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高輝律師
訂貨又不用貨屬於違約行為,可能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
要約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稱為發盤、發價等,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收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合同被定義為當事人的合意,要約則一般被定義為以一定契約之成立為目的之確定的意思表示或者是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另一方接受的意思表示。很多人認為,要約僅僅是一個希望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還不能算是法律行為,因為,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合同法律行為,要約本身雖然會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尚不能發生當事人所希望的成立合同的效力。
也有的學者認為,要約在性質上是一種附條件的法律行為。要約人發出要約之後,要受法律規定的限制,不依規定不能撤回或者撤銷,如果對方承諾則協議達成,就必須按照達成的協議履行,違反協議就要承擔違約責任。一項訂約的建議要成為一個要約,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如不具備這些條件,作為要約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按照大陸法系的合同法理論對要約的解釋,要約成立的要件有:
要約是特定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目的在於訂立合同,要約人必須使接受要約的相對方能夠明白是誰發出了要約以便作出承諾。要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人發出。
要約必須具有締約目的並表明經承諾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要約的內容必須具備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資料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資料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者報酬;(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2樓:w緣故
《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內容具體確定;
(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根據法律規定,訂了外賣相當於簽訂了合同,如果毀約,要承擔違約責任。
3樓:高昂雄雞
有啊。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雙方解除合同。
4樓:柴冬林律師
無正當退貨理由,屬於違約,可能承擔違約責任。
訂貨口頭定了,馬上就不要了行嗎
5樓:杞馳利
也不是沒有辦法。你有訂貨押金收條,可以證明你們之間有加工承攬合同,按照合同法規定:對方拖延交貨是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你的問題的關鍵就是沒有證據證明你們之間約定的交貨時間,你可以採取錄音的方式
6樓:清河_丶小販
當然可以馬上不要了又不是定貨了
客戶付了的訂金又不要貨了,怎麼辦?
7樓:半醉
管理問題.....)再決定最後期限的長短,以書面形式通知客戶,過期定金不退,貨物將自行處理。
1.在瞭解客人未提貨的原因後,可以跟客人說明,公司倉庫囤貨太多,他的貨物佔用了空間,需要清理出來.
2.也可以說,這批貨有別的客戶看中,而且急用,以催促原來客人儘快提貨.
3.可以按公司規定,貨物生產出來後,10天,20天或者30天未提貨者,貨物原交訂金不退,30天以後客人再來提貨時,需另付貨物的全額貨款.
8樓:養狗律師賈寶驊
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扣留其中一部分的定金作違約賠償。
個人建議:
我們在與客戶簽訂合同的過程當中,經常會遇到客戶付了定金但是又不要貨了的現象,此時一定不要慌張。在此之前我們會與客戶簽訂合同,合同當中會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客戶不要貨了,可以扣留其中一部分的定金作為違約賠償,如果還有其他的損失的話,可以繼續要求賠償違約損失。
只要雙方都簽訂了合同,一切事項都可以按照合同的規定來進行處理,合法合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瞭解到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可以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收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建議大家無論收還是付,為了減少不必要的損失,還是要按照合同流程走。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條 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9樓:江湖百曉生
回答很高興回答您的疑問:首先了解客戶的真實需求。聯絡客戶和客戶交流的目的就是為了瞭解客戶的真是需求,假如客戶不要貨的原因是因為產品本身有質量問題,或者是物流方面的原因,或者是客戶自身的其他需求等,通過交流了解客戶的真是想法,假如你能夠滿足客戶的這些需求,你可以跟客戶講,給你時間去做努力。
假如客戶是無理由單方面違約,經過和客戶接觸後,客戶也不願意再繼續履行合同約定,那就不用客氣了,畢竟已經失去的生意也就很難挽回了,那就按照合同的約定,及時要求客戶承擔違約責任吧,得拿雙方簽訂的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祝您生活愉快
10樓:孫法官說法
客戶給付定金後,不要貨物的,可以扣留其定金作為違約補償。
另外,如果還有其他損失的,還可以繼續要求其賠償違約損失。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1樓:
按照合同辦。之前簽定合同中有明確訂金的處理方式,從法律責任上說當事雙方完全可以按合同處理,合法合規。
訂貨不要貨方說我惡意訂購,個人資訊提交法律
12樓:匿名使用者
口頭合同和書面合同一樣都具有法律效力。
違反合同約定要承擔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要支付違約金。
如果雙方約定了定金,並且已交付定金,則受損方可以選擇適用定金罰則。
我的建議,權衡一下履行約定和違約的損失哪個大,選擇損失小的。比如,把貨接過來再轉手賣掉假如賠一萬,直接支付違約金要支付兩萬,那麼我寧願履行合同,損失小一點。
口頭訂貨可以拒收嗎?受法律保護嗎?
13樓:勞動法實務乾貨平臺
雖然理論上受法律保護,但是送貨人一般無法證明客戶提出過要貨,因此往往無法得到法律保護。
14樓:情感碎片
口頭合同的效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條關於“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的規定,人們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外,均可採用口頭形式訂立合同或協議。
口頭合同,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方沒有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雙方不是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雙方不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意思表示真實,這個合同就成立並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口頭合同的訂立方式
口頭形式的合同是指當事人以直接對話的方式或者以通訊裝置如**交談訂立合同。它廣泛應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與人們的衣食住行密切相關,如在自由市場買菜、在商店買衣服等。現代合同法之所以對合同形式實行不要式為主的原則,其重要原因也正在於此。
合同的口頭形式,無須當事人約定。凡當事人無約定或法律未規定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以採取口頭形式。
合同採取口頭形式的優點是簡便快捷,缺點在於發生糾紛時取證困難。所以,對於可以即時清結、關係比較簡單的合同,適於採用這種形式。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以及較為複雜重要的合同則不宜採用這種合同形式。
在實踐中,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著不產生任何文字憑據,如人們在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店主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而不能作為合同成立條件。但反而言之,只要有證據表明口頭合同的成立,雙方均應嚴格履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口頭合同,同樣要承擔違約責任。
口頭合同不宜採用的情形
口頭合同屬於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以語言為意思表示、而不用文字表達合同內容的合同形式。在法律未規定必須採用書面形式的情況下,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口頭合同在即時清結的交易中非常普遍。
其特點是簡便易行,但其不足之處在於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當事人孰對孰錯很難劃分。因此,《合同法》徵求意見稿原本規定,不動產轉讓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涉外合同、價款或者報酬10萬元以上的合同,除即時清結的以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規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鑑於我國東西部、城鄉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例如10萬元在深圳、上海的經濟往來中不屬於數額巨大、而在經濟欠發達地區卻屬於數額巨大,因此《合同法》第10條修改了徵求意見稿的規定,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因此不動產轉讓合同、涉外合同、價款或報酬在當事人認為數額巨大、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都不宜採用口頭形式,否則發生合同糾紛時舉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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