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淚濕緣分
從法律方面來說,沒有收留一說,對與未成年的,應該是收養。而關於收養,我國法律有如下規定: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五周歲。 第七條 年滿三十五周歲的無子女的公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第八條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年滿三十五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詢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制第十五條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的,應當向民部門登記。 除前款規定外,收養應當由收養人、送養人依照本法規定的收養、送養條件訂立書面協議,並可以辦理收養公證;收養人或者送養人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第十七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八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十九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2樓:查翱
就是對方自願也不能長期收留。在當時二十四小時內就應該告訴對方的監護人。如果是以矇騙,利誘或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男,女兒童脫離家庭或監護人的行為可以構成拐騙兒童罪。
3樓:景譖蛻
不行,任何人不能讓未成年人脫離其監護人。你不可能強行帶走的,不然人家一家人不打死你才怪。 如果你真那麼做了,有拐騙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
4樓:手機使用者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從法律角度講,應該沒什麼,但最好不要這麼做,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5樓:予希
不是違法行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我國刑法未規定此項相關罪名,因此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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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架致人輕傷的賠償主體 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關於賠償範圍 ...
幾歲屬於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幾歲到幾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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