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如果卻有急事,一定跟單位協商,一走了之可能不好吧。
2樓:扶瀾微步
你可以提前請假
但是能不能算作辭職就不好說
一般交接手續需要辦好的
不然會影響你辭職證明和以後的工作
萬一這家去你的新單位投訴,你就很被動
3樓:發現第五十一區
提前走建議您與領導溝通一下,打個招呼再走,不然有失禮之處會讓公司無法正常安排替換人員!
4樓:
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迴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
證據全的,滿30天後,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依據《勞動,合同法,無須提前通知的情況:
依據《勞動,注意:員工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員工的離職申請,或者不批准員工的離職申請。但員工在主張自己的權利時,也需要證明自己確實提出過離職申請,比如留存領導的簽收或者快遞迴單、郵寄信件回單等等。
證據全的,滿30天後,員工就有權辦理離職;公司逾期未辦理的,需要賠償因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就是說,本來我上個月20號寫了辭職書上交了,那下個月20就應該可以走
我乙個月前辭職,到期了,但是用人單位不讓我走,非要我再留乙個月,可是我有急事 20
5樓:112333束脩
打官司打的就是證據,以下羅列了15條,把你能收集的都收集到
1.應聘登記表、入職登記表、錄用通知書、面試通知簡訊等。
2.工作服、出入證、廠牌、工作證、技術認定證書、專業證書年檢記錄等能夠證明職務身份的證件。
3.工資單、工資收入證明(需會計人員簽名)、社會保險記錄單、企業年金單、住房公積金單或其他工資發放記錄等(工資發放為現金可忽略)。
4.打卡記錄、考勤記錄、加班通知等。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
6.發表有自己作品的公司內部刊物、或者公司**有關自己事蹟的報道。
7.工作記錄單、本人代表公司簽訂的採購合同、銷售合同,客戶業務記錄等。
8.由公司簽字的崗位職責說明書、薪資確認書、調崗通知書、解除通知等。
9.公司或者公司工會發出的本人的榮譽證書、獎狀、懲罰通知單、工會會員證。
11.與公司領導談話、工作情況的錄音、錄影。
12.財務借款單、報銷憑證等。
13.因交通事故引發的工傷,交警部門調查找問的筆錄。
14.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登記、詢問調查筆錄等。
15.信用卡賬單郵寄位址為單位。
帶著證據去申請仲裁。
6樓:
先禮後兵。
首先,積極協商,買賣不成仁義在嘛;
第二,協商沒效果,ems郵寄離職說明,客觀陳述何時進入公司、何時因事提交辭職報告、希望在什麼日期前辦理工作交接、出具離職證明等,中間穿插對公司培養的感恩、自己離職對公司影響小,最後提示不排除通過投訴、起訴、仲裁來維權,表達需軟硬兼具。同時ems郵寄《辭職信(第二次)》,陳述何月何日曾提交過辭職文書,現再次重申要辭職。注意在快遞單標註郵寄內容。
第三,前述無效果,自己又必須要走,那在指定交接日期過後就直接走吧,如果公司不發剩餘工資、不協助辦理離職證明等,就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向法院起訴,具體操作可諮詢當地法律援助中心。
其他注意事項:走之前盡量收集存在勞動關係、待遇狀況、辭職文書等等材料、影音檔案。例如:社保證明、工資單、平時有自己名字的公司檔案、工作**、快遞單等等。
以上望對你有所幫助。
7樓:虛實山高
先問清楚人事部門離職的手續,跟老員工打聽打聽,一般情況下都沒什麼問題的,如果確實有什麼問題可以跟人事部協商的。
8樓:智多星
遇到這種為難的事,就看看哪個急,公司的事不急就做了自己急的私事,如果公司的事也很急,那就商量下能不能**或遠端辦公,能夠不撕破臉就別撕破臉,畢竟誰也說不定以後這個公司的領導會不會成為你的客戶
9樓:昔惜文
先溝通,不行就說明天必須走,你的公司太不正規了,你強走他們也沒辦法,不給開下個月的工資可以告他們
10樓:千勤
最好說明你的真實原因 或許他們會同意 一般都不會不講理
11樓:
勞動法上規定,個人欲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單位,如果你確定你給過了辭職信,那30天之後你就可以走了,而且你的工資他必須給你,不給的話你可以招勞動仲裁~~2006最新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12樓:笑對人生
好好跟老闆溝通一下就行了
13樓:花卉愛好者
好好溝通溝通,
應該沒有問題啊,
先溝通一下,
14樓:拓跋
先說明一下理由,再溝通一下,不行的話開條件
15樓:匿名使用者
先溝通,不行就談條件,
16樓:畢鑲
如果事情很急就不要管公司了自己離職,如果事情可以放一放就先不要走,抽一點時間去做事情。
我跟公司簽訂了合同,合同未到時間,可是我有事要辭職了,但是他說未找到人不可以走,我該怎麼辦,??
17樓:釣魚佬老頭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盡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乙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8樓:韓飛律師
1、試用期內,提前3天書面提出離職到時就可以走人;
2、試用期後,需要提前30天書面提出離職;
3、如果,該用人單位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社會保險等違法情況,隨時可以走人;
4、不給你押金和工資,可以去勞動監察投訴或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19樓:匿名使用者
1 首先看是幾年合同 如果是三年及以上合同 試用期為半年 試用期內只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 就可以走了 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2 如果是三年以下合同 已經過試用期了 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 到時才可以走 也不需要任何人批准
公司收押金屬於違法 所欠工資應該在你工作交接時一併算清 協商不成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免費的 注意保留好你的證據 比如合同 工作證 胸卡 工資條等能證明你勞動關係的證據
20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建議你去當地勞動局投訴!籤的合同雖未到期,可也不至於像你說的那樣不讓走人,只要當初簽合同時沒有註明違約需賠償事項,你就不必付違約金。
任何一方都有終止合同的權力,可以向對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投訴等於你們就翻臉了,如果你不想投訴的話,那麼你現在再跟老闆好好說說,不要耽誤了你的眼睛,就說你也知道自己對這份工作的重要性,但眼睛得了結膜炎不得不選擇離開,因為眼睛出了差錯是大家都不願看到的,所以自己也是沒辦法,請老闆盡快招人批准你離開。
最重要的還是要看你是想選擇哪種方法解決?或者尋求**幫助也可以,給他**,浙江地區的話像1818**眼,小強**什麼的都可以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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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五月一號買的手機,編譯時間怎麼是4月29號
你是五一買的不見的手機的編譯時間就的是五一,這個可能是4月29號到的賣手機的店裡的。你可以在手機設定裡面的時間和日期裡把日期重調一下就行了。你是五一買的不見的手機的編譯時間就的是五一,這個可能是4月29號到的賣手機的店裡的。你可以在手機設定裡面的時間和日期裡把日期重調一下就行了。你是五一買的不見的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