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的離婚案件為啥三年了都沒有辦好什麼原因,為啥律師一拖再拖

2022-04-02 15:49:02 字數 963 閱讀 6107

1樓:陳金華

1、離婚案件,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就是感情破裂,這不是律師能決定的事情。證明感情破裂的證據是當事人提供的,當事人不能提供,這就是當事人自己的責任,這不是律師的責任。在當事人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在配偶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要求離婚的一般一般得起訴三次,這樣才可能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2、訴訟離婚的程式:(1)離婚案件,要求離婚的起訴方一般都是沒有證據,無法證明感情破裂,故法院在一審時判決不准離婚( 一審的審限是6個月)。(2)一審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當事人是不能再次起訴離婚的(一年就過去了)。

(3)6個月的期間界滿,當事人再次起訴,此時,當事人一般還是沒有證據,同樣法院也很少會判決離婚。(審限是6個月,此時一年6個月過去了)。(4)第二次起訴離婚的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當事人同樣不能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兩年就過去了)(4)當事人進行第三次起訴離婚,待法院判決,就是兩年6個月。其中,加上當事人準備材料起訴的時間、法院立案受理的時間、生效的時間以及送達文書的時間,大概就是三年。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准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們想離又不想離的態度,使律師認為你們耍花槍

3樓:白樺樹精

具體什麼案件,可以私聊下,我幫你分析,我是學法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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