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靜若止水
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同中約定了獎金的數額以及發放時間的,勞動者辭職,用人單位不發放其獎金的行為是屬於違法的行為,勞動者可以攜帶相關證據,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未及時支付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還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法律依據:各省的工資支付規定。例如: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
《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三十三條 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支付勞動者應得的工資。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到勞動部門起訴
轉移勞動關係合同當時承諾跟以前的待遇一樣,後期年底獎金少發怎麼辦?
3樓:帝國づ月長石
重點是看這一塊獎金是否寫入新的合同,且確定了金額或種類
原待遇一樣,在勞動合同裡可以確定固定的工資獎金金額是不變的,但浮動類獎金,如銷售獎勵,績效什麼,如果沒寫入勞動合同,那麼就很難主張
一切的核心還是看新的勞動合同是怎麼寫的,口頭承諾法律上並不支援,一切以合同為準
4樓:類螺
獎金又不算是正常待遇
規章制度有年終獎,因收益不好老闆不發年終獎怎麼辦?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一年乙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嗎? 5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經濟補償金是要辭職嗎?因為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其實目前的法律、法規並沒有要求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的具體規定,不過你們單位將發放年終獎金明確規定在規章制度裡了,那麼就不能無故扣發年終獎金。按照規定這種情況你可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要提前乙個月並以書面形式通知,之後單位要給你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第二款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的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既然主任當時同意了,事後也補假條了,那麼不能算曠工,不過要有證據才行,想解決問題可以去找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
6樓:呵嘿嗨嘍夠了
年終獎根據公司的經營水平而定的,不在合同範圍之內
如果員工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辭退,工資獎金該發嗎?
7樓:深圳張勇律師
1,若有證據證明員工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係,但應發其工資。獎金按公司制度來處理。
8樓:德潤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資是按時足額發放,所以公司只能扣除員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當月的獎金和部分工資,以前的工資和獎金還是應該發的。否則員工,可以以此為藉口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這樣就得不償失。
9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獎金該發的發,違反規章制度該扣的扣,發、扣講清楚,讓人心服口服。
10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工資應該發放,獎金可以不發!
11樓:來到胡同了
如果員工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企業員工獎懲條例,建議依法規先處理再除名。
1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期內的給發,除了考核掉的部分
員工手冊裡有這幾條懲罰條例,最後還有個承諾書,我感覺很悲劇,誰來幫我看一下是不是和相關法律有所牴觸
13樓:黃心明
15,1,4的這條「不予提供該員工的任何有關人事資料」無效
15.2.9 參與群體罷工者; 無效
其他都是可以作為公司規章制度出現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基本上沒有和國家法律牴觸的。除了上班睡覺要辭退這點外。
我們公司現在很亂,連乙份制度都沒有,公司讓我制乙份制度出來,我不知怎麼下手,可以給我乙個份參考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做一些基本的常規制度,如現金收付制度,差旅費報銷制度,存貨採購收發存管理制度等
16樓:
可以啊,留下個郵箱發給你份,或者發資訊到[email protected]索取.
求公司檔案管理的規章制度,詳細一點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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