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證金與預付款的區別,外匯交易中 保證金和預付款有什麼區別

2022-06-12 00:00:05 字數 5290 閱讀 9666

1樓:雷都樂

朋友,你所說的在發生了較為嚴重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後後果的交通事故後,為了順利的使事故善後工作的處理,就派生所謂的事故保證金和預付款。

在交通事故處理的實踐中,應該說大多數的保證金都是交警隊來收取的,是為了保證肇事車輛異地發生了事故後,確保受害者能夠順利的完成事後的**和維修車輛所需。不過,在交通事故處理程式的相關規定中,卻沒有收取當事人保證金一說的。可是在實際中,由於種種原因,肇事者因屬於異地肇事,或因以種種藉口不願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可能也有無任何保險,或是因自身經濟不力等因素,所以在加害者要求交警放車時,交警部門為了讓事故處理和善後更為有利,就提出了讓肇事者交納部分事故保證金。

至於所謂的預收款應該與保證金的作用和用途相似,只不過肇事者是通過受害者協調後達成共識後,加害者向受害者先行交納部分的資金,以保證傷者及時得到**,受損的財產得到適時的修復。

總之,凡是造成較為重大人身財產損失的交通事故,都可能出現這種,或同時出現上述的兩種所謂的保證金和預付款。可以起到有利於保證交通事故善後處理工作的必要條件。

2樓:一號遊客

保證金是交給交警部門的預防事故賠償協調用的;

預付款是事故責任人交給醫院進行搶救**的款項。

保證金和預付款的收款人不一樣,眼前用途也不一樣。

3樓:

保證金交給當地交管部門,一般出現在異地事故的情況下。不屬於法律規定範圍,也沒有同意標準,交管部門也不怎麼靠譜。

預付款交給受害者,一般用於墊付醫藥費。法律沒有規定墊付比列,看各人情況,建議墊付50%,對雙方都有個制約。

外匯交易中 保證金和預付款有什麼區別

4樓:南級

保證金就是你做單時要出的擔保用的錢,不然你賺了是你的,虧了不是你的,你不大發了嗎?呵呵,目前一手我做的是1000美金的保證金,預付款的話,只要知道預付款比例就行了,沒必要深究,這個和強制平倉有關,比如我做的就是預付款比例不足30%時會強平,這個比例也不用刻意計算,在你的軟體上就有顯示。

定金、訂金、預付款、意向金、擔保金、押金和保證金的區別與聯絡是什麼?

5樓:現實點哥們

我來為你解答:

1、定金,重點在於「限定」,是對責任和義務的一種擔保。責任人人履行責任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責任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責任時,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必須是以書面形式表達的雙方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一般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但法律規定最高不得超過合同標的價值的20%。

2、訂金,重點在於「預訂」,是對合約雙方的責任義務的預期約定。訂金在交易構成中作為預付款,不具備定金性質,其約束力低於定金。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法律不予支援,訂金數額應當在合同總價值的5‰以內,雙方在簽訂交易合同後,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

3、保證金,這是乙個這個廣泛的概念,在定義上可以包含定金和訂金。還有合同保證金,投標時的履約保證金,**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等等,都屬於保證金。

舉例說一下:投標履約保證金,在法律上的性質相當於合約定金。主要對投標人起到法律約束作用,對招標人提供合理保護。

招標人可在招標檔案中直接規定履約保證金,金額一般規定為標的價值的5-10%。

認購金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過程,認購金是可以要回來的。

2023年6月1日《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前向買受人收取預訂款性質費用的,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所收費用應當抵作房價款;當事人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買受人返還所收費用;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交納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定金,消費者一旦違約將無權收回,因此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難,消費者一定要慎重。至於所謂的「認購金」、「意向金」、「訂金」等,雙方則要約定其性質及約好是否能夠退還,一併在合同裡註明。

認購金不等同於定金。認購金不是法律規定的必經過程,而是房地產交易領域的一種習慣做法。是你與發展商就房屋買賣的意向初步達成協議時交的預付款。

只是約定你需在指定期限內與開發商簽署正式合同,約定開發商在指定期限內不得將此房轉賣他人、加價等,認購金可退也可不退看雙方約定。

覺得我的回答可以,請選為最佳答案,謝謝!

交通事故預付款需要什麼手續?

6樓:猴子酒

您好,要交一部分預付款才可以提車,車如果在交警那最多扣留20天,如果對方沒有申請財產保全的話,最好諮詢交警

定金,訂金和保證金的區別是什麼?

7樓:妙招姐

教你定金與訂金的區別

8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在合同履行前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量的金錢,以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一種擔保方式。而「訂金」,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訂金與定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數額不同。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金額的20%,超過的部分無效;而訂金的數額沒有限制。

(2)效力不同。訂金作為預付款一般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為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訂金都要原數返回。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並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由此可以看到「訂金」與「定金」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兩者的性質根本不同,但法律效力也有巨大的差別,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

9樓:匿名使用者

定金——是對債權的一種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是書面形式的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數額一般由當事人雙方約定,但法律規定最高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訂金——一般情況下,訂金作為預付款,它不具備定金性質,交付訂金的一方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訂金數額應當在合同總價的5‰以內,雙方在簽訂商品買賣合同後,訂金應及時返還或抵作價款。

保證金——這個概念用得就很廣了,如合同保證金,投標時的履約保證金,**交易中的保證金、甚至取保候審中的保證金等等。履約保證金在法律上其性質相當於定金。但它只單方面對中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旨在對招標人提供合理保護,招標人可在招標檔案中直接規定履約保證金。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60條規定:「中標人不履行與招標人訂立的合同的,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履約保證金數額的,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補償;沒有提交履約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履約保證金數額一般掌握在招標標的額的5-10%。

10樓:友禾申曼吟

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雙方的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照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不超過20%),預先給付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其替代物。它是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簽合同時,對定金必需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

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根據最高法院在2023年12月8日公布的"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定金的型別和適用主要有如下幾種:

1、訂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了訂約定金。訂約定金即立約定金,其設立是為了擔保主合同的簽訂。

訂約定金的特點是,其法律效力的發生與主合同是否發生法律效力沒有關係。凡在意向書一類的協議中設定了訂約定金,其法律效力自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時就存在,在其所擔保的訂約行為沒有發生時,對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當事人就要實施定金處罰。

2、成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了成約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約定的定金,稱之為成約定金。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成約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則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當事人約定定金並明確表示定金的交付構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該定金具有成約定金的性質。但是,為了鼓勵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給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未按約實際交付定金,仍應當承認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解釋」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了解約定金。解約定金是指以定金做為保留合同解除權的代價,即支付定金的一方當事人可以放棄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當事人也可以雙倍返還定金以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一方雖然以承擔定金損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約的當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損失大於定金收益的情況下,解約方仍然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4、違約定金。《擔保法》第八十九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規定,"解釋"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二十二條對違約定金作了補充規定。違約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棄或者雙倍返還作為違反合同的補救方法而約定的定金。

《擔保法》規定以當事人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作為適用定金罰則的條件,"解釋"進一步對"不履行"分不同情況作了不同規定。一是明確規定違約定金處罰的條件不但要有遲延履行等違約行為,還要有因該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結果,這兩個條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沒有履行,一方當事人因此受到了損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沒有完全落空,這時,既要對不完全履行合同的當事人進行定金處罰,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罰。

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適用定金罰則。因合同關係以外第三人的過錯,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適用定金罰則。

當事人一方受定金處罰後,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償。

而訂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確的,也是不規範的,在審判實踐中一般被視為預付款,即使認定為一種履約保證,這種保證也是單方的,它只對給付方形成約束,即給付方對收受方的保證。若收受方違約,只能退回原訂金,得不到雙倍返還;若給付方違約,收受方會以種種理由把訂金抵作賠償金或違約金而不予退還。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擔保法》規定,定金與訂金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協議是從合同,依約定應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而交付訂金的協議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約定應交付訂金而未交付的,即構成對主合同的違反。2、交付和收受訂金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不發生喪失或者雙倍返還預付款的後果,訂金僅可作損害賠償金。3、訂金的數額在法律規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擔保法》就規定定金數額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而訂金的數額依當事人之間自由約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擔保性質,而訂金只是單方行為,不具有明顯的擔保性質。

可見定金和訂金雖只一字之差,但其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訂金不能產生定金所有的四種法律效果,更不能適用定金罰則

定金預付款違約金的區別,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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