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的建築物屬於抵押財產嗎?

2023-01-31 15:20:02 字數 1580 閱讀 4460

1樓:成都張伯樂律師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燃扮,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建設用地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是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訊等基礎設施用滑緩地,旅遊用地,軍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資(土地開發建設費用),通過工程手段,為各項建設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載能力或建築空間,不以取得生物產品為主要目的的用地。

建設用地管理制度包括建設用地的管理、定額、審批、和許可等幾方面的規定。**職能部門運用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和技術的綜合手段,來配置協調各部門、各單位、各用地單元的用地關係,保證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需要,嚴格控制農業用地向非農業用地轉變而採取的各項管理措施,是土地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債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約定,不轉移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債信段模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乙個重要特徵,是存在抵押品時,銀行的放款的安全性將提高,但同時借款者的成本也會增加,正因為這樣,借款者願意向銀行支付的利息也會較低,對銀行來說其收益未必增加。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是,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2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根好並據我國《物權法》第200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寬襪帶,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慎蘆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的建築物屬於抵押財產嗎?

3樓:小煙說教育

不屬於。根據我國《物權法》第200條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不屬於抵押財產。

該建設用地使用權實現抵押權時,應當將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築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一併處分,但新增建築物所得的價款,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新增建築物是指土地使用權取得後,在裸地上加蓋的建築物。本來土地使用權取得後就是為了加蓋廠房或者其他設施,凡是在土地上新增添的建築物,意味著該土地已被使用。只要建築物不屬於違章建築,就應受到法律的保護,不應劃為抵押財產。

土地抵押後新建建築物**後影響土地抵押權嗎

4樓:阿凱律師

根據《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後,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於抵押財產。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財產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

故土地抵押後新增建築物**不影響土地抵押權,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整體拍賣,拍賣後所得價款屬於土地抵押權部分由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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