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有哪些,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能任意撤銷嗎

2022-01-30 21:54:58 字數 5792 閱讀 4819

1樓:天晴仍有雨

公證過的、具有救災扶貧等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

2樓:冥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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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的撤銷有兩種,即法定撤銷和任意撤銷。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現時享有撤銷權的人撤銷贈與。

即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不論贈與採用何種形式,是否交付或登記,撤銷權人均可撤銷贈與。這些法定事由有:(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而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

撤銷權是指對法律行為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為的效力歸於消滅的權利,它是一種形成權。撤銷權在民法上大致有四種:(1)民事行為上的一般撤銷權;(2)破產法上的撤銷權;(3)在債的關係中存在的撤銷權;(4)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除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外,其他形式的撤銷權都有除斥期間的限制,既然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同屬形成權,立法上為何沒有規定對其進行除斥期間的限制?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雖該條第二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作了一定限制,但存在很多問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上的規定很模糊,如果是針對不可撤銷的贈與財產,若存在這種情形贈與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尚可理解,但是若是不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既然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存在可以撤銷贈與的可能性,那麼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贈與財產毀損、滅失,是否意味著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顯然是與《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相衝突的。

贈與合同是一種契約,雙方達成合意後成立,屬於意思自治的結果。既然達成了協議,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結果,因此一旦達成,對雙方就具有約束力。若贈與人之後行使了任意撤銷權,在受贈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消除自己的責任,從而可能使受贈人承受本不該承擔的負擔,如為接受贈與所作的必要準備工作,或受贈人基於對贈與人的信賴,在贈與人不反對的情況下,以贈與物為基礎,與第三人訂立了其他形式的契約。

這對受贈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

提問這一大段都是的?

不是吧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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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能任意撤銷嗎?

3樓:華律網

在生活中,贈與也是一種常見的財產處置形式,並且隨著人們風險防範意識的增強,對贈與合同進行公證的情況也越來越多。那麼,贈與合同進行公證後,還能撤銷贈與嗎?根據法律規定,經公證的贈與合同不能隨便撤銷,也即是說:

贈與合同一旦公證一方便不能隨意撤銷。但這個不能隨意撤銷,只是說經過公證的贈與,贈與人沒有任意撤銷權。但除此以外,法律還規定了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也就是是指贈與合同生效或者履行後,在具備法定事由時,即便是經過公證的贈與,贈與人也是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的。這裡的法定事由具體包括以下三點:(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的;(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條受贈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4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法規定,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不可撤銷的贈與合同。

法律依據: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5樓:篤彰

經過公正的贈與合同不能任意撤銷,除非是在贈與前有明確約定,被贈與人有相應的義務未履行。上述例子中的贈與是不可以撤銷的

6樓:燒焦的火柴

受贈人有以下情況,可以撤銷:

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但贈與人需在一年內行使

7樓:呂珠峰

公正後的贈與是可以撤銷的,但你可以諮詢一下律師,交付使用說的如果算贈與完成就不能收回了!如果不算贈與完成,那他就有權收回!

8樓:手機使用者

只要不違背撤銷的條件,就不能隨便撤銷。條件是1,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2、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3、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但贈與人需在一年內行使

簡述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9樓:揭泰平襲禮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的撤銷有兩種,即法定撤銷和任意撤銷。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現時享有撤銷權的人撤銷贈與。

即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不論贈與採用何種形式,是否交付或登記,撤銷權人均可撤銷贈與。這些法定事由有:(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而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

撤銷權是指對法律行為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為的效力歸於消滅的權利,它是一種形成權。撤銷權在民法上大致有四種:(1)民事行為上的一般撤銷權;(2)破產法上的撤銷權;(3)在債的關係中存在的撤銷權;(4)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除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外,其他形式的撤銷權都有除斥期間的限制,既然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同屬形成權,立法上為何沒有規定對其進行除斥期間的限制?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雖該條第二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作了一定限制,但存在很多問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上的規定很模糊,如果是針對不可撤銷的贈與財產,若存在這種情形贈與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尚可理解,但是若是不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既然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存在可以撤銷贈與的可能性,那麼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贈與財產毀損、滅失,是否意味著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顯然是與《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相衝突的。

贈與合同是一種契約,雙方達成合意後成立,屬於意思自治的結果。既然達成了協議,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結果,因此一旦達成,對雙方就具有約束力。若贈與人之後行使了任意撤銷權,在受贈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消除自己的責任,從而可能使受贈人承受本不該承擔的負擔,如為接受贈與所作的必要準備工作,或受贈人基於對贈與人的信賴,在贈與人不反對的情況下,以贈與物為基礎,與第三人訂立了其他形式的契約。

這對受贈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利於市場交易穩定。

因此,贈與合同上的任意撤銷權

既然是形成權,就應規定相應的除斥期間加以限制,若在除斥期間內贈與人不行使撤銷權,期間一過其撤銷權就歸於消滅,除出現法定事由,否則贈與人必須履行贈與合同的義務。其次,引入締約過失制度。所謂締約過失,是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使他方當事人受到損害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情形。

引入該制度使得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使贈與合同被撤銷後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從而盡可能的使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的利益達到乙個平衡。

10樓:郭妙顏不鈺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11樓:錢亮

1、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是指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其限制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任意撤銷權。

2、《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八條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

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贈與合同任意撤消的主要內容 簡述

12樓:匿名使用者

贈與合同可以隨時撤銷,但是如果存在一下情況,則不能撤銷: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

但是如果受贈人存在一下情況,也可以撤銷: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的;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法律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13樓:冥蝕

回答您好,請您稍等一下,我們正在快馬加鞭的為您查詢答案,請您耐心等待一下哦。

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有哪些方面的限制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贈與合同的撤銷有兩種,即法定撤銷和任意撤銷。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在法定事由出現時享有撤銷權的人撤銷贈與。

即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不論贈與採用何種形式,是否交付或登記,撤銷權人均可撤銷贈與。這些法定事由有:(1)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2)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3)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而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是指在贈與合同成立後,贈與物交付之前,贈與人基於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銷贈與的權利。

撤銷權是指對法律行為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通過自己單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法律行為的效力歸於消滅的權利,它是一種形成權。撤銷權在民法上大致有四種:(1)民事行為上的一般撤銷權;(2)破產法上的撤銷權;(3)在債的關係中存在的撤銷權;(4)贈與合同的撤銷權。

除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外,其他形式的撤銷權都有除斥期間的限制,既然贈與合同的撤銷權同屬形成權,立法上為何沒有規定對其進行除斥期間的限制?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雖該條第二款對贈與人行使任意撤銷權作了一定限制,但存在很多問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立法上的規定很模糊,如果是針對不可撤銷的贈與財產,若存在這種情形贈與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尚可理解,但是若是不屬於不可撤銷的贈與,既然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存在可以撤銷贈與的可能性,那麼因贈與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贈與財產毀損、滅失,是否意味著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顯然是與《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相衝突的。

贈與合同是一種契約,雙方達成合意後成立,屬於意思自治的結果。既然達成了協議,是當事人自願選擇的結果,因此一旦達成,對雙方就具有約束力。若贈與人之後行使了任意撤銷權,在受贈人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消除自己的責任,從而可能使受贈人承受本不該承擔的負擔,如為接受贈與所作的必要準備工作,或受贈人基於對贈與人的信賴,在贈與人不反對的情況下,以贈與物為基礎,與第三人訂立了其他形式的契約。

這對受贈人來說顯然是不公平

提問這一大段都是的?

不是吧回答

對滴,小編打字不易記得五星哦!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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