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母是在我10歲的時候來的,和父親結婚生有一子,現在財產給了繼子,我有義務扶養她嗎

2022-11-04 03:05:02 字數 5733 閱讀 7352

1樓:法醫鑑定人

有義務,當時你才10歲,繼母肯定是對你盡到了撫養的義務,你需要贍養她,這個與財產給誰是兩回事。

2樓:

繼母。是在你十歲的時候來的。和父親結婚生了弟弟。現在財產給了弟弟。你沒有義務養活他。她給他就讓他養著。

3樓:可愛的小麗呀

根據誰繼承誰負責的原則,你可以選擇不撫養或者撫養,不管你怎樣選擇,都無可厚非的,根據繼承法,你完全可以這樣做的

4樓:脆皮

你10歲時她來到你們家,成為你的繼母,她和你父親一起撫養你長大,對你盡到了撫養的義務,所以即便他她把財產都給了親生兒子,你也有贍養的責任,只是可以負擔少一些。,畢竟她的親生兒子得到了她的財產,理應盡更多的責任。

5樓:幸安荷

繼母是在我十歲的時候來的,和父親結婚,腎有一子,現在財產改了,繼子我有義務撫養他嗎?這個問題是個情感問題,繼母在你十歲的時候到現在你結婚之前這一段時間繼母還是負責任的,他雖然有乙個孩子,就看他對你怎麼樣?如果對你很好,當做自己的孩子,那你就應該有責任去撫養他,如果在這期間對你不好,虐待你,是你身心受到了摧殘,那麼這個時候按道理來說,也應該有扶養的義務,但是就看你的良心了,因為你的繼母對你不好,但是我們做人人在做,天在看你做得好,會有福報的,至於財產問題,給了就拿著,不給了,就算日子靠自己去創造,創造者比他們更好的生活,為你有福報

6樓:睡貓

當然有義務來 當年你才10歲 她對你也有養育之恩 人不能眼裡只有錢 也要懂得報恩 因為我們也有老的那一天

7樓:信得行

在你10歲到成年之前,這一段時間繼母已經撫養過你。所以這一段時間的撫養,你也必須反饋撫養他。

8樓:老笨

首先,這個孩子不是繼子是你的親弟弟,其次她也盡了對你的養育的義務,所以你有贍養義務。

繼母在我10歲的時候來的,和父親結婚後又生一子,財產給了繼子,她老了我有扶養義務嗎?

9樓:景心思

按照你的描述,那麼他老了的時候,你沒有任何責任和義務去撫養他,給他養老。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怎麼說呢?從理論上講,從法律上講,你好像有這個養的義務,但是從繼母的行為上來說,這個又不和情理的,其實這個事情你不要問你自己怎麼做就可以了?既然他的財產給另一直,那麼那個自己就應該承擔繼母的養老

1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要這麼看。你父親的財產是不是原先和你媽媽同時積攢掙出來的。如果說你媽媽去世後,這裡應該有你一半兒的。他不能傳交給後來的兒子的有你的一半兒。

12樓:用心撞地球

當然有撫養義務了,畢竟你那時候10歲還未成年,你的繼母也有參與你的撫養義務!到現在有個財產已經給了繼子,說明你們當時也是有乙個協議的!不知道你們財產分割時協議規定的是啥!

所以你的撫養義務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就行該有的承擔!

13樓:彌茂

如果他的財產全部給了繼子,你沒有份的話,你可以不撫養你的繼母,但是你的父親你是應該要承擔贍養責任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從法律角度上來說,繼母不曾是你的監護人,對於她的養老問題,你也是沒有義務的。

15樓:後再來

我認為父母不管是原配,還是一方後續的遺產,不管是男孩還是女孩,都有繼承權,當父母需要兒女贍養時,每個子女也都有贍養義務。

16樓:平安山雀

在你10歲的時候,你繼母嫁給你父親的,你繼母盡了撫養你的義務,你就有贍養你繼母的義務。即使她把自己的財產都給了你的弟弟,你也需要盡贍養繼母責任的。

17樓:書玉石

你也有贍養繼母的義務的,養育之恩大於天啊!

18樓:庾青夢

從法律上來講你是有義務的。

但是從感情上講她做的太過分了,你不贍養她也是合情的。

19樓:

雖然她的財產給了繼子,但是畢竟也是你未成年,她來到了你們家,也為你多少也盡了義務,她老了,你也就有撫養他的義務,只是撫養的多少而已。

20樓:欺日無窮

應該其贍養不是扶養。既然財產給了他們夫妻生養的子女,那就這個子女就應該有責任贍養父母,你的繼母有子女,她的養老自然有她的子女負責。

21樓:匿名使用者

雖然她和你沒有血緣關係,但是她是在你未成年的時候過來的,和你存在撫養關係,所以你也得給她養老,雖然她的財產也沒有給你。

22樓:婚姻與情感驛站

雖然財產給了繼子,你還是有贍養義務和責任。為什麼呢?

你繼母在你10歲時候,就來到你家,是你繼母和你父親一起繼續撫養你成長。

在這後來的年限裡,你繼母也為你付出很多,是不是?你可以回過頭來看看,這些年你走過的歲月,是不是有繼母陪伴你走過的腳印?

財產給了繼子,只能說你弟弟承擔父母的主要贍養義務和責任,你承擔次要的贍養義務和責任。

希望你們一家人可以闔家歡樂!

23樓:

從法律上來講 ,她在你十歲的時候到你家 ,對你多少盡到了撫養的義務 ,在法律上是你的母親 ,雖然財產沒有給你 ,但是你仍然有一定的贍養義務 ,這是法律規定公民的應盡的義務 。但是從道義上講 ,你的弟弟應該贍養的義務更大 。

24樓:惠河往事

清官難斷家務事。原則上來說,她也多少對你有一定的撫養事實,你還是有些贍養義務的。主要贍養義務在你兄弟那邊。

25樓:力挽狂瀾

你繼母這裡十歲的時候來的,和你父親結婚,六生一子,車上給了繼子,他老了,你應該不存在有贍養義務,因為他有自己的孩子

繼子對繼母是否有贍養義務?

2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趙力生母去世後,趙父與於蘭結婚,當時趙力年僅3歲,隨父與於蘭一道生活。兩年後趙父因病去世,於蘭便承擔了撫育趙力的義務。但趙力在結婚後不僅不對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的於蘭盡贍養義務,反而經常辱罵,甚至毆打於蘭,致使雙方關係惡化,經多次調解無效,於是於蘭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勒令趙力停止虐待,並每月支付贍養費150元。

問題:於蘭能打贏官司嗎?

答:法院經過調查進行了審理,支援了於蘭的訴訟請求。我國新修訂的《婚姻法》規定:

「繼父母與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的關係,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婚,或因父母離婚,一方或雙方再婚而形成的,它是一種姻親關係,根據情況的不同,可以產生四種不同型別的法律關係:

一是「名分」型。即繼子女沒有受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也沒有對繼父或繼母盡贍養的義務,關係鬆散,僅有繼父母子女名分,他們相互間僅有純粹的姻親關係,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二是形成撫養關係型。即繼子女尚未成年,與繼父或繼母生活在一起,繼父或繼母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這種型別是一種因相互間存在著撫養事實而產生的法律擬制血親關係。

三是收養型。即繼父或繼母依照《收養法》規定,經繼子女及其生父或生母的同意,明確收養了繼子女,該繼子女與生父或生母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告消滅,是一種因收養事實而直接產生的養父母子女關係,也是法律擬制血親關係。

四是雙重法律關係型。即生父或生母再婚後,繼子女既受到生父或生母的撫養教育,同時也受到繼父或繼母的撫養教育。在這種情況下,繼子女的權利義務是雙重的,繼子女既和生父母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與繼父母發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在本案中,趙力幼年喪母,隨父與於蘭一道生活,於蘭對其進行了撫養教育,與趙力已形成了撫養關係,他們這種繼母子關係屬於所說的第二種型別,在法律上等同於父母子女關係。我國現行《婚姻法》明確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同時,《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有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因此,法院會支援於蘭的請求,判決趙力承擔對於蘭的贍養義務。

27樓:匿名使用者

繼子對繼母有贍養的義務,我國憲法也明確規定了,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28樓:圓點說法

對於繼母,孩子們有贍養她的義務嗎?

29樓:杭州徐明偉律師

如果繼母對繼子有撫養義務的,相對應的也有贍養義務。

可以參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30樓:勤勞的老克

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對繼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母進門我已經成年父親死後繼母再嫁但沒出去是招了一斤男人進門,繼子還有贍養義務嗎

31樓:律師趙光華

您好!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若形成了撫養關係,則繼子女有贍養繼父母的義務!希望幫助到您!

事實婚姻中,繼母對繼子財產的繼承權?

32樓:匿名使用者

1,要確定兩老的事實婚姻是否有效,:根據有關婚姻法的解釋:(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兩人在90年開始共同生活,雙方都符合結婚的實質條件,應該成立事實婚姻。

2,老太太沒有繼承權。因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繼承關係存在的前提是婚姻關係。而老頭於08年去世,那麼該婚姻關係自然消滅,老太與繼子之間就沒有了任何關係。

3,警察扣留該遺產長達一年我覺得沒什麼責任,對乙個無主屍體,他的財產你只能扣留,找到他的親人為止對不對,警察無權隨意的處理。

4,對於該律師建議起訴其他遠方親戚的意見我不敢苟同,老太太在這裡面沒有任何權利也沒有任何義務,死者的遠方親戚也表示不要死者的遺產,這裡的遠方親戚同死者之間也沒有繼承關係的,當然對死者也就沒有什麼法律上的義務,要說非有義務也只是道德上的。所以你無法以繼承問題起訴的。老太太只能起訴從遺產中支付自己為死者料理後事而支付的5萬元。

5,老太太不管通過什麼途徑都不可能獲得繼承權。但是老太太為死者料理後事所借的5萬元可以請求從死者中的遺產中扣除。

6,對於這個親戚不要(當然他們也沒有繼承權),老太太也無權繼承的遺產應該公示,公示期滿後無合法繼承人繼承的話,應收歸國家或集體所有。

7,撤訴調解,為什麼要給法院5萬元呢,還沒有任何票據。不明白。。。。。。。起訴法院得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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