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不開心,為了媽媽開心,我辭退了現在在廣告公司的工作,我一點我不願意離職,不願意離

2022-03-04 04:32:45 字數 5280 閱讀 4341

1樓:成慧秀

這種事,你應該和你媽媽好好談一下,最主要是要找到你自己想做的事,能讓自己開心的事,我個人觀點,如果我現在工作5000塊,但是每天都過得很開心,非常開心;換到乙個給我10000塊乙個月的地方,但是那裡我乙個朋友也沒有,每天都過得很不開心,非常消極,這樣我會選擇5000並讓我開心的地方,個人觀點,你可以和你媽媽好好談一下

2樓:血有才

決定權在於你。把內心真實想法告知家人,多交流多溝通,乙份好工作未必比喜歡的工作更有發展。

3樓:喜悠冉

那你就先跟你媽媽溝通一下吧!跟你媽媽溝通,告訴他,你自己不喜歡那個工作,喜歡原來的工作。記得要徵求你媽媽的同意哦,然後就是做你喜歡的工作。

4樓:

你應該和媽媽溝通一下表態一下你的意願啊。

5樓:池夢菡

好好溝通吧,畢竟你母親的出發點是好的,另外可能是年齡或是經驗方面吧,有時長輩的眼光是還是正確的!畢竟你還年輕,很多事不懂或者不能看透!另外電視台的工作在你母親眼裡或許是比較穩定吧!

有事多聽聽長輩的話還是沒錯的!

我在公司工作半年了 而且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公司要辭退我卻不給我辭退書,讓我自己自動離職。

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千萬不要主動辭職,如果主動辭職的話,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用人單位口頭說要辭退勞動者,勞動者在沒有接到正式書面通知(蓋有公章)前,按時上班,或要求用人單位給勞動者乙個書面通知。如果僅憑用人單位口頭說勞動者明天不用來上班了,勞動者就不來的話,到時用人單位會說是沒有人說過不讓其上班,是勞動者自己曠工數日,按勞動者自動離職處理了,這樣勞動者就被動了。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的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

7樓:韓全啟律師

1、主動離職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不給辭退書,你可以主張繼續工作。

2、僅供參考。

沒有書面合同,但是公司給我交了保險,工作滿一年要辭退我,又堅決不給我開離職證明

8樓:上海l律師

1、你沒有勞動合同,首先得確認;勞動關係的存在,但因為單位給你交社保的,所以確立勞動關係這方面你不用太擔心。

具體參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在確認了勞動關係之後,公司若辭退你的話,若你具有以下情形的,單位不用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若用人單位向你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最終與你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你支付經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若單位不具有上述情形仍然辭退你,則此時單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5、另外,你還可以向公司主張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9樓:

單位違法辭退員工,不但要賠償經濟補償金,還要結清所有工資;如果沒簽訂勞動合同,還要承擔雙倍工資賠償,

1、《新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如因單位原因將你辭退,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1.5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果未提前乙個月通知辭退的再加乙個月,合計為兩個半月時間

3、最好讓單位出示書面的證明材料,證明你具體離職的原因,如果是說你不能勝任此工作,讓單位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你不能勝任此工作;

4、單位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屬單位錯在先,前兩項你已經可以申請了!

5、建議先跟公司談談,中國人都以「和」為貴嘛,

如果以上賠償單位拒付,員工可以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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