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law大叔
我認為可以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能用的有3條: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2樓:儒德律師
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您所說的情形屬於第四種,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
職工工傷後,公司要開除,是否合法等相關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因工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四
十、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相關: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4樓:巧公尺樂
依據《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列》的規定,工傷被鑑定為九級傷殘的,如果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是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的。但是,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一次性的醫療補助金與傷殘就業補助金。
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但如果用人單位依據上述條款以外的條款解除合同的,不在此限。
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樓:小楷
這位仁兄,這個就是你公司鑽的勞動法的空子了,你認定了工傷,那就趕緊去做傷殘鑑定,也就是勞動能力鑑定,該鑑定必須到勞動局指定的醫院做。沒有鑑定是沒有賠償的,趕緊去做鑑定吧。如果你不想再上班了就趕緊寫申請辭職。
如果被公司開除了你的賠償就麻煩了。還是盡快。
看了你的問題補充以後,感覺你受的工傷傷害比較小,去做勞動能力鑑定可能也評不上級。這個你就只有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工傷賠償了。沒有評到傷殘等級的一般就是乙個誤工費、營養費及其他雜費,傷殘賠償金你是沒有的。
因為你說是工廠墊付的醫藥費,那這個醫藥費你也不可能拿到手,那是需要返還墊付方的。要補償你多少費用,勞動仲裁委員會會給你算清楚的,你只需要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交你的勞動合同、月工資標準、工傷認定書、勞動能力鑑定這些資料就可以了。
再說說你辦理離職的事,其實也就是把自己該獲得的賠償及費用全部拿到手就是了。
6樓:
不合法,但你有沒有認定工傷呢?如果沒有的話,那工傷事故就很難處理了。
7樓:南京章律師
公司以曠工為由開除你是否合法,要看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你們之間的勞動合同和約定。
工傷認定後,還需進行勞動能力鑑定,鑑定結論出來後,就可以依法進行維權了。
8樓:
可以向勞動者保護協會請求幫助!
工傷員工違反公司條例,公司可以開除嗎
9樓:周律師說
1、工傷員工如果違反公司條例,構成嚴重違紀,經過合法程式,公司是可以解除勞動關係的,並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2、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還是應當依法支付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支付一次性傷殘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前提就是解除合同
11樓:於夏夏老師
回答公司不可以辭退受工傷的員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是不能辭退受工傷員工。您現在是受過工傷,已經好了。公司以什麼理由辭退?
公司不能無故辭退員工,一定要辭退,需付相應的賠償金。
提問就說公司不景氣,生意不好等藉口
我如沒犯什麼錯誤公司有權不要員工嗎
回答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拿相應的補償金。
籤有合同,沒有權利。
公司不景氣法律上不認可
提問籤有合同的,現我還在工傷醫療期,公司叫我回家休養因腰骨折了,回家休養公司不拿工資和生活費合法嗎?
回答認定工傷後,申請工傷。
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照常支付工資。你可申請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要求工傷賠償。
不合法,停職留薪,需要照常支付。
提問現目前九月一號住院**至九月十號出院,腰椎1骨折那還痛可以叫公司安排去醫院檢查吧
工傷認定在**認定,公司交的社保是成都人社,我本人是資陽的,公司在達州
回答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提問出事摔倒時間是八月十一日
回答3、工傷賠償:勞動部門審核要乙個月左右。
4、兩人以上旁證證明(證人證言)
大概流程還有需要的資料就是這些了
更多25條
12樓:
如果該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之情形,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但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還是應當依法支付。如果不符合,必須到勞動合同到期後,依法終止。但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還需要按《勞動合同法》第46、47條規定支付經濟補償,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還是應當依法支付。
13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確鑿的話,妥妥可以
14樓:匿名使用者
後果很嚴重,可以考慮
受過工傷的員工,公司是不是不能開除
15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因工傷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才不能依照《勞動合同法》的第四
十、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相關: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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