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逮捕後為什麼遲遲不肯判決呢

2022-05-12 22:43:57 字數 5219 閱讀 7725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刑事案件逮捕後偵查機關還有2個月的偵查期限,在這2個月內公安機關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移交到檢察院公訴部門審查起訴,公訴部門審查起訴期限一般為1個月,檢察院再移交法院審查判決,一般法院乙個月內**審理並判決。所以根據你的敘述案件還屬於偵查階段,這個階段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變更強制措施(即申請取保候審)等。

至於是否能夠取保候審與犯罪嫌疑人所犯得罪行及認罪態度、對社會的危害性等有關係。

2樓:泠映爍山新

見你你請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吧

3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上述期限(三個月)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乙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乙個半月。審理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乙個月。

以上羈押期限就超過8個月,最好通過律師了解案件的審理發展情況。

我老公已經逮捕了乙個多月了,為什麼還不判刑

4樓:匿名使用者

涉嫌刑事犯罪被逮捕要承擔刑事責任,乙個多月沒有判刑屬於法定期限內。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的羈押期限具體包括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期限和偵查期限、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期限及人民法院審理判決期限等。

(1)刑事拘留及批准逮捕階段:《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2)偵查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已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3)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乙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法院審判階段:《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樓:匿名使用者

逮捕後,需要偵查完結,移送檢察員起訴,檢察院審查後,起訴到法院,這需要三個月,建議到法院再請律師。這樣省費用

6樓:左思苗

乙個月?很多被關十多個月才判決都很正常。

為何被刑拘10個月了,法院還未判刑???

7樓:v英國皇宮

可能證據不足,處於補充偵查階段。

根據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刑事訴訟法》第88條(原68條)、第171條(原140條)和第198條(原165條)的規定;

補充偵查在程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8樓:濤聲海韻

被刑拘10個月了,法院還未判刑,有可能案情複雜,證據不足,可能還處於補充偵查,或者審查階段,具體要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檢察院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的偵查期限一般為2個月,但是案情複雜,經過批准可以延長最長7個月。

公安機關偵查完畢後,會把案件移交給檢察院審查起訴,審查起訴時間一般為乙個月(即乙個月內向法院起訴),但是檢察院認為案情不清的,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時間為1個月,可以補充偵查兩次。

因此,批准逮捕後一般情況會在3個月內起訴到法院**審理(偵查2月審查起訴1個月),案情複雜延長的話就說不准了,但最多不應該超過12個月。

被抓10個月了,還沒有判刑,具體為什麼超時,可以到公安機關詢問。

9樓: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0日 加上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7天 所以就是37天

10樓:嘻嘻哈哈叔叔

是長是一年左右。 刑事拘留開始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通常需要5-6個月左右的時間,特殊重大案件可能出現延期的情況,時間會更長。可能長達一年多。

11樓:佛惜寒

刑事拘留(最長37天)-----刑事逮捕(最長7個月,如報最高檢那就時間不定)--審查起訴(第一次45天可以發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乙個月,第二次又是45天,還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一次。兩次退查後再計算45天)--------提起公訴(法院最長45天審結,也可以要求檢察院補充偵查乙個月)

大概時間如上,還有一些零星的時間沒有計算,大概在乙個月左右。

12樓:匿名使用者

可能因為案情複雜,需要偵查的東西多,所以未能審判咯。

13樓:

應該是被逮捕了吧,拘留不會這麼長的。

刑事案件案件在審理階段,犯罪嫌疑人一般是處於在押狀態。

可能情況是:拘留------逮捕------案件審理繼續拘押在案那老總應該有請辯護律師吧,建議具體情況可以去問一下辯護律師。

犯罪嫌疑人逮捕後已經在看守所已經8個月了,到現在為什麼還沒有訊息呢?

14樓:鍾離踏憶

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個月。這種超過八個月的可以前往公安機關進行詢問,一般來說都會是有原因的,請向辦案機關了解情況。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2、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3、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4、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15樓:匿名使用者

偵查尚未終結,尚處在偵查階段的刑事案件視其案件性質為案情必須保密。

羈押是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羈押期間,被羈押人員只能由律師探望。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後至法院判決前,為防止串供,不能會見親屬,但依法可以會見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

拓展資料:

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以下重大複雜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上述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而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16樓:

羈押期限一般不超過七個月。如果八個月了還沒有訊息,可能有其它特殊情況,請向辦案機關了解情況。

拓展資料: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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