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京
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除特殊規定外,原則上應到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離婚訴訟的特殊規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12條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8條之規定: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為軍人的,非軍人一方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或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為非文職軍人,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如果軍人為文職軍人,一般向文職軍人方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如果是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向非軍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非軍人一方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雙方均為軍人,離婚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駐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2樓:yoyo鯉魚
一、級別管轄:基層人民法院
二、地域管轄的確定:
通常情況下是被告住所地,特殊情況下由原告住所地進行管轄,另有特殊規定如下:
【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訴意見中的特殊規定】
6、被告一方被登出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登出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 如果夫妻戶口在同一地方,就在當地法院起訴, 如果不在乙個地方 ,但在國內的,向被告所在地起訴 如果 被告在境內沒有固定住所的,向原告所在地起訴。雙方都在境外(境內沒有住所的),但是在中國登記結婚的,在登記處所在地起訴
4樓:劉大來律師
被告住所地法院,住所地與居住地不一致的,應該在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
5樓:無花瓷
如果夫妻戶口在同一地方,就在當地法院起訴,如不在同一地方,在對方所在地法院起訴
6樓:呂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經常不一致,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的訴狀要交到被告所在轄區的一審法院,去起訴離婚。
離婚訴訟一般應當向哪個法院起訴?
7樓:卡卡西瓜俥
離婚訴訟適用「原告就被告」原則,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被告所在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和被告經常居住地兩個:1、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即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2、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
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戶籍所在地)至起訴時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曾經居住滿1年但是起訴時已不再居住的地點、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形現由原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也就是所謂「被告就原告」原則。如,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管轄的基本原則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特殊情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由原告所在地管轄需根據個案進行處理,可以就具體情況請教專業律師。
離婚時,應向哪個法院起訴?
8樓:北京
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除特殊規定外,原則上應到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關於離婚訴訟的特殊規定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12條規定: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8條之規定: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公民為軍人的,非軍人一方對其提出離婚訴訟,或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如果軍人為非文職軍人,應向原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如果軍人為文職軍人,一般向文職軍人方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如果是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則應向非軍人一方的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非軍人一方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應向其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如果夫妻雙方均為軍人,離婚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駐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起。
9樓:婚姻律師李曉娟
我國離婚案件的管轄適用地域管轄一般原則,例外適用「被告就原告」原則。
我們先說一下「原告就被告」情形,也就是需要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的情形。
被告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經常居住地為準。我們解釋一下這兩個地方。被告經常居住地就是被告離開住所地最後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住所地就是被告戶籍所在地。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一方起訴離婚,由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均被登出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轄。
被告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戶籍地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均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法院管轄。
我們再來看一下,離婚案件管轄的例外情形,也就是「被告就原告」的主要情形:
對不居住在中國領域內的被告提起的離婚訴訟;
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對被監禁或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被告被登出戶籍,原告未被登出戶籍的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10樓:合肥蘇義飛律師
你好,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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