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在提出辭職申請5天後就離開公司,為了不讓公司扣月的工資,我開月的病假條可以嗎

2022-03-05 03:10:05 字數 5675 閱讀 3466

1樓:釣魚佬老頭

1、提前30遞交辭職報告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遞交後5天就走屬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要承擔賠償責任。你沒有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就不用賠償。

2、單位不能扣你的工資包括加班費,否則屬違法。公司應該支付你2月8日之前所欠的所有工資,8號到25號,辭職以後再開病假條就沒有意義了,公司也不會認,即使通過仲裁,也得不到支援。

補充回答:

1、如果由你補充的上述情節,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就完全合法。

2、你不但不用賠償拿到你應得的工資,公司還應依法給你經濟補償金。

3、公司將你們作為派遣工派到第三方工作,也屬違法行為,它沒有資質。你可以到勞動執法監督部門投訴。

2樓:匿名使用者

你為什麼要在辭職申請後5天後離開公司?這種行為屬於擅自提前解除合同,單位可以對你進行處理,但不能扣押工資.處理的標準是你未履行合同期限一年乙個月工資,如你還有2年合同未履行完,那麼單位可以處罰你二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當然,在辭職申請後,你可以遞交病假條,要求休病假,但法律有規定啊,單位不能解除病假期間的員工勞動關係啊.

具體,請向當地勞動部門進行諮詢.

3樓:益倩倩

工資應結算到你工作的最後一天。

如果說你沒有按公司規定或是法律規定辦理離職手續,給公司導致經濟問題,按公司規定是可以扣工資的。

4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你不是試用期要辭職後30天後才能離開

不然是違約

工資要照常發放給你

如果你們人力資源部的傻的話,就把錢給你了

如果不傻的話 你能領到工資就很不錯了

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真要扣的話,你請假也沒用,而且從道義和法律看,你做的都很不到位,你提出書面辭職5天就走了(勞動法要求30天,除非公司說你可以隨時走),所以你走之前應該考慮這個問題

目前看,看公司雜說吧,其實能給你發12月21到2月7的工資都不錯了,按說他不能扣,但是你有時間和他打官司麼?

6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要看你合同上是怎麼約定的,合同上對辭職未到期擅自離開是怎麼來扣發工資的。

還是找他協商一下吧。

請問 : 提前30天寫辭職申請,到了30天後就可以直接離開了嗎? 需要賠償嗎? 如果對方不放人怎麼辦?

7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提前30天寫辭職申請,到了30天後就可以直接離開,並且是無需賠償的,辭職到期以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結清所有工資以及為其辦理離職手續和社保轉移手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8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規定,必須要等提出辭職30天才能辦理離職手續,並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如你卻已完成全部交接工作,可向公司經理說明情況,早走還可給公司節省開支,請主管經理簽個字,人事部門有台階下不會死卡的。

員工沒離開公司但中途籤了因個人原因離職申請,公司倒閉或公司辭退員工還有工齡賠償一年乙個月工資嗎

9樓:文化冷觀

沒有了,辭職與辭退是兩個概念。辭職你要賠償公司,辭退理由不充分公司要賠償員工。

我提交離職申請後公司同意了可以離開嗎

10樓:航拍桂人家

做好交接手續,工作交接好,然後讓部門領導和hr在離職手續上簽字好就行了

員工提交辭職申請後不到乙個月就走了可以扣其工資嗎?

11樓:人人哦哦哦課

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12樓:梁師益友一一特級專答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親,如果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幸福快樂每一天!欄欄

提問我只是一名小員工,並沒有填什麼競業協議

我提前三天辭職,單位剋扣我工資30%

回答這種情況公司可以扣你一部分工資的哦

提問下個月工廠搬遷,我不想跟過去

這也算給公司造成損失嗎?

回答算是的。

提問這應該扣多少合理呢

回答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提問是底薪的20%,還是總工資的,因為工廠上班的,都是加班費比較多,那辛辛苦苦加班費應該扣吧

回答一般是總工資的

更多13條

你好律師,我辭職離開原來的公司將近一年了,公司沒有給我發完工資,我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嗎?

13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可以。由於你辭職離開原公司還不滿一年,可以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請求裁決公司支付被拖欠或剋扣的工資。

1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並且可要求單位支付賠償。

15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快點申請勞動仲裁了,超過12個月就等同於預設

你準備好資料,進行勞動仲裁申請

16樓:f先生的貓

完全可以的,不但可以申請發完自己的工資,而且可以要求補償離職損失,一年工齡補償乙個月工資。

我按照勞動法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原單位遞交了離職申請,但是領導不批。請問我可以在30天之後離開嗎?

17樓:周律師說

1、可以在30天之後離職。

2、按規定,只要履行了通知義務,員工離職是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離開,到時候真仲裁的話,你的辭職書已經交給單位了,是應由單位拿出來的,單位不拿的話就視為你交了辭職書。希望對你有用。

19樓:戚廣利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只要提前30日提出離職申請,到時候就可以走人,批不批都可以走;

如果公司不准,不給你開工資也不給辦理相關手續,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比如你將辭職報告發到人事部門的郵箱,然後在給負責人發簡訊進行核實是否受到,這些都是證據。

你如果有相關錄音也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20樓:本子

可以離開。但建議還是有離職郵件或簡訊等證據,如果公司不給工資,就申請勞動仲裁。

21樓:好好阿布

30天後完全可以走。其實難點就在於你如何證明自己是提前30天辭職的,個人認為電子郵件的證明力相比物證、書證要小很多,僅憑這個能否證明你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值得商榷,其實你可以寫兩份辭職書,讓他們簽字,然後自己留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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