原來保險估的**高了20000多塊!」
保險的那個才是無效的。物價局公估,或者**鑑定中心的鑑定結論,才是具有公信力的證據。從證據上講,不論高多少,也都要以此為據。
9樓:上海楊律師
簡易程式可以,普通程式就不行了。
一般的民事案件的處理都適用簡易程式,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可以在**前變更訴訟請求,簡易程式的明顯特徵就是乙個法官獨任審理。
普通程式變更訴訟請求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普通程式的明顯特徵就是合議庭審理,合議庭一般由3個法官組成。
你的意見應該可以得到法官接受。
10樓:制己制理
你這個問題比較麻煩,從以往的經驗來看,你提出變更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期限,法院一般不會同意,因為這會導致雙方重新舉證,必然導致**延期,而且法院規定的舉證期限已經過了,證據交換已經結束,所以你要讓你的律師去法院會見法官,爭取法院同意你變更訴訟請求。
11樓:恆達名錶服務中心
這種情況就要看當地法院對舉證期限的態度問題了,在有的法院的話對舉證期限還是做很嚴格的要求的。如果你這個證據不屬於新證據的話是不會質證的。但是也有很多法院的話將案件的舉證期限限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那麼你現在舉證的話應該是沒有問題的。
至於你說的還要提起變更訴訟請求,按照法律的規定的話變更訴訟請求的話要在答辯期內的,要變更的話應該是超過了。
12樓:杭州市楊律師
有效的,不管是按照之前的證據規定還是按照剛出台的證據規定,都是有效的。
訴訟時效已經過了三年,三年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算中斷嗎
13樓:網友
已過訴訟時效就不存在中斷中止問題了,除非你可舉證在兩年失效內你曾經主張或者債務人曾承諾過的情形,這種債權一般也不會存在權利人不知其存在或者主張權利受阻這麼長時間的情況吧。當然你只是失去了勝訴權,無法取得法院的支援,但並未喪失債權。
14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期2年。超過有效期,視為債權人放棄債權,法院不予立案。但仍然可以要求對方歸還。
如果有效期內,債務人曾經歸還過部分資金,並且欠條上面簽署了歸還日期,有效期按最新日期順延。
例如欠款1萬元,日期是2023年5月10日。欠條上面已經標註歸還欠款100元,日期是2023年5元9日,那麼有效期則為2023年5月9日。說明債權人在有效期內,主張自己的債權。
法院應該受理立案。
15樓:匿名使用者
不算,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仍可以。
16樓:人生的天與地
有權討要,但訴訟時法院判決不勝訴。
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各舉一案例,多謝!! 5
17樓:搞怪一樂
1、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以前經過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事由消失後,繼續計算訴訟時效期間。
案例:甲於2023年6月1日因交通事故受傷(訴訟時效為一年),欲起訴侵權人賠償人身損失。訴訟時效至2023年5月31日屆滿。
5月29日當地發生水災,全縣道路被水浸,無法通行,直至6月2日才恢復正常,那麼5月29日至6月2日(共5天)訴訟時效中斷,從6月3日開始繼續計算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6月3日起計多5天,即至6月7日。
2、訴訟時效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統歸無效,待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消除後,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案例:在你提起訴訟之後的兩年內的任何時候,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斷的事由,例如你起訴張三給你還錢。張三在你提起訴訟之後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明確表示給你還錢,這時訴訟時效中斷。
但事後張三又反悔,不給你還錢了,這時候你又向法院起訴,那麼訴訟時效從張三第二次表示不還錢時重新計算,仍然為兩年。
3、訴訟時效的延長。
訴訟時效的延長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完成的訴訟時效期間,根據特殊情況而予以延長。能夠引起訴訟時效延長的事由,具體由人民法院判定;延長的期間,也是由人民法院認定的,這是法律賦予司法機關的一種自由裁量權。
案例:2023年12月14日甲與乙簽訂乙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期為一年。後借款期限屆滿甲未歸還借款,乙也未向甲催討借款。
根據規定,至2023年12月14日該借款合同的訴訟時效完成,但由於特殊情況可以依法延長。
18樓:匿名使用者
時效中止是訴訟時效在中止事由完結後繼續計算時效。時效中斷是由於某事訴訟時效中斷,某事不能消除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19樓:薄荷
中斷。 中斷就是重新計算的,中指不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
2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式,以後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終止區別於合同的轉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於合同的轉移。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內容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履行。所以,合同的轉移並不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的終止也不同於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21樓:匿名使用者
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1、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於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於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
2、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
3、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後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以後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後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
22樓:華律網
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包括:(1)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軍事行動等;(2)其他障礙: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人,或者法定**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權;②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③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④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23樓:匿名使用者
中止:客觀因素,外界,如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不可抗力導致,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中斷:主觀因素,人為,如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訴訟時效是中止跟中斷的區別:
主要在於發生是由、發生時間、法律效果等三個方面的不同。
一發生的事由不同:前者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後者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
二發生的時間不同:前者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後者在整個訴訟時效過程中。
三法律效果不同:前者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後者重新計算。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
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什麼區別,請各舉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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