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屋頂漏水,經協商無效,求解決步驟

2022-04-15 19:15:06 字數 6009 閱讀 1437

1樓:家裡不漏水

首先請房屋質量檢驗部門對房屋漏水原因和如何補漏作出鑑定報告;鑑定出來後,如果是相鄰方的原因,可憑報告要求相鄰方立即或及時給予修補,並可向相鄰方提出對修補期間造成的損害作出賠償的要求。如果相鄰方不配合,受損一方可將爭議提交到法院。其法律依據是《民法通則》第83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假若相鄰方不履行法院的判決,受損方可自請施工隊從樓下維修,發生的費用可向法院提出要求樓上業主賠償。

如果樓上的不賠償,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還有,漏水鑑定出來了後,裝飾公司能掩蓋什麼啊!免費提供混凝土防水滲漏水修復專業技術諮詢!

2樓:家裝顧問老宋

這樣的事,應該是四方(樓上業主、裝修公司、物業,你)都在場的情況下,鑑定是什麼原因,並同時留下證據。

先弄明白水是從**來的,是你的樓上正對著的?還是側面樓上的?都要仔細分析,準確判斷之後,該刨開的就應該刨。

只有當面看到具體的事實,這個問題是必須當面見證。就誰也推卸不了責任了。

房子滲水,開發商不給修,我該如何處理?

3樓:斌賓有理

我來為你解答:

1、根據《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第七條規定:在正常使用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為5年;

2、你購買的商品房,入住不到五年時間,就連續發生滲漏情況,說明屋面防水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的最低保修期為5年,因此開發商必須承擔應盡的修繕義務,並應該對造成的業主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問題的處理程式:

(1)業主應聯合與開發商交涉,以開發商「因專業技術水平不足,無法解決漏水問題」為由,要求開發商委託專業防漏公司進行處理;

(2)如開發商不肯配合,則到建設局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進行投訴;

(3)如果主管部門調解無效,可對開發商進行起訴,要求開發商徹底解決問題並賠償損失。

4、另外提醒你一下,當入住已經超過5年,再出現房屋棚頂滲漏的情況,可根據國家規定「住宅樓房頂層屬於建築的公共部分,應由業主共同出資維修」,這樣就是應該申請動用公共維修資金進行維修,而不需你個人出資。

祝你順利解決!

房產人阿斌為你解答。

4樓:精彩百曉生

1、樓房外牆滲水,不給維修,業主有權要求開發商來處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直接起訴。

2、外牆滲水維修處理方法

(1)、 分析滲漏原因

(2)、治理辦法:

a、對水泥砂漿層的空鼓部分,應予以鑿除,用聚合物水泥砂漿修補平整,聚合物 水泥砂漿應分層抹壓,厚度以把牆面修補平整為標準。

b、 牆體表面的縫隙較寬時,應首先灑水潤濕縫隙,選用無機防水堵漏材料(水不漏、快乾水泥等)填平。牆體表面的縫隙較窄時,選用聚氨酯防水塗料等防水塗料塗刷縫隙,可塗刷時塗膜厚度控制在1.0~1.

5mm,縫隙的寬窄,應以能否填入無機防水堵漏材料為標準,能填入時,列入較寬的裂縫,不能填入時, 列入較窄的裂縫。

5樓:隨風大俠

自己找人修,省時省力還省錢,要相信開發商很黑

6樓:匿名使用者

請大膽進行司法程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7樓:侍湧捷

要學會維護自己的權利哦。找消協

8樓:黑月公升起

去消協投訴,或者找當地的律師,他會幫你告的

房屋漏水糾紛如何解決?可以起訴嗎?

9樓:劃破天空的貓

可以起訴樓上的鄰居,他這種行為是違法的,起訴前你得收集證據,要能證明是樓上漏水才導致你家牆壁脫落發霉的。

根據《民法通則》的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0樓:qq的勾k先生

可以起訴,起訴前注意儲存固定證據。

起訴前工作:

1.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關係人或是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人。

不是每個人都可以向法院起訴的,案件必須與原告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仝國權就屬於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原告。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

打官司必須有具體明確的要求,法院才能進行審理判決,並且要保留足夠的證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解決的法律路徑

房屋發生滲漏時,解決的思路為:查詢分析滲漏的成因——確定法律關係——適用相關的法律規定————明確責任,這樣,便能有針對性地適用法律尋求到正確的解決方法。

二、常見的房屋滲漏原因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對樓下住戶的侵害;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

4、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

不同的滲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關係,這就影響到適用法律的選擇和訴訟的路徑。如果確定法律關係錯誤,就會導致確立案由和適用法律的錯誤,判決結果就會差之毫釐謬之千里。

三、不同的滲漏原因形成不同的法律關係。

針對上述常見的滲漏原因,可以形成以下相關法律關係:

1、開發商建房時因質量問題造成的滲漏,形成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關係。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形成財物損害的侵權法律關係。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形成相鄰法律關係。

4、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也是形成相鄰法律關係

5、共用設施、裝置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則應適用物業管理糾紛法律關係。

四、不同的滲漏原因適用不同法律

1、對商品住宅質量糾紛法律的適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建築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適用該規定的前提條件是要確定開發商建造的房屋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如果滲漏給受害人財物帶來損害的,開發商則還要按照《民法通則》承擔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滲漏是受害人及其相鄰關係人造成的,即使在五年的質保期內,開發商也不應承擔責任。

如果滲漏既有開發商建造房屋的質量問題,又有滲漏受害人和其相鄰關係人裝修不當的原因,則應相應減輕開發商的責任並讓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2、樓上住戶因裝修房屋、改建管道、不當用水等造成的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時的法律適用

樓下住戶裝修中對其樓頂造成損害而導致滲漏,是受害者自已的過錯,而房屋使用久遠造成防水材料自然老化而導致滲漏,則相鄰各方均無過錯,在這樣的情況下,應相鄰關係立案的目的僅是尋求解決的途徑,至於責任的承擔,則要依據查明的滲漏原因來確定。

《民法通則》的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者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援。」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八十六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應當為相鄰權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自然流水的利用,應當在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之間合理分配。

對自然流水的排放,應當尊重自然流向。」第九十二條規定,「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

根據以上相鄰關係的規定,房屋用水與排水的相鄰關係歸納為:

(1)一方應為另一方提供便利。

(2)相鄰的一方要為另一方提供便利,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辭的義務。

(3)相鄰關係中責任的承擔,應當根據物權侵權原理和《民法通則》中侵權規定來處理。如果相鄰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也不存在任何過錯行為,或者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係的,依然不能構成物權上侵權行為,也就不能因相鄰關係的存在讓相鄰關係人承擔責任。

(4)因為有相鄰關係,所以就要承擔責任,這是乙個錯誤的判斷。但因為有相鄰關係,所以要提供便利,這是乙個符合情理法理的正確認識。

(5)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應遵守公平原則,互助兼顧相鄰權利人的利益,防止損人利已妨害社會公共利益。

4、共用設施、裝置導致滲漏且已過保持期時的法律適用

共用水管的維修,除了人為破壞的情況由破壞人承擔修理責任外,在開發商保修期滿後,應當有專項維修資金來承擔。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2023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商品住宅、售後公有住房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

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裝置,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裝置,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裝置使用的房屋等。」

該《辦法》沒有明列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共用設施,那麼,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是否屬於共用設施呢?一是從法條看新辦法不但用了「一般包括」的文字,同時明確 「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裝置」均屬於共用設施,可見該辦法沒有採用列舉窮盡的方法,不存在除此之外,不得認定的情況。二是上下貫通的排水管、進水管雖然經過業主房內,但權利屬於該樓一側單元的共有人,性質屬於共用設施。

如果否認其具有共用的性質,那麼就要承認業主對其擁有物權,物權的特徵是對世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開發商提供的《商品房屋質量保證書》中就明確對上下貫通的排水管、進水管不允許隨意修理拆卸,可見,業主是不能對其行使支配和排他的權利的。三是說上述管道是共用設施,還可以從戶外的落水管得到印證,戶外的落水管同樣未列入新辦法之中,但它作為共用設施無人置疑,否則,戶外的落水管一旦毀損將無人修理。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二)售後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築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後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築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後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結論:由於房屋滲漏形成原因的多樣性,決定了承擔責任主體的不同,責任主體的不同,決定了法律關係形成的不同,從而也決定了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實踐中必須適用不同的法律來處理房屋滲漏所引起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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