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帝國づ月長石
不會改名辦法
第一,一般原則上,公安機關不會受理改名案件第二,已經成年且擁有身份證的公民,無特殊原因不得更改姓名第三,未成年子女,可由其監護人帶其本人,戶口本等相關證件,去當地公安分局現行備案,審查,待條件審核完畢,符合改名條件的,由當地公安部門執行。
至於戶口本,不會扣留,暫扣,只有當改名成功後,由公安部門通知你,你帶著當事人,原戶口本原件去當地公安部門備案,更換新的戶口本。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會,改名字屬於你的正當權益,只是戶口本會有你曾經用過的名字紀錄。到派出所改名很快的,只是辦身份證很慢而已。
詳細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和公安部三局關於執行戶口登記條例的初步意見第九條的規定,公民申請更改姓名按如下規定辦理:
(1)凡因戶口登記部門工作失誤造成公民姓名差錯的,由造成差錯的派出所出具證明,經現戶口登記地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更正。
(2)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要求變更姓名的,由本人或監護人寫出書面申請,在校學生由學校出具證明,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被收養或被認領的的人,年齡較大的需徵得本人同意。
(3)原冠夫姓的婦女申請去掉夫姓,或稱氏改為姓名的,以及僧、道、尼由法名改為俗名的,經派出所所長批准後,給予變更。
改名是到派出所還是公安局戶籍科?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派出所改名字的流程主要有申請、證明、蓋章、列印新的戶口本等。具體操作如下:
1、寫更名申請;
2、到街道或單位開具證明,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按要求超過16周歲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未滿16周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本。
4樓:帥的想毀容
到當地派出所去辦理,公安局戶籍科則是負責審核。
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更變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
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更變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需要準備的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報告(派出所領取)
2/居民身份證和戶口本
3/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4/單位職工需要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提供准予變更的證明材料
5/其他需要的證明材料
辦理條件和流程詳解:
1/填寫姓名變更申請
未滿十八周歲,由父母或者監護人陪同,攜帶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填寫申請報告。
已滿十八周歲,攜帶居民身份證和戶口薄,填寫申請報告。
2/到街道或單位開具證明,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具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寫申請報告**,需要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走的地區由派出所向上級部門申請簽字,具體要依據當地規定執行)。
5/公證:按照相關法規要求,超過16周歲要求更改姓名需要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未滿十八周歲無此步驟。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列印新的戶口薄。
8/提供新的戶口薄,身份證,2張免冠(不帶帽子,頭髮不遮蓋臉部)1寸**,交給戶籍部門做新的身份證。
辦理時限:
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接到的申請材料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決定,需上報市公安局的,市公安局接到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或不核准決定。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級公安機關核准或不核准的決定後,2日內將結果通知申請人。
注意事項:
1/本人要表達變更姓名的意願
2/理由要充分,名字不可以另類。例項某地:父親姓張,母親姓白,孩子男23歲,申請更改姓名為:西門吹雪。則申請失敗。
3/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有自己承擔。
4/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
5/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6/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
(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四)乳名改學名的;(五)工作、學習、生活所在地周圍環境中重名或諧音同名較多,使用不便的;(六)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5樓:匿名使用者
改名手續是到當地派出所去辦理的,公安局戶籍科則是負責審核。更改名字的一般程式和辦理手續如下:
(一)本人到戶口所在地的縣(市、區)公安局刑警大隊開具有無刑事處罰記錄證明,必須要本人去辦理,並隨帶戶口本、身份證,印製乙個十指的指模,大約需要乙個星期左右可取證明。
(二)準備兩張一寸本人近期**,到當地派出所領取兩張《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空白表,並按照規定要求填寫清楚、正確。
(三)將《戶口登記內容變更申請表》拿到所在的村委會(鄉鎮)或居委會(街道)簽字蓋章,並請村委會(鄉鎮)或居委會(街道)出具證明。如果是在校生或有單位的,所在學校或單位均要出具證明。
(四)本人寫好乙份戶籍改名字申請書,並隨帶上述證明以及戶口本、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需要派出所和縣(市、區)公安局(一般均需3人以上)全部簽署同意意見後才算辦理完畢,然後即可辦理新的身份證。
按照相關規定,現在身份證變更名字有嚴格的申報限制條件和理由。主要包括:
(一)戶口本與身份證的名字不相一致的;
(二)非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身份證名字錯誤的;
(三)身份證名字或名字的諧音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或者容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傷及本人感情的;
(四)身份證的名字當中含有冷僻字,或者公安機關認定確實需要變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
法律上關於成年人身份證變更名字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是本人要表達變更名字的意願,第二是變更名字的理由要充分,第三是本人要承諾變更名字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且一生只能變更一次名字。
成年人身份證變更名字一定要慎重,因為名字變更後會影響到自己的檔案、學歷證書、銀行卡、社保卡、醫保卡以及產權證等以往其他證件的使用,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公安部門也有規定,為保證社會關係的穩定性,成年人申請變更名字的,應當適當加以控制;沒有充分理由,不應輕易給予更改。
6樓:匿名使用者
什麼狗屁律師!!!
先寫個申請到出生所在地村委會簽字蓋章,當然要寫理由,還要寫責任自擔等。然後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最好就是託村委或社群跟你一起去。
改名字是要交錢的,一字100。改了後,你現在用的身份證就會被收回登出,需重新辦理,還要重新列印戶口登記表。
姓名變更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簽字同意。
3、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准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簽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列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列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准。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周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
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乙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處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
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視窗,領取申請**,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
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周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周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
《戶口登記條例》第18 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周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牴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申請更改姓名不應附加任何條件。公安機關在制定行政規章時,不能僅考慮公共行政權力,還要考慮整個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若認為公民改名對戶籍管理、對公民違法犯罪資訊管理可能造成麻煩和不便,從而限制公民行使更改姓名的私權利,這樣做是不對的。
公民的姓名更改後,公安機關在各種檔案資訊中對公民的曾用名如實加以記載即可,公民以原名字存款、**、繳納、領取各種保險費保險金,締結合同後需要以新名字繼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只需到公安機關開具名字變化的證明即可。公民改名字應該不會對戶籍管理和治安管理帶來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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