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笑口常開
丹麥首富安德斯在斯里蘭卡度假時遭遇恐怖襲擊,三個孩子意外喪生在**案中,只剩下乙個女兒。
在活著的時候,他已經公布將他和妻子的遺產都傳給四個女兒,現在他的遺產至少一部分要傳給他唯一活著的這個女兒,剩下的是否傳給其他親戚,只有他自己做主了。咱們不用操心,有錢怎麼分都好,沒錢才叫難。
2樓:烏龜的狗
如果年輕的話,可能還會再生乙個孩子,但是如果已經不年輕了,就會給堂弟或者是一些關係很好的親戚。
3樓:在庄溪洞捉小精靈的孫策
第一繼承人去世,人家還有第二第三第四等等繼承人在等著繼承家產呢,整個歐洲親戚關係太複雜了,人家有的是人繼承產業
4樓:善良的
可能會由其兄弟姐妹等人繼承,也有可能被其捐出,不給任何人繼承。
5樓:夜影行
億萬家產最有可能由他的家人來繼承,具體得根據情況來。
6樓:職場達人小佩奇
可能是留給他剩下的唯一乙個孩子,或者也可能做慈善?
7樓:愈凝雁
只知道繼承者不可能是提問者!
8樓:
他還有乙個孩子還活著
家庭成員法律定義
9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乙個戶口本裡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10樓:匿名使用者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係,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與住建部於2023年4月27日聯合釋出關於經適房管理的檔案,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裡出現乙個關於「家庭」的問題:
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後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並沒有乙個明確的解釋。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請問離婚家庭的孩子在學校讀書期間填家庭成員要如何填。
怎樣說明家庭關係是靠法律來維繫 5
12樓:匿名使用者
家庭關係靠法律來維
系,這個觀點都有點錯誤啊!如果就單單靠法律來維繫那樣就不叫家庭了,叫一對陌生人為了利益而走在一起罷了。法律只能維繫家庭總的體制不會讓一方受到大的傷害,但細小的問題還是得靠家庭自己了。
一切事物都是從細小的方面來維繫。如果你是證明家庭是靠法律來維繫的一方,那結果很明顯你的辯論會輸掉~~~~~~
家庭成員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13樓:特特拉姆咯哦
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這樣說吧,你家的戶口本上是不是還有該子女的名字,有就是乙個家庭的成員;反之,則不是。
可以繼續住。《婚姻法》規定,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財產繼承:《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男女平等】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當然,如果父母有遺囑的話,將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但是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14樓:華律網
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
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
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一般來說,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乙個戶口本裡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係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15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
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婚姻法第九條規定指出了結婚登記後的家庭歸屬,當事人不做約定就採取預設方式即女方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這條規定最好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換位思考的理解。這可以解決描述的第乙個問題。特別注意這裡的家庭指傳宗接代方面的,有時候大小家庭不同情況不提場合分開而論,不考慮戶口所在地。
戶籍方面的家庭不能與之相提並論。另外家庭是實實在在存在的,沒有特殊情況家裡現有的東西全部屬於家庭,第三個問題只能發生在特殊情況中,一般家庭沒有特殊情況。第二個問題可能是家庭內部矛盾,商量處理。
16樓:淮安浙江人
1、子女成年後尚未結婚,仍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屬於家庭的成員;
2、子女成年後,如果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則父母不再對其有撫養的義務。如果未結婚又沒有房子,父母仍相當允許其繼續居住,因為家庭成員間有生活扶助的義務。如果雙方關係惡化,父母強烈要求子女搬出去住,在這種情況下,父母在法律上已無撫養義務,如果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子女應當搬出父母所有的房子!
家庭成員間的關係,既需要法律的調整,也需要道德的調整,是否必須搬走,這要看雙方關係,如果用法律來調整,則應當搬走。
3、當父母死亡,其父母的財產應該怎麼繼承?如果有法律上有效的遺囑,則按遺囑繼承;如果沒有遺囑,則按法定繼承,法律上規定:被繼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是第一順位繼承人,他們之間的權利是平等的,原則上應當是均分。
4、家庭成員並不是乙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一般的理解是:共同生活的乙個家庭的親屬。多指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
5、***與住建部於2023年4月27日聯合釋出關於經適房管理的檔案,其中有「購房人」與「家庭」的說法。「已經購買經濟適用房的家庭,在購買完全產權房(即商品房)時,必須將經濟適用房轉換為完全產權房」。這裡出現乙個關於「家庭」的問題:
假如父母購買了經適房,若干年後成年的子女購買商品房,是否意味著父母也要將經適房轉換為商品房才行?婚姻法上沒有明確給家庭下定義,因此成年的子女是否仍然屬於法律上的家庭成員?相關方面並沒有乙個明確的解釋。
17樓:面無表情
1、子女成年後,法律上父母不在對其有監護權。但是還屬於這個家庭的成員,因為其還有繼承權。
2、假如子女成年未結婚,法律意義父母對其搬出去,沒有明文規定;
3,、根據繼承法,若父母沒有遺囑(口頭或書面)他人情況下,財產為子女繼承。
18樓:我就是我
我國民法關於家庭成員的規定也不明確、完整。如婚姻法沒有對家庭成員的具體含義作出明確規定。該法第三章「家庭關係」,列舉了夫與妻,父母與子女(包括婚生或非婚生子女,合法的養子女和繼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兄姐弟妹四類家庭關係,但除了這四類家庭關係外,是否還有其他主體之間的關係也屬於家庭關係,婚姻法沒有作出規定。
從大眾的通常觀念來看,婚姻法沒有將兒媳與公婆、女婿與岳父母等關係作為家庭成員關係予以規定,似有不足。再如,根據收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且這種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如果具有這種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一方對另一方實施虐待行為,對侵害人不以虐待罪處罰,難以被社會所接受,也不符合公平正義理念。
因此,我們認為,這種具有事實撫養關係的主體之間,也應當認定為家庭成員。
我國調整婚姻家庭與繼承關係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9樓:上海李德春律師
(1) 2023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2023年8月8日釋出的《婚姻登記條例》,同時廢除了2023年2月1日釋出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3) 2023年9月25日民政部釋出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以及民政部新出台的《關於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一)、(二)、(三)》及其他司法解釋
(5)《繼承法》等
20樓:野馬幫何莫
很多,例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等等
婚姻家庭,繼承案件常見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21樓:愛喝粥
婚姻家庭繼承 司法實務中爭論較大問題
同居、事實婚姻問題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撫養費問題提出起訴,如何確定案由?應為解除同居關係還是給付撫養費?
2.審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的「離婚」案,如果認為其符合結婚的條件,在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後仍不補辦的,應如何處理?
3.解除非法同居關係或離婚訴訟中,女方主張青春補償費,應否支援?
4.女方以同居期間多次懷孕**等原因影響身體健康為理由要求男方賠償,法院應否支援?
5.男方起訴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案件中,女方已懷孕的,如何處理?
6.如何認定事實婚姻?自2023年婚姻法修改後,事實婚姻還受法律保護嗎?
7.基於同居關係期間而產生的債務應如何確定清償責任?
夫妻共同財產問題
1.離婚訴訟的當事人申請保全夫妻共有財產,是否應提供擔保?
2.「私房錢」屬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
3.在離婚案件中,以男方名義購買的房改房,能否判歸女方所有?
4.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貸款所購買的房屋,婚後共同付款,離婚時尚未付款完畢的,是否屬夫妻共同財產?應如何分割?
5.婚後一直與家庭其他成員共同生活,離婚時如何確定夫妻共同財產?
6.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智財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9.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積金或住房補貼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0.離婚案件中,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的判決是否免除了雙方的連帶清償責任?
11.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舉出以一方名義借債的欠條認為形成夫妻共同債務,對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於共同生活為由相抗辯,此類情況如何處理?
l2.配偶中一方立遺囑把屬於夫妻共有的財產贈給子女和朋友,這樣的遺囑有效嗎?
13.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時,應當如何處理?
14.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如何分割合夥企業中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
15.離婚案件如何分割當事人夫妻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 子女撫養問題
1.離婚或撫養糾紛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親生,又拒絕作親子鑑定的,或對方拒絕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強制當事人做親子鑑定?
\2.不起訴離婚,僅起訴被告給付扶養費,法院應否支援?
3.離婚案件遺漏子女撫養的處理,法律文書生效後,當事人應另案主張還是對案件申請再審?
4.探視權(或探望權)糾紛應怎樣執行?
5.已在民政部門協議離婚,能否再就子女撫養及財產分割提起訴訟?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門主持下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另一方能否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6.在離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決兩婚生子女一隨原告生活、一隨被告生活時,因兩子女年齡有差距,是否還要判決撫養較大子女一方補償年齡差距部分的撫養費予另一方?
7.已逾18周歲的在校大學生,是否有權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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