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南造船集團,受十級工傷,上了18天班後,幹不動要離職,工傷錢怎麼賠償

2022-03-30 17:36:54 字數 5276 閱讀 4898

1樓:左思苗

各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對賠償的標準和計算方法都是不一樣的,存在一定的地域差異。關於工傷理賠這個問題,我可以給你提供乙個參考資料,這個參考的依據是按照各地出台的《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規定的賠償標準計算的。

達到最低十級及以上傷殘的有三項賠償,分別是: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由社保支付給傷者)、一次性醫療補助金(由社保支付給傷者--也有些地區規定該項賠償由企業支付給傷者)、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由企業支付給傷者)。

沒解除勞動合同(意思就是你還在這個單位繼續工作)只領得到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有些地方沒解除勞動關係也可以領到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果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才可以得到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如不解除勞動合同,則暫時得不到。

上海市的《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十級傷殘賠付標準: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賠償本人7個月工資。

一次性傷殘再就業金:賠償本人3個月工資。

一次性醫療補助金:賠償本人3個月工資。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在本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單位為工傷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不足十二個月的,以實際月數計算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三百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十計算。

如用人單位未給從業人員購買社保,以上賠償由用人單位參照上述賠償標準全部自行承擔。

順便說一句就是,有些用人單位在計算本人受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時候,是按照實際收入計算,有些是按照社保繳費基數的基礎工資計算,兩者差異非常巨大!如十級傷殘賠償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工資的計算,假設你受傷前12個月平均實際收入工資為5000元,那麼7乘以5000等於35000元;但社保局計算是按照繳費工資來算的,你受傷前12個月平均的工傷社保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給你報的2000元,社保局結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的話就是7乘以2000等於14000元;那麼35000減去14000就等於21000,這其中就存在了金額上的巨大差異;那麼這個21000元就由用人單位來補給你(我們單位是這樣做的)甚至是停工留薪的工資都是按照傷者正常的考勤工資計算,如他上班的工資是7000乙個月,因為工傷不能上班,每個月照常發7000的工資給傷者。絕大多數的企業不可能這樣做,最多發放基本工資,也就是說你正常月收入7000,你的基礎工資只有2000,那麼就只發2000給傷者,或者按照本地區平均工資發給傷者)包括後面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計算方式也是這樣的。

很多企業不願意按照實際收入來賠償給傷者,主要就是因為這樣的計算出來的賠償會導致企業的負擔太重,成本太高,所以多數企業是按照社保的繳費工資來計算賠償傷者(或者是按照本地區平均繳費工資計算),站在勞動者的角度來說,我們是可以要求企業按照實際工資來計算補償的,甚至可以這樣說,除了三項社保的補償以外,我們還可以要求企業進行賠償(當然,這個需要耗費法律資源、耗費自己的時間、精力、金錢)。

2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十級賠償待遇有醫療費用:根據醫療機構的發票確定;停工留薪期工資:期間按原工資福利支付。

原工資指的是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住院期間護理費和伙食補助費:前提:住院,具體數額根據當地標準確定。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7個月本人工資。解除勞動勞動關係時還可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工傷保險條例確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3樓:不吸淚的紙

先去勞動節申請工商鑑定,再進行賠償

發生十級工傷,離職後怎麼賠償?

4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十級享有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解除或終止合同有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七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鑑定為十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支付;

2、由工傷保險**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按規定標準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從工傷保險**支付7個月本人工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7、由工傷保險**支付勞動能力鑑定費;

8、勞動解除或者終止,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5樓:市幼霜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法律諮詢:

如果鑑定為十級工傷,自願解除合同後可以要求單位按工作年限賠償嗎?按工傷待遇有那些賠償?是按當地年平均工資還是本人平均工資?

因為有一定的差額,也會影響到以後找工作。如單位到合同終止是不續簽又怎麼辦?享受工傷保險的月收入又是多少?

華律網律師解答: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一次性就業補助金,一般按你工資標準計算,但低於社平工資60%的,按社平工資60%計算。相關法律知識:

經濟補償金是勞動法中的特色制度,是勞動法傾斜保護理念的典型體現。對其性質,學界有三種學說——貢獻補償說、違約金說及社會保障說。1.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第一,從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收受主體的恆定性及資金從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方向的流動等方面看,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具有單方性。

第二,經濟補償金的給付並不是依據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的約定,而是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相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直接適用的。其在主體的適用上具有平等性和強制性,只要雙方確立了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就存在潛在的可能性。第三,經濟補償金給付是用人單位的法定附隨義務而非責任。

有學者將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性質定位於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顯屬不當。法律義務是行為主體依照法律規則而必為或不為的帶有應當性的行為,法律責任則是行為主體因違反法律義務而必須承擔的帶有應當性的不利後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是對用人單位行使預告解除權時附加設定的一種法律義務,不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2.預期損失的補償勞動者在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接受用人單位的人事、規章制度等方面管理的同時,有權在約定的期限內獲得確定數額的工資及福利。若期限屆滿前,勞動關係終止會使勞動者失去工作和基於此產生的預期利益,對於並無主觀過錯的勞動者來說,是利益的受損。通過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可減少勞動者的損失,使勞動者在失去原有工作和找到新工作之間有乙個良好的經濟過渡。

在勞動者重新就業的合理時間內,經濟補償金就相當於原有工作待遇支付的一部分,起到接續生計的作用。有的學者認為,經濟補償金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中貢獻積累的補償,即貢獻補償說。這種學說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在勞動關係續存期間為用人單位已做貢獻的積累給予的物質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成果的肯定,因此經濟補償的數額應當與在本單位的工齡掛鉤,勞動部頒發的檔案採用的就是這種學說。

」 但根據《經濟補償辦法》中關於經濟補償金條件適用的規定,上述理解是不合理的。若貢獻補償說觀點成立,那麼經濟補償金的適用就應該是「普惠」的,即只要是與用人單位存在過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中都對用人單位的積累做出了貢獻,獲得貢獻積累的補償機會就應是均等的,經濟補償金的適用也就只符合一項條件即可——存在勞動關係。可是依照現行規定,經濟補償金的給付卻與勞動合同正常終止下的勞動者無涉,這是否不盡公平、合理呢?

此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確立勞動關係時所約定的工資報酬是根據供求現狀、勞動者自身素質、企業經營狀況及文化等因素確定的,是雙方博弈後,在自主意思支配下進行「等價交換」的產物。若採納勞動關係終止時給予「普惠待遇」的貢獻補償說,將導致利益調整的傾向性偏差過大,不僅不能達到實現實質公平的目的,而且會變得矯枉過正——使用人單位的負擔過重,不利於用人單位積累資金、發展壯大,對整個國民經濟發展和勞動力資源優化配置的負面影響也是巨大的。綜合來看,將「經濟補償金定位於勞動者在用人單位中貢獻積累補償」的觀點是不足取的。

3.非社會保障制度經濟補償金制度不是社會保障體系的組成部分。根據《經濟補償辦法》第12條有關「經濟補償金在企業成本中列支,不得佔用企業按規定比例應提取的福利費用」的規定可知,經濟補償金給付的資金**於用人單位的資產,而不包括國家、勞動者個人出資的部分。同時,依《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3條關於「勞動合同解除後,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不能因勞動者領取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剋扣經濟補償金,失業保險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的規定可知,經濟補償金與失業保險並行不悖,並區別於包括社會保險在內的整個社會保障制度。4.非違約金規定對於經濟補償金與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這「兩金」,其實僅從經濟補償金的給付是一種附隨性義務這一點,就可將經濟補償金與作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形式之一的違約金區別開來。違約金應當是雙向責任約定,但由於勞動雙方當事人的力量失衡,處於弱勢的勞動者手中「討價還價」的籌碼並不多。

這時指望用人單位加重己方責任的可能性並不大,有關違約金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也就變成約束勞動者的單方責任條款,這就與作為用人單位法定義務的經濟補償金形成一種對比,且二者幾乎沒有交集。現行勞動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檔案對關於違約金的規定不置可否,這一立法態度不但沒有解決問題,而且使問題趨於嚴重。為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其「優勢」地位迫使勞動者承擔不當的違約金責任,《勞動合同法》對勞動者違約金責任的承擔進行了限制性規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5條規定: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根據該規定違約金約定僅限於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密以及競業限制條款時適用。如果您想投訴,請到華律網投訴中心;如想提出意見、建議,請到建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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