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隨便
法律上講,彩禮屬於贈與行為,而贈與行為有兩種,附條件的和不符條件的。所以,贈與人可以選擇取消贈與也是有條件的,要麼是被贈與人做出傷害贈與人及其家人的行為,要麼是未履行贈與附帶的條件。
從這個思路上分析,彩禮可以理解成附條件的贈與,條件就是要結婚。然後,現在婚姻關係無法存續了,可以找對方要回來的。
說了一堆,是在法律上給你找個要錢的依據。理論上是可以要回來的。
在司法實踐中,彩禮會不會被退還有很多影響因素,尤其是當地的具體情況會有很大作用。
所以實際上能不能要回來跟當地具體情況,風俗啊,文化啊,地方**的具體規定啊有關,很複雜
建議你找個律師諮詢下勝算。
2樓:
不可以,彩禮是為結婚的贈予,已經結婚,無法退回。
一天也是結婚。
想法找他騙婚的證據吧。
3樓:毒奶士
在我國的一些地區,在結婚時收取彩禮是一種風俗習慣。作為一種婚前財產,彩禮具有其特殊性。在夫妻雙方的婚姻關係破裂後,彩禮的歸屬往往也成為雙方關注的焦點。
那麼,離婚後彩禮錢能夠要回來麼?
一、彩禮返還的條件
若沒有結婚,可以要求退還。若已經結婚,彩禮一般不退還。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當事人請求返還彩禮,法院應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二、離婚後彩禮能要回來嗎
決定彩禮是否返還,以當事人是否締結婚姻關係為主要判斷依據。給付彩禮後未締結婚姻關係的,原則上應返還彩禮;如果已結婚的,原則上彩禮不予返還。所以,一般情況下,以及領取結婚證的,彩禮是不用返還的,但是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雙方登記結婚後,如果一直沒有共同生活,也就沒有夫妻之間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經歷,實質意義上真正的共同生活還沒有開始。
2、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這屬於彩禮返還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難有絕對和相對之分,絕對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對困難由於給付彩禮造成了生活前後相差較懸殊,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來說,變得困難了。司法解釋的本意,是在前一種意義上,即絕對困難進行規定的。
本文介紹了如果夫妻雙方婚姻破裂的情況下,彩禮的處理情況。彩禮屬於婚前財產,其歸屬要依照不同的具體情況進行判別。在具體案件中,建議向專業法律機構進行諮詢,在離婚時對其進行協商,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彩禮最終的歸屬。
男女雙方結婚後不久,如果因為雙方性格不合或者女方提出離婚的話,在訂婚時給的彩禮錢還有結婚前買東西產
4樓:張小雪小公主
屬於贈送的東西,按照法律來說,你是要不回去的。
結婚前買的東西,如果屬於家具電器什麼的,還可以一人一半。如果是衣服首飾之類,就恐怕不行。
就像談戀愛,男方為了追求女方,給對方買這買那,送的時候沒有附加條件說你必須以後嫁給我不能離婚你才可以接受。那麼,女方接受了以後,就是她的東西了。
男方也許覺得很虧,經濟方面有損失。其實婚姻就是一件很鄭重的事情,一旦不成,女方也損失慘重。為什麼呢?
因為,在婚嫁市場上,同樣的外表條件,乙個未婚的女子,即使曾經**,也遠比離婚過的女子值錢。這樣說比較庸俗,其實就是這樣。她離過婚,身價就一落千丈。
這就是她的損失。
結婚離婚不是鬧著玩的,一旦離婚,雙方都傷筋動骨。但是,男子離過婚,就不那麼嚴重。只要經濟條件好,有一定社會地位,四十歲五十歲六十歲的男子,都能找到二十幾的女子結婚。
可是,女子就算有錢,也不大可能。這就是社會對於女子的乙個待遇。
所以,不要那麼氣憤。看似不公平,其實很公平。
5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可能退呢 男的隨便開個房都好幾百吧 把女的當什麼啊
6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不成仁義在,就別要啦
7樓:
基本上沒有退回的可能。
結婚乙個月女方提出性格不合離婚,男方卻要女方賠償彩禮錢,青春費還說什麼炸婚
8樓:匿名使用者
彩禮錢應退還男方,致於青春費等就不要提了,畢競是:一日夫妻百日恩。
9樓:崇韋
那就去法院判離,分居一年自到離婚。結婚一月就離,能不能試著過過看,多了解溝通看看,真不能過再離。
離婚,退還彩禮的事情,諮詢法律
10樓:華律網
很多人都因分手、離婚退彩禮的事煩惱,故而很多人來諮詢我。大致的問題有我結婚前給了女方彩禮,現在離婚了,我能把彩禮要回來嗎;我和女方是異地戀,結婚後也是兩地分居,現在離婚彩禮能退回嗎?我和女方同居了幾個月,奔著結婚我給了彩禮,現在雙方分手,我能要回彩禮之類的。
問題各有不同,但指向的結果的一致的,就是退彩禮。彩禮是想退就能退嗎?其實不然,我們國家就退彩禮一事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只有符合規定的情形,彩禮才可以退。
而具體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11樓:歐陽秋梵悌
依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結合你朋友這種情形,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因為給付彩禮(三萬)導致生活困難的,法院才有可能支援返還。
對於其餘的六萬債務,是婚前債務,屬個人債務。
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第二十
三、二十四條。
以上觀點,僅供參考。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12樓:佔豐熙
三萬應該退。六萬不能算共同債務。
13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家的外債,關鍵看是否屬於夫妻共同債務,否則你不用承擔
14樓:匿名使用者
若離婚,女方當返還禮金;至於男方家所欠外債不應屬夫妻共同債務,只因那是登記結婚之前的債務
農村離婚返還彩禮問題
15樓:初中生作為指導
到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由此看來,在婚約財產案件中,首先,男方要求返還的只能是彩禮,即男方以給付女方現金或實物的方式締結婚約,目的在於最終成就與女方的婚姻,此部分係屬彩禮,其他男方以紅包形式給付女方家屬的財產屬贈與性質,對該部分男方請求返還時應不予認可。其次,應以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為前提。
如已辦理結婚登記,在兩種情形下,男方仍可請求返還彩禮:
一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雙方離婚後,男方可請求返還彩禮;
二是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在此情形下,雙方離婚後,男方可請求返還彩禮。
婚前彩禮在女方不予以歸還
16樓:
彩禮返還的法律依據 :
一、彩禮的性質
彩禮,是夫妻一方婚前給與另一方的財物。性質上是贈與,但是又與一般的無償贈與不同,它是一種附條件的贈與行為,即以結婚為目的(條件)的贈與。
二、返還彩禮的情形 法律規定: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適用條件:
(一)以是否結婚為主要判斷標準:未結婚,可以返還,已經結婚,不返還。 (二)已經結婚但是又離婚可以返還的情形:一是未共同生活;二是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三)生活困難的判斷標準:
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對‚生活困難‛的含義作出了這樣的解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中的‚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當與上述解釋一致。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是因為給付彩禮後,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或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而不是與給付彩禮之前相比,財產受到損失,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條件比較困難了。
司法實踐的處理:
(一)數額較小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二)戀愛中純粹自願贈與的禮物,一般可不予返還。
(三)返還時要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因給付一方的過錯導致婚約解除的,彩禮返還的比例小一些,反之,大一些。
(四)雖未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雙方已經同居生活,或者按照風俗辦理了婚禮的,彩禮已經轉化為共同財產的,或者已經轉化為嫁妝的,一般不予返還。 (五)結婚後沒有共同生活,可以返還。
(六)雙方共同生活時間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給付彩禮導致一方生活困難,可以要求返還。
三、關於彩禮的訴訟主體資格
訴訟中關於彩禮給付、接受主體資格的認定。由於實踐中,給付彩禮並不單純是男女雙
方之間的事情,更多的涉及到兩個家庭的往來。因此訴訟中的主體資格應當分為兩種情況: (一)男女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後,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並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實際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
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抗辯,拒絕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二)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提出返還彩禮之訴的,由於彩禮的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個人所用,也有可能是女方家庭所用,因此,直接列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為訴訟當事人,既符合實際的權利義務狀態,也有得真正解決糾紛。
四、訴訟時效
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具體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一)未結婚的
給付方向對方主張權利,對方拒不返還時開始起算時間。 (二)已結婚又離婚的 從雙方解除婚姻關係時起算。
五、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19、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七條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離婚後沒有住處的,屬於生活困難。
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
《婚姻法》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如何看待結婚前分手女方拒絕退還8 8萬彩禮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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