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飯店上班,我要去別處幹活了,跟老闆提前說辭職了,他不應,我該怎麼辦

2022-02-25 17:31:01 字數 4706 閱讀 2732

1樓:水6元

你口說無憑提出辭職沒有依據,用人單位沒法給你辦理。你想辭職,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的勞動人事部門遞交辭職通知書〔切記:要求用人單位在你的「勞動者送達、移交(文書、材料)簽收單」籤上姓名和日期〕,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

你繼續上班滿30天,在第31天就可以中止工作,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辦理辭職的相關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勞動法》第31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幽靈無冬

管他硬不硬,反正你已經說了,他又不能強制限制你人身自由

3樓:sarah鈥

說說好話讓他給個時間,或者只能不要工資了直接走

在飯店工作辭職,提前乙個月辭職了,老闆說少人不讓走 我迫於無奈留了下來,請問我該怎麼辦 沒勞動合同 180

4樓:善行天下

如餐飲行業,商場等等,因此,每當勞動者提出辭職時,企業總是找各種各樣的理由「留人」,有的許諾漲薪、發放高額獎金、**春節車票;有的威脅扣工資、扣獎金、不辦社保轉移手續等等。

應當說,《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是非常明確的,勞動者在合同期限內可以解除合同,只需要提前30天提出即可,且規定辦理離職手續時,企業應當「一次性」結清工資。

那麼怎麼辭職才是正確的做法呢?

首先,應當提前30天向單位提出辭職。辭職的方式有提交辭職報告、傳送辭職的電子郵件、**辭職等等。應當高度注意的是,員工須儲存好相關的證據,否則你走後很可能被單位反咬一口,說你無故曠工。

如當面提交辭職報告的,可以請工友見證、向人事部門索要回執、**錄音等等,如公司拒絕接受辭職報告的,可以ems快遞辭職報告,並儲存好底單以及網上查詢簽收記錄,並到郵局蓋章,這一系列的工作做好,就再也不怕單位誣賴你無故曠工了。

其次,應當按公司的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正常的工作交接,一方面體現的是你的職業道德,另一方面,可以免於企業的索賠。實踐中有些員工認為反正都要走人了,工作交接不交接無所謂,須不知,如果因為工作交接不到位,或者工作不負責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正確的做法是,盡量配合企業的工作安排,盡心辦理工作交接,並注意儲存好相關證據,這樣30天的期限屆滿,企業必須為員工辦理離職手續,如結清工資、出具社保終止單、開具離職證明等,否則員工可以據此申請勞動仲裁,給員工造成損失的,還可以要求賠償。

對於工資,法律規定是離職時須一次性全部結清,但據本律師所知,幾乎沒有企業會這樣做,絕大部分企業都是要等到下個月發工資的時候再發放。雖然這種做法不符合法律規定,但對員工而言,如工資數額不是很高的話,申請勞動仲裁沒有多大意義。

5樓:我是大角度

這個在勞動法方面呢,是沒有這個說法的,自己迫於無奈留下來,只能說明自己真的是不懂勞動法,勞動法也要保護,勞動選擇自己工作的乙個權利的,提前乙個月辭職,這個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那就可以直接去勞動。部門直接可以仲裁的,這個不需要,聽他這個理由的。

6樓:板語昳

首先、老闆沒跟你籤勞動合同就是違法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法院要求進行補償,一般是補償3個月工資;其次,辭職是個人自由,飯店無權以任何形式拒絕。找勞動仲裁,或者法院尋求幫助

7樓:公尺蘭加油

沒有勞動合同就好辦了,等工資發下來直接走人就可以了,飯店不仁還能怪你不義嗎?

8樓:匿名使用者

這事不能完全依著他,哦,他缺人就不放你走,那要是一年也招不到人,一年也不讓你走?這太荒唐,如果你很想走,直接去勞動局告,很管用的,勞動局的人開始會協調,如果你堅持要走,他們會依法裁決的,你有走的權利,所以依法裁決是對你有利的。

9樓:

很多行業出現招工困難的情況 ,互相體諒一下吧。如果平時老闆對你不錯,不拖延工資,那留下來解決燃眉之急。如果平時就不好,如果少乙個月工資,那就吃點虧,走人。

10樓:匿名使用者

先準備好書面離職申請,當面提交給老闆,跟老闆認真的談,如果老闆願意提高待遇挽留你,你自己考慮是否留下。如果堅決走,收集一些上班、發工資等證明你與老闆存在僱傭關係的證據,乙個月後老闆不讓走,可以找當地的勞動局仲裁。

11樓:匿名使用者

不用理會他,該走就走,提前乙個月已經打過招呼了,至少仁至義盡了。若是他不發工資,則可以到勞動局投訴。

12樓:

建議你先收集事實勞動關係證據,然後以對方未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出離職,可以立馬交接工作走人的。同時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入職第二個月起最高24個月雙倍工資賠償。如果未繳納社保,還可以要求用人方補繳社保。

13樓:

可以先收集事實勞動關係證據以及辭職時提前告知的證據,然後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以及補繳社保。或者說只是想走的話可以找老闆先協商,不同意可以再申請勞動仲裁。這個由於用人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繳納社保,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是可以以此為理由提出辭職並且當天就可以離職的。

14樓:敏而

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的,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可以主張雙倍工資的。

15樓:吳老大

在哪上班都是,老闆找不到人,你辭職就必須提前三個月,除非你不要押金,要不只能找到人你才能辭職

16樓:大笑一聲快點跑

做人要有始有終,即便按照勞動合同法,辭職也是要提前30天給用人單位提出的,目前找不到代替你的人,那你肯定要先等著了,等招好人了,會放你走的,也不會扣你的錢,就當做做善事了。

17樓:

現在有很多單位出現招工難的問題,老闆肯定是想有人接替你的崗位你才能走。我之前就碰到這種情況,提前半月給他們打招呼,誰知道到約定時間他們還沒找到人,結果我走了,別人扣我工資,原因是無故離職,氣死我了。碰到這種事情,最好按照老闆的要求去做,畢竟別人還拿著你的工資。

18樓:無敵辣媽巨蟹

沒有合同也可以起訴只是地方不一樣,這個應該是上仲裁吧,你都提前乙個月了沒有什麼無奈的

19樓:萬能蟲說科技

正常,看你的工資是怎麼發的,如果工資發的及時的話可以多幫老闆幹一段時間,如果工資發不及時,那就快要工資,要玩工資就走吧!

20樓:

想走就走吧,提前乙個月告知已經是給他留時間找人了。找不找到跟你沒關係。沒找到合適的人不讓你走,是想打感情牌,可是如果真找到人了,你走可能你的事情都耽誤了誰又給你補償,他們反而覺得你應該。

至於說沒簽勞動合同你不用擔心。勞動法規定超過乙個月,沒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違法。只要你有證明你上班的東西。

人證,物證都可以。

21樓:匿名使用者

好好閹板商量,可以找到介快辦法,讓老闆招人訂過時間。實在不行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但協商一定可行的,,,

22樓:

這個如果對方不同意的話,那就可以直接去勞動。部門直接可以仲裁的,這個不需要

23樓:3斤甜過初戀

你已經仁至義盡了 提前乙個月打招呼了 可以走了 直接去勞動局 讓勞動局的人出面

24樓:

很多私人用工單位都是這樣子,拖著,甚至不給工錢。所以一定要簽合同

我在飯店上班,我要辭職,老闆不幹,有什麼好辦法讓他同意嗎

25樓:位靜雅

如果沒有壓押金,直接結了工資走人,如果有押金應該都是提前乙個月說,然後都會放人的,前提是你有簽合同嗎?

26樓:難控的想念

就說家裡有急事,需要辭職 ,不回去不行

27樓:匿名使用者

給他乙個理由 大腿有毛病,不能站,如果還是不讓辭職那就由他唄

28樓:元如波

主要看他為什麼不讓你走,搞清原因就好辦了

29樓:手機使用者

直接要工資 然後走人

30樓:駟馬玻璃

下面是《勞動合同法》關於離職的辭職的相關條款: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辭職不是想走就走,向老闆遞交書面辭職報告,30天內任意一天老闆安排結算工資員工離職或者上面38條才是想走就走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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