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魏巍律師
你好!你所說的勞動糾紛,不是特別專業,我們所說的工作上的糾紛分為人事糾紛、勞動糾紛、僱傭關係糾紛,人事關係是公務人員與國家的關係,適用專門的《人事爭議處理規定》;勞動糾紛是勞動者與有用工資質的用人單位的關係,什麼是有用工資質的單位:《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只有是勞動關係才適用《勞動法》及其相關的法律法規;而僱傭關係,是個人僱傭個人的一種工作關係,這種關係不能適用勞動法,只能適用民法,侵權責任法這些法律規定,人事關係和勞動關係以及人事關係的區別不用多說,僱傭關係和勞動關係的區別,就是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簽合同,上保險,產生糾紛必須仲裁前置等等,不是所有的我們所謂的」勞動關係「都適用勞動法的。
如有疑問請追問,滿意,謝謝
2樓:耿超律師
您好。勞動爭議是較為複雜的一類糾紛,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障法》、《工傷保險條例》、司法解釋及勞動部的通知等。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3樓:
勞動爭議糾紛依據的法律還有《勞動合同法》、《勞動法》司法解釋、《工傷保險條例》及勞動部的通知等
勞動合同法與勞動法衝突的地方以什麼為準?
4樓:匿名使用者
與勞動合同法衝突的以勞動合同法為準是指08年之後新簽的合同優先適用勞動合同法,08年之前訂立的合同只要不與當時的法律(主要是勞動法)牴觸就繼續履行,即使某些條款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要求,也就是說原定的違約金條款繼續有效。勞動合同法對施行之前訂立的合同不具有追溯力(97條規定經濟補償屬例外條款,有追溯力)。
5樓:盛世炫
以勞動合同法為準,因為新法優於舊法。還有,它們都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效力平級。所以只比新舊
高分~~~我與原單位的勞動糾紛,是否符合勞動法條款
6樓:
1 3 4 5 6 你都別想了
能把工錢要回來就不錯了
仲裁如果無效會推薦你去告原單位
你要真告了就發現 沒可能告贏 因為訴訟程式會拖很久很久。。。。
不是親身經歷 但是有親戚做這行
7樓:
1.要求補繳我05年未上的社會保險 ,這個保險有些可以補交有的不能補交,能補的一定能補回來還有交滯納金。
2;不太清楚,應該諮詢相關法律援助。
3.離職時最後的工資拖欠了2個月,是否有滯納金?這個不是滯納金,你可以向他要利息。
4.合同不續簽沒有提前30天通知我,是否有相關補償,如果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是有相應補償的。就是工資補償還有違約補償,具體應該諮詢當地勞動部門。
5.銷售獎金分配因為離職少給我一部分,是否可以補給我,如果有證據能證明他欠你獎金一定能要回來的,就怕他們用各種手段說扣掉你要做好準備,證據要充足。
6.加班問題,曾經現金支付過我15天的加班費,當時是按照半個月工資支付給我。是不是應該為雙倍,勞動法規定,平時加班150%,是指每天加班幾小時的這種,週末加班200%,指雙休加班。
法寶假日300%,指國家法定這些假日的加班和。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二十九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樓:北京刑事律師劉高鋒
1、社保應當補齊。
2、如果公司辭退您,則應該補償4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3、拖欠工資應當支付25%的補償金。
4、按照「2」中的表述取得補償。
5、根據合同約定,應該支付,但是需要取得相關證據。
6、加班工資,平時加班150%的工資;週六週日加班200%的工資;國家法定節假日300%的工資。
根據相關規定,依法提起主張,最後由勞動仲裁委仲裁就可以了。
9樓:匿名使用者
1、不會給你補繳社會保險。勞動仲裁的受理時效是一年,勞動保障監察的受理時效是2年,不管走哪條渠道,兩個單位都不會受理的。
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條 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
2、可以支付你經濟補償金。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勞動合同期滿的)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3、只能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以前有滯納金這一說法,但現在《勞動合同法》中有新的規定,因為後法大於前法,所以以前的滯納金沒有了,現在稱賠償金,但是是否支付也要視情況。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4、合同到期自動解除,不用通知不續簽。
所謂的提前通知,只適用於勞動合同未到期而其中一方需要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5、如果是你在工作時的銷售獎金,可以補給你,因為這屬於你工資組成的一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53.勞動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勞動者的以下勞動收入不屬於工資範圍:
(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喪葬撫卹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貼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作服、解毒劑、清涼飲料費用等;(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收入,如根據國家規定發放的創造發明獎、國家星火獎、自然科學獎、科學技術進步獎、合理化建議和技術改進獎、中華技能大獎等,以及稿費、講課費、翻譯費等。
6、雙倍的加班費如果是單獨支付給你的話,並且沒有計算在你的工資裡的話,那就對了,也就是說,你在單位支付你加班費的當月實際領取的是1.5個月工資。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0樓:匿名使用者
1.補繳我05年未上的社會保險不屬於受理範圍。
2.2345可以
3.不可以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和勞動關係的性質,下列哪一項糾紛屬於勞動爭議?
11樓:孫瑞文律師
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了勞動法處理爭議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而選項a、c、d發生爭議的當事人之間都沒有形成勞動關係,因而不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範疇
12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問題,只有乙個屬於勞動爭議,就是第乙個:a,而b,c.d.都不屬於勞動關係,不屬於勞動爭議。
13樓:廣州律師劉振海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和勞動關係的性質,下列糾紛屬於勞動爭議,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十條 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負責人指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第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勞動法糾紛,勞動糾紛,新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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