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案犯怎么認定的,同案犯怎麼認定的

2022-10-01 23:40:10 字數 4325 閱讀 4646

1樓:奔跑的小胖子

同案犯是指二人或以上實施同一犯罪的行為。 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訴過程中,控方經常利用同案犯的證言作為指控其他刑事被告的證據。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2樓:

這個說實話,沒有具體的案例不大好分析.

因為具體的操作過程中細節上可能對犯罪的構成條件有些決定性因素.

你提供的太少無法認定是否構成犯罪,也談不上量刑了.

同案犯的認定

3樓:上海王培強律師

認定同案犯是警察的工作,警察沒有抓到,或者沒有進一步調查同案犯的具體情況,你可以向警察提出申請,該怎麼認定,警察說了算,如果抓到同案犯,是可以作為連帶賠償人追究責任的.

4樓:上官超仁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他們直接參與了,並不是見到麵才算是參加啊。。。就算他參加了謀劃,沒有「演出」,也算是同夥~~

學法律知識同案犯怎麼解釋

5樓:月光下的星期

同案犯是專業術語,舉例:乙個人偷電動車,乙個人放風,放風的人雖然沒直接偷車,放風人就屬於同案犯。定罪是依據偷車人供述,放風人交代,二者缺一不可。

滿意別忘採納。祝您生活愉快!

6樓:匿名使用者

比如乙個盜竊案子裡有三個犯罪人員共同作案,那麼這三個人的任何一人都是同案犯,定罪是法院根據案犯供述、證人證詞、以及涉案證物等因素對犯罪人員定出主犯、次犯來判刑。

7樓:匿名使用者

同案犯是指二人或以上實施同一犯罪的行為。 在某些重大刑事案件的追訴過程中,控方經常利用同案犯的證言作為指控其他刑事被告的證據。

另外,只有當同案犯認為自己可能從中獲得某些利益時,才可能作為控方證人出庭作證;作為回報,同案犯在作證之後可能在定罪或量刑上獲得相應利益。從本質上說,這是控方為獲取同案犯證言而進行的一

盜竊罪同案犯

種「司法交易」,即對某些犯罪的重要知情者做出有利承諾,換取不為控方掌握的一些重要證據,以便起訴主要的犯罪嫌疑人。

同案犯兩個人怎麼定罪不一樣

8樓:風塵世射手

主觀故意 客觀實施作用不一樣 認罪悔罪態度 所造成後果不一樣 主犯 從犯量刑差異 自然定罪量刑不一樣

辨認同案犯的行為是否可以被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9樓:匿名使用者

1、揭發他人的犯罪行為。犯罪人之間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為,犯罪人在歸案以後,不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發檢舉他人的犯罪行為,因此是一種立功表現;

2、提供重要線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機關掌握的各種犯罪線索,例如證明犯罪行為的重要事實或有關證人等。除上述刑法列舉的兩種立功表現以外,下述情形也應視為立功:①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

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在逃的罪犯,可以節省司法成本。因此,這種行為應視為立功表現。應當指出,犯罪人協助司法機關緝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與其無關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

只要確實協助司法機關捕獲罪犯,就應視為立功表現。②犯罪人在羈押期間,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殺、脫逃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監視行為,及時向看守人員報告。③遇有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奮不顧身加以排除等。

辨認同案犯是義務,不應該屬於立功。因為犯罪分子必須如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以上答案由家律網整理提供

主犯與同案犯的區別

10樓:鬼七刀

主犯與從犯是在同乙個共同犯罪的事實中,對於不同罪犯區別,目的是區分處罰的輕重。

第一,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為主犯,隨聲附和、表示贊同者通常為從犯。但這個標準並不是一成不變的,僅僅在犯罪共謀階段隨聲附和,而在具體犯罪行為實施過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屬於主犯,而不構成從犯。

第二,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

第三,從參加共同犯罪的頻率來看,多次參加共同犯罪者或者參加全部共同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而首次參加共同犯罪或者參加次數少於其他犯罪分子的,以及僅參加了部分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通常為從犯。

第四,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技巧熟練,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

第五,從對犯罪結果的作用來看,主犯由於行為強度大或者技巧熱練,通常對犯罪結果的作用較大,是造成犯罪結果的主要原因;而從犯由於初次作案、行為強度小,或者技巧不熟練,通常對造成犯罪結果只起很小的作用,甚至根本未起任何作用。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主犯和從犯的區別是:在事前共謀的共同犯罪中,策劃、指揮犯罪活動者通常為主犯,被動接受任務、服從指揮者通常為從犯;從參加共同犯罪的強度來看,主犯的實行行為通常強度較大、手段殘忍,而從犯的實行行為強度通常較小,或者技巧不夠熟練;等。

12樓:紙影蝶夢

按照罪刑法定原則,你所說的情況是不可能的,還有就是他們所犯的罪應該是故意傷害罪,被判無期不是太可能,就算不給錢的話也應該是十一二年左右,建議還是請個律師為好,並且不管他被判多少年的刑都應該是要賠償金錢的。

如何認定協助抓捕同案犯的重大立功

13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李某、馬某、包某三人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起訴。根據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一審檢察機關並未認定李某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亦未認定李某存在影響量刑的法定情節,而以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馬某與包某以故意殺人罪分別被判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一審判決後,李某以事實不清、量刑過重、案件中有很多事實與同案供述不符為由提出上訴。二審檢察機關在詳細訊問各被告人的抓捕情況後,向公安機關了解了具體的抓捕經過並調取新的《到案經過》:

「……通過技術偵查,確定李某逃匿至某53號院附近藏匿。但由於並不知道李某在院內的具體藏匿地點,也不知道和李某在一起有幾個人,都是什麼人,考慮到53號院系集中的出租房大院,院內人員及房間情況複雜,沒有貿然進行搜捕,而是在院外進行蹲守,蹲守兩天後,在53號院外根據特情指認將李某抓獲。經過訊問,李某供述馬某、包某與其共同藏匿於大院內一出租屋,並帶領偵查人員進入53號院指認了二人所藏匿的出租房,偵查人員進入房內將包某、馬某抓獲。

」 分歧意見: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重大立功。 第一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不構成重大立功,理由是,1.

李某等人的藏匿地點已經由公安機關根據技術偵查確定在53號院,且公安機關完全控制了53號院的出口,李某等人不可能再逃脫。2.李某如實供述同案犯馬某、包某的情況是其坦白表現。

3.即使沒有李某帶領指認具體房屋,公安機關抓捕馬某、包某也只是時間問題,李某的行為並沒有為公安機關抓捕馬某、包某起到實質幫助作用。 第二種意見認為,李某的行為系協助公安機關抓捕判處無期徒刑的重大同案嫌疑犯,應當認定重大立功。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應當認定重大立功,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筆者認為,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節省訴訟資源的立功的認定,應當著重掌握兩點,一是有協助的具體行為,二是有協助的必要,即對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起到實質幫助作用。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並交代同案犯的姓名、住址,屬於如實交代罪行,但如果交代出同案犯逃跑後的藏匿地並帶領公安機關指認藏匿地、抓捕同案犯,則構成立功。

本案中,1.李某具有帶領公安人員進入院內並指認同案犯藏匿地的具體行為。2.

李某如果僅供述自己與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以及同案犯的姓名、基本情況,的確僅屬於如實供述的範疇,但其供述和指認的並非是公安機關通過正常程式就可以掌握的同案犯的平時住所地,而是公安機關通過普通偵查程式難以發現的同案犯為逃避抓捕而選擇的臨時藏匿地,雖然,該藏匿地也是李某本人的藏匿地,但李某帶領公安機關主要是指認同案犯藏匿地而並非只是指認自己的藏匿地。3.公安機關雖然知道李某涉嫌與他人共同犯罪,但是並不知道與李某共同藏匿於院內的還有沒有其他人、有幾人、都是什麼人以及體貌特徵,所以只能在蹲守兩天後才抓獲李某,雖然相信公安機關即使沒有李某的帶領指認,最終也會將其同案犯繩之以法,但畢竟在情況複雜的出租房大院內,李某的主動帶領指認,對於公安機關順利抓捕其同案犯還是起到了幫助作用,具有必要性。

綜上,筆者認為,李某在公安機關抓捕其同案犯過程中有具體的指認藏匿地點的行為,其行為也具有必要性,的確起到了協助作用,因此,應當認定為協助抓捕同案犯的重大立功。 (作者單位: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依據共同犯罪被告人供述抓獲同案犯應當認定立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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