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安置殘疾員工,殘疾員工佔全部員工的百分之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呢

2022-06-06 16:45:03 字數 5360 閱讀 5198

1樓:盈袖

1全部這個不是加計扣除的條件。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條件有四點:

①已安置殘疾職工名單、身份證號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影印件

②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的影印件;

③為殘疾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的繳費憑證影印件;

④通過金融機構向殘疾職工支付工資的證明材料。

主管稅務機關主要稽核要點包括:

①殘疾人員的範圍是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

②是否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③是否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④是否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3)企業匯繳申報前,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對企業工資薪金真實性和合理性的審查,對企業實際支付的殘疾職工工資的真實性和合理性按照規定原則進行形式上的審查。

稅法上允許加計扣除的殘疾職工工資,不包括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這與會計準則的規定有差異。也就是說,企業為殘疾職工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不能享受加計扣除的。

主管稅務機關應審查企業申報的殘疾職工工資不包括為殘疾職工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主管稅務機關應在相關性稽核的基礎上,通過納稅評估和稅收檢查等工作環節對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專案的真實性和準確性開展實質性稽核。稽核重點包括:

①審閱企業的工資制度規定等資料,審查是據實扣除的工資是否真實、合理否合理,稽核支付殘疾職工工資的具體內容,確認加計扣除基數的真實和準確;

②索取殘疾職工名冊和崗位安排資料,現場檢視企業是否具備安置殘疾職工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現場核查殘疾職工是否實際在崗工作;

③審閱企業為殘疾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繳費記錄原始資料和銀行對賬單等資料,與勞動合同起始時間核對是否按月足額繳納,必要時還可以向社會保險徵繳機構函證繳費情況;

④審閱殘疾職工名冊、工資表和銀行對賬單等資料,分析是否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必要時還應詢問殘疾職工,審查其他應收款等會計科目,確認工資實際發放。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等相關規定。

2樓:

這沒有百分比限制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上述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3樓:王玉霞

沒有比例要求,有就可以抵扣。

殘疾人工資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

4樓:匿名使用者

實際發放的前提是實際發生,與工資對應的職工為企業提供的服務應該發生在企業所得稅所屬年度。不管是普通員工工資還是殘疾人員工工資,都應該是實際發放才能稅前扣除。實際發放不一定要在年底之前,但是應該在該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限內實際發放。

例如,在2023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申報中稅前扣除的工資,應該在2023年5月31日(含當日)前實際發放。一直未發放或者超過這個期限未發放,不能在匯繳的企業所得稅所屬年度稅前扣除。

結合你提供的資料,加計扣除的計算依據應該是3800而不是3590。因為3800是企業實際給職工的工資,包含應該由職工個人承擔的社保200元和個人所得稅10元,扣除這些稅費之後職工實際拿到3590元。

其中:200元社保進了這個職工的社保賬戶,相當於這個企業代職工在職工個人的社保賬戶裡面存入了200元,這200元的所有權理論上屬於職工,有點像職工自己從工資中抽出200元存到銀行卡里。區別在於:

1、存錢的過程是企業代辦的;2、存入的是職工個人的社保賬戶而不是銀行賬戶。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取得應稅所得的個人為納稅義務人,所以職工是納稅義務人;向職工支付所得的企業為扣繳義務人,也就是說,10元個稅應由職工個人承擔,但是為了方便稅收徵管,由企業代稅務機關從職工工資裡面扣下來(代扣),然後代職工交給稅務機關(代繳)

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

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75%加計扣除

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攤銷

主體限制 適用主體 1、會計核算健全

2、實行查賬徵收並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

3、居民企業

三個條件同時滿足

不適用 1.菸草製造業。

2.住宿和餐飲業。

3.批發和零售業。

4.房地產業。

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6.娛樂業。

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政策變化

一般企業2023年及之前加計扣除50%,2018--2023年加計扣除75%。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00號】

科技型中小企業加計扣除75%(2017--2019)。 依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關於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不能加計扣除的研發支出及特殊情況處理原則

1. 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專案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2.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於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範圍的,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3. 不徵稅收入用於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企業取得的**補助,會計處理時採用直接衝減研發費用方法且稅務處理時未將其

確認為應稅收入的,應按衝減後的餘額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備註:以稅前扣除金

額為基數)

4.特殊收入的扣減

5. 多用途物件費用的歸集

6. 加速折舊、無形資產加速攤銷費用的歸集

主要留存備查資料

1.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於自主、委託、合作

研究開發專案立項的決議檔案;

2.自主、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專案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託、合作研究開發專案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包括外聘人員)和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裝置、無形資

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及費用分配計算證據材料);

5.集中研發專案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專案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

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及彙總表;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鑑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加計扣除留存備查資料:

• 1.創意設計活動相關合同; • 2.創意設計活動相關費用核算情況的說明。

注意事項

1.只在年度彙算清繳時享受,季度預繳時不享受。

2. 企業享受優惠事項後發現其不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應當依法及時自行調整並

補繳稅款及滯納金。

3.企業未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

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情況、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無法證

實符合優惠事項規定條件的,或者存在弄虛作假情況的,稅務機關將依法追繳其已享

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並按照稅收徵管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安置殘疾人員的加計扣除

《企業所得稅 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稱企業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的加計扣除,是指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享受所具備的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月平均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佔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比例低於25%(不含25%)但高於1.5%(含1.5%),並且實際安置的殘疾人人數多於5人(含5人)。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4、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5、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5樓:捷曉蘭

殘疾人工資企業說的稅加計扣除,正常的話有殘疾人的所有的稅都是免的。

6樓:牟朗寧

支起企業說的稅的價就是借東你過來企業的稅收鄭。

7樓:偶佳妍

公司公司企業所得稅加計扣除,你可以去查一下勞動法上面的規定

安置殘疾人在加計扣除後產生虧損年度彙算清繳還能抵扣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規定,新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根據新所得稅法規定將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專案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直接計入納稅調減專案,在“納稅調整後所得”之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在進行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彙算清繳時,再依照本條的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因此,虧損企業可以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另外,稅法對僱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的企業並無限制,所以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不分是否為福利企業,只要企業僱傭殘疾人,均可以享受工資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但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只能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時加計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

(一)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需符合相應的條件。

根據財稅[2009]70號檔案規定,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優惠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並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於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批准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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