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里土地糾紛歸哪個部門管,關於土地糾紛問題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2022-02-20 04:24:46 字數 5980 閱讀 4906

1樓:

土地收了,載蘋果,可是沒給我家給錢

2樓:領域分析師

回答您好!希望下面的回答能夠對您有所幫助:1、山地徵收補償標準多少錢一畝?

山地徵收補償是沒有乙個具體的金額標準的,不同的地區其發展程度不一樣,自然補償標準的制定也就不會一樣。

1、林地補償費

①防護林地補償費標準:造林當的補償年為1000元/畝,以後每增加一年則相應增加500~800元;

②經濟林(果園、桑園)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徵用、佔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暫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後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③特殊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等):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徵用、佔用目標的實際價值計算。暫定造林當年每畝為2000~3000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④苗木以徵用、佔用當前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

⑤「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暫定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五元,以後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木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

2、森林植被恢復費

暫定每畝30000元,免交墾複**。徵用、佔用森林地單位在被徵用、佔用林地鄰近補足林地的,不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3、林地補償費

按照當地徵用、佔用菜地標準和規定辦理。

(以上補償標準僅供參考,具體以當地公示為準!)

二、山林土地糾紛歸什麼部門管?

一般山林土地糾紛屬於**林業主管部門管;土地使用權糾紛屬於國土資源部門管。還有第三種情況,屬於林場或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山林則按承包合同約定或發包機關調整。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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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13條

3樓:土流集團

如果是土地權屬糾紛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如果是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關於土地糾紛問題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4樓:sunny佳爺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原則上屬於一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一、村委會或鎮、鄉**,或者縣**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其他部門。

拓展資料

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它有以下特徵:

①主體的多樣性,土地所有權的爭議一般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使用權的爭議則是發生在國家和集體之間、集體和集體之間。也有發生在國家或集體和個人以及個人和個人之間。

②客體的特定性,一般表現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歸誰所有、由誰來行使問題。

③爭議大都表現為情況複雜、年代久遠、查證難度大以及政策性強等特性。

④土地權屬爭議有特定的程式。

引起土地糾紛的主要原因有:

①相鄰單位或個人之間權屬界線不清;

②實地面積與批准面積不一致;

③用地手續不完備;

④有關補償、安置等措施未落實;

⑤國家政策體制變動;

⑥土地租賃、借用或重複徵用、劃撥等引起土地權屬紊亂;

⑦農田基本建設造成的土地原有狀況的改變和地界變更而又無原始記載,以及其他歷史原因遺留問題等。

5樓:小曉侃娛樂

土地糾紛根據糾紛性質可以選擇由鄉級人民**受理和處理,或者到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處理。法律依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權屬爭議案件(以下簡稱爭議案件)的調查和調解工作;對需要依法作出處理決定的,擬定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作出處理決定。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辦理爭議案件有關事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受理和處理。

拓展資料

土地糾紛是當事人因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其他有關土地的權利歸屬問題發生的爭議。具體而言,就是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同時對未經確權的同一塊土地各據理由主張權屬,根據各方理由難以解決的土地權屬矛盾。

6樓:馬邊綠茶

土地糾紛主要分兩種,一是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二是農村承包經營權方面的糾紛。

1.土地所有權的糾紛,主要是組與組之間,村與村之間,甚至是鄉與鄉,縣與縣之間的土地所有權最屬問題的糾紛。這類糾紛由糾紛雙方上一級的國土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同級**作出處理定決。

是法院不受理的案件型別。

2.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問題有三個主要途徑:一是通過村民小組或村委會進行調解,或由鄉鎮人民**、司法所進行調解,這是大調解的範疇,糾紛當事人可以坐下來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由村委會或鄉鎮人民**作出調解書,雙方簽字認可後生效;二是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程式與打民事官司類同;二是向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在土地承包糾紛的仲裁或訴訟中,相關法律沒有設定前置條件,可以按糾紛當事人的意願任意選擇其中的解決方式。一般順序是先調解,調解不成再仲裁,對仲裁不服再打官司。

7樓:土流集團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可以找當地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可以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8樓:一波風雨隨風逝

我這邊是這樣,兩年前縣里建鐵路站點和公交車站,在村里沒跟個人土地所有者沒確認情況下私自徵收了一部分土地,導致現在村里放給個人土地補償款無法分配

9樓:果醬小西

我家的土地承包出去,現在要收回來就不行了,人家說我們沒有土地證,人家就說不是我們的地了,那塊地的確沒有證,現在人家說那不出證人家不還地給我們了,我們也找了村裡面,鄉**他們都不管,不知道怎麼辦了,我絕不放棄,總有乙個人出來說公道話,找鄉**不管,我現在就找縣**,如果他還是不管就找市**,總有乙個清官

10樓:佼思凡

我家房子右邊是條老路,現在又要在左邊休條路房子夾在中間。我要怎樣維權

11樓:寧馨兒創作空間

這個應該是找國土局氣反應吧,國土局就是在管理國家的土地分配問題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我家的土地確權證名字寫錯了,找那個部門辦理,至今沒給我們,

13樓:

這土地糾紛**要組織工作組處理

14樓:楊大強

潼南區古溪鎮。希望**解決補款問題

15樓:子藍雨

土地管理部門是依法主管土地保護、開發、利用統一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是國家土地管理局,它主管全國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為:擬訂和貫徹、執行關於土地的法律、法規與方針、政策;主管全國土地的調查、統計、登記和發證工作;組織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管理全國土地徵用和劃撥工作,負責需要***批准的徵、撥用地的審查、報批;調查研究,解決土地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對各地、各部門的土地利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做好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解決土地糾紛,查處重大違法案件;等等。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機構設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目前,一般都設定了土地管理局,在基層,鄉級人民**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管理工作。

16樓:弓玲琅

個人與個人介線不請怎麼處理。

17樓:

我家是農村的,家裡老人80歲了被同村的人哄騙把家裡的一處土地賣給他了,但我們沒在老家根本不知情,這種買賣合理嗎

農村土地糾紛應該如何處理?找哪個部門?

18樓:七台河李陽平

農村土地糾紛問題可以走如下處理程式:當事人本著尊重歷史、尊重事實、兼顧現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請求鄉**或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查處理,進行權屬確定;當事人對人民**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如果是土地侵權糾紛,可請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也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土地糾紛原則是由國土資源管理機關調查處理。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令第17號)

第五條 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由爭議土地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

前款規定的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發生的爭議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由鄉級人民**受理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爭議案件,應當在查清事實、分清權屬關係的基礎上先行調解,促使當事人以協商方式達成協議。調解應當堅持自願、合法的原則。

第二十四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及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十五條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由承辦人署名並加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後生效。

生效的調解書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第二十六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調解書生效之日起15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調解書送達當事人,並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理部門應當及時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八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土地權屬爭議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因情況複雜,在規定時間內不能提出調查處理意見的,經該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九條 調查處理意見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事實、理由和要求;

(三)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等依據;

(四)擬定的處理結論。

第三十條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調查處理意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報送同級人民**,由人民**下達處理決定。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處理意見在報同級人民**的同時,抄報上一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對人民**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規定的時間內,當事人既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處理決定即發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處理決定是土地登記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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