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桔子保社保管家
除了食品等少數需要持證上崗的行業外,大多數崗位國家沒有要求先體檢再上崗的硬性規定。由於花費不菲,能夠出資在入職前做全面身體檢查的單位並不多。所以對於勞動者在入職前存在什麼固有疾病,大多數單位都缺乏足夠的了解。
在職期間所患的疾病,不能全部都算在單位頭上的。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國家對於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要求公司為勞動者提供定期體檢,以便及時發現職業疾病隱患。
這種存在職業危害的崗位範圍,與工傷密不可分。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患職業病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所以職業病是納入工傷體系管理的。凡是得了職業病,工傷保險**和公司就應當依法給予一系列的保障。
衛生部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對於職業病的範圍設定了目錄,其中包括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如中暑)、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如炭疽)、職業性**病、職業性眼病。一般來說,心臟病不是由職業危害作業直接造成的,其他複雜情況產生的致**素較多,因此沒有列入職業病,不能要求單位按照工傷待遇處理。
你同事的心臟病,平時**休假可以按照醫療期待遇處理。因為心臟病不能勝任原崗位的,公司應當為他調換崗位。當然,崗位的調整需要結合其本人的技能和公司的崗位空缺,調整需要有充分合理性。
胡亂調整崗位,你的同事可以要求重新調整崗位。
2樓:香伴月
在公司得了心臟病怎麼辦,你所說的這個問題真的是有點複雜,你說你在公司上班得了心臟病,按照勞動法規定,公司是要按工傷賠償的,可是,你的公司會對你的心臟病認可嗎?你最好請專業律師諮詢一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樓:羈絆
心臟病不屬於勞動疾病,跟公司沒有任何的關係。
勞動法 辭退 我公司一次體檢的時候發現有心臟病,公司安排我休息了3個月給我每個月%60的工資,然而我病休完後
請問勞動法有沒有明文規定有心臟病的人不能被聘用?謝謝
4樓:匿名使用者
倒是沒有明文規定。
但是也好看這個工作 心臟病人做有沒有危險。如果有的話,或者按照公司規章制度是可以不被聘用的。
公司就可以說是無法勝任本工作而不錄用或者錄用後辭退。這個勞動法裡有規定。
是說無法勝任工作的,經過調配後仍然無法勝任的,就可以辭退了。
5樓:網友
沒有屬於就業歧視。
檢視勞動法關於在工作中有了疾病怎麼處理的
6樓:樊從華
那要看疾病是否與職業病相關。如果屬於自然生病,可以請病假,去醫院診治,享受單位購買的醫保待遇。但沒有工資。如果屬於工傷或職業病,有關法規條款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
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
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
險待遇。
7樓:劉誠發律師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事故傷害」不能與「疾病」劃等號。如果職工本身就患有一些基礎性疾病比如先天性的心臟病高血壓、血管硬化等疾病史,那麼職工在工作中突發疾病,不屬於工傷如果職工在工作中突發疾病與工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那麼可以認定為工傷。
員工有心臟病,如果上班時間發病或死亡,單位負責任嗎。謝謝?
8樓:玫瑰花兒開
首先要明確工傷的概念及國家相關法律規定。
工傷亦稱「公傷」、「因工負傷」。職工在生產勞動或工作中負傷。或執行日常工作及企業行政方面臨時指定或同意的工作,從事緊急情況下雖未經企業行政指定但與企業有利的工作,以及從事發明或技術改進工作而負傷者,均為工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規定,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其全部診療費、藥費、住院費、住院時的膳食費與就醫路費均由企業行政負擔;醫療期間工資照發;確定為殘廢時,視其殘廢程度,由勞動保險費中按月付給因工殘廢撫卹費或因工殘廢補助費。
工傷是工作傷害的簡稱,亦稱職業傷害(occupational injuries),是指生產勞動過程中,由於外部因素直接作用而引起機體組織的突發性意外損傷,如因職業性事故導致的**及其急性化學物中毒。
國際上規範的「工傷」定義。
1 即由工作引起並在工作過程中發生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2 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因此,根據我國法律,在工作期間因為心臟病發作去世應該不算工傷,但是如果你能提供心臟病或心臟病發作是工作方面原因所導致的後果,則可能算工傷。
一般這種情況公司會給予一定的補償。
9樓:蕈龠
如果在工作崗位上猝死,然後且在48小時之內沒有搶救活的話,那這個算工傷,那這筆錢是由工傷保險承擔。
10樓:寧靜致遠
單位應該是有一定責任的,就像工傷一樣,上下班期間發生交通事故是屬於工傷的範圍,非上班時間發生的交通事故與單位無關。
11樓:網友
肯定得負責呀,不過員工有心臟病,領導還會讓他繼續上班嗎,這不是自己放身邊的定時炸彈嗎。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員工有心臟病在上班時候發病或死亡單位需要負責人嗎,這個如果他是因為自己身上有病在單位死亡的。這樣工廠單位肯定是需要負責任的。因為他跟你簽訂的勞動合同他發生有意外單位都需要負責任。
因為他在工作的時候突然發病也是屬於工傷的一種。所以說勞動合同法上面有明確規定的。如果真的員工在上班時間發病死亡單位是需要按照勞動法所說的賠償。
但是賠償的金額可以協商。
13樓:我愛左梓承
有一定的責任,但不用負全責,只要能說明入職前就有這個病的話,基本責任也就40%左右。
14樓:快樂公子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作保險待遇。
根據《條例》的上述規定,這種情況是可以認定工傷的,該死亡員工的親屬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則單位應當負責按《條例》的規定負責賠償。
我公司有一位員工自身患有心臟疾病,公司通知他去**,他不肯去,要繼續上班,請問怎麼處理? 20
15樓:匿名使用者
早上好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他就醫。如果還不去的話,那麼給予解聘。因為心臟有問題一旦發生,極有可能導致死亡,那麼賠償問題,或者工傷問題不是你們能承受得了的。
望。更願能從公司的長遠角度考慮問題。
16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如果他真的出事了,你們公司肯定是有很大的賠償責任了。你可以在通知員工,你說他不去**心臟病的話就解雇他。
兩個員工吵起來了要犯心臟病了公司應該怎麼處理?
17樓:網友
那你這個。都領導。等當時的領導你都趕緊的勸著兩個人。
別讓他們吵了。再說他們都是歲數大的。嗯,反正你對你有責任。
把他們勸開就中的。把他們都反正。他倆肯定不能幹一樣,工作不是?
把它們圈裡遠點兒。這不都中了嗎?你要是沒沒當時沒錯呢。
他倆吵的挺厲害。要有乙個人。你要真的出事兒了,那你公司都有責任。
那你這是你。公司看出來馬上給他轉開。別讓他找他有啥事兒。
得這一碼一碼的說。
18樓:此馬非寶馬
公司首先應該要派相關的人員制止他們吵架,然後,盡快送心臟病人就醫。
19樓:啤啤寶寶愛你呦
我覺得這種情況下公司要全額要付一定的責任因為是屬於管理制度的問題。
20樓:匿名使用者
先打120救人,之後全部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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