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1、行政處分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不可以復議。其它都可以申請復議。
2、可以復議的行政行為主要指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的等。
3、一般不可訴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復議的審理和決定:
(一)復議審理
1、審理前的準備:
(1)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
(2)調查收集證據。復議機關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方式:一是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二是向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
(3)更換或者追加當事人。
2、審理的內容: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3、審理的方式: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由此可見,書面審理是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基本形式。
4、審理的依據:
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只能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規範性檔案。
5、審理中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復議法》第21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從而確立了復議不停止執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無例外地規定復議不停止執行,將可能使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執行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行政復議法》在確立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該原則的例外: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依職權決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2樓:只怕羊刀
《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不可以復議。其它都可以申請復議。
可以復議的行政行為主要指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的等。一般不可訴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3樓:黃思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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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你好
3、一般不可訴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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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任若蘭
a、行政處罰 b、行政強制措施 c、行政處分 d、行政許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為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5樓:
1、行政處分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不可以復議。其它都可以申請復議。
2、可以復議的行政行為主要指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的等。
3、一般不可訴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擴充套件資料:
行政復議的審理和決定:
(一)復議審理
1、審理前的準備:
(1)向被申請人送達申請書副本。
(2)調查收集證據。復議機關調查收集證據有兩種方式:一是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二是向有關行政機關及其他組織和公民調取證據。
(3)更換或者追加當事人。
2、審理的內容: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復議機關既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也有權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
3、審理的方式:
《行政復議法》第22條規定:"行政復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由此可見,書面審理是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的基本形式。
4、審理的依據:
復議機關審理復議案件只能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及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的規範性檔案。
5、審理中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
《行政復議法》第21條規定:"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從而確立了復議不停止執行的制度。然而,如果毫無例外地規定復議不停止執行,將可能使違法、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得到執行而損害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行政復議法》在確立復議不停止執行原則的同時,也規定了該原則的例外: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可以依職權決定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2)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6樓:黃思君律師
回答你好
3、一般不可訴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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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只怕羊刀
《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不可以復議。其它都可以申請復議。
可以復議的行政行為主要指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的等。一般不可訴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8樓:小冬瓜小子
你好,查閱資料答案如下:
1、行政處分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不可以復議。其它都可以申請復議。
2、可以復議的行政行為主要指具體行政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許可的等。
3、一般不可訴行政行為主要包括: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9樓:老乞丐
你好,具體行政行為。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組織對哪些事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0樓:醉意撩人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樓:七台河李陽平
行政復議包括以下範圍:
[1]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徵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7]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義務的;
[8]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的事項:
一是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二是對民事糾紛的處理。
12樓:史金花律師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答疑哦,請您稍後這邊律師看一下問題哦。
《行政復議法》規定的不能提起行政復議的事項有:1、行政法規和規章。行政相對人對行政法規、規章不服的,可以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由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2、內部行為。行政主體對其所屬的公務員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被處分人或被處理人不服的,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3、行政主體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
行政主體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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