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款徵收措施有哪些,稅款徵收有哪些措施?

2022-01-24 10:51:53 字數 5397 閱讀 4369

1樓:夏平生

稅款徵收措施常見如下:

1、查賬徵收:

一般情況下,對於納稅人的財務管理健全,有全套的賬務賬簿的,都實行查賬徵收。

2、查定徵收:

對於納稅人的賬務不健全,不能通過查賬的方式徵收的,但是能夠控制納稅人的材料產量進銷貨的納稅單位或者個人的,稅務機關會根據企業一般正常情況下的生產經營能力對納稅人的應稅產品查定產量、銷售額並根據此銷售額來徵收稅款的徵收方式。

3、查驗徵收: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應稅產品或商品,通過核查數量的形式,按市場一般銷售**來計算出銷售收入,並以此銷售額來計算應納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

4、定期定額徵收:

對一些小型個體工商戶一般採取定期確定營業額或利潤額,並根據核定的利潤額來確定應納稅額的徵收方式。

5、代扣代繳:

是指由支付人向納稅人支付款項時,由稅法規定的由支付人代扣代繳稅款的,支付人在支付時應該依法扣除稅款,並按規定繳納稅款(比如個人所得稅,企業或個體戶在向職工發放工資的同時扣除個稅並上交給稅務機關)。

6、代收代繳:

由於收款方按照稅法規定應該在收取款項時同時收取納稅人應交的稅金,收款方在收取稅金後應當按規定將稅金繳納至稅務機關,(比如消費稅,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時,受託方依法收取並繳納消費稅)。

稅款徵收注意事項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可以採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2樓:

1.責令繳納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金。

(2)對未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以及臨時從事經營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其繳納應納稅款。

(3)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可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有權採取其他稅款徵收措施。

(4)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稅務機關可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有權採取其他稅款徵收措施。

2.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擔保方式

(3)擔保的範圍

稅款徵收有哪些措施?

3樓:鵬出南冥

稅收保全措施

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如果納稅人不能提供納稅擔保,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上述所說的納稅擔保,包括由納稅人提供並經稅務機關認可的納稅擔保人,以及納稅人所擁有的未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國家機關不得作納稅擔保人。(外出經營申請領購發票,有類似規定) 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規定的限期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必須立即解除稅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滿仍未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凍結的存款中扣繳稅款,或者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的範圍之內。

強制執行措施

根據《稅收徵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前款所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強制執行措施的範圍之內。

稅款徵收措施包括哪些

4樓:匿名使用者

稅款徵收措施的具體內容:

主要的內容包括:核定、調整應納稅額,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阻止出境。

5樓:愚人談娛樂

在國際上,許多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必要的稅收保全措施,並由稅務機關直接行使。從通常規定來看,稅收保全措施具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1)責令納稅人提前結清應納稅款;

(2)責令納稅人提交納稅保證金;

(3)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4)通知納稅人的開戶銀行暫停支付納稅人在銀行的存款;

(5)通知有關支付單位暫停向納稅人支付應付款;

(6)扣押、查封納稅人的有關財產;

(7)限制納稅人的行動或活動範圍,如阻止出境等。

6樓:匿名使用者

稅款徵收的措施主要有:

1.核定、調整稅額

(1)核定稅額情形

①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可以不設定賬簿的;②依照稅收徵收管理法應當設定但未設定賬簿的;③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④雖設定賬簿,但賬目混亂、難以查賬的;⑤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⑥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核定應納稅額的方法

①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②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2.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3.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①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②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③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納稅擔保的範圍

納稅擔保範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4.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5.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6.阻止出境

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規定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納稅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

稅款徵收制度是指稅務機關按照稅法規定將納稅人應納的稅款收繳入庫的法定制度。它是稅收徵收管理的中心環節,直接關係到國家稅收能及時、足額入庫。稅款徵收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將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組織徵收入庫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等。

稅款徵收主要有哪些方式?

7樓:註冊會計師

稅款徵收的方式:查賬徵收、查定徵收、查驗徵收、定期定額徵收、委託代徵稅款、郵寄納稅。

8樓:愛你

稅款徵收方式是稅務機關在組織稅款入庫過程中採取的具體計算徵收稅款的方法和形式。

(1)查賬徵收

查賬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會計賬冊資料,依照稅法規定計算徵收稅款的一種方式。

查賬徵收適用於財務會計制度健全、核算嚴格規範,納稅意識較強的納稅人。

(2)查定徵收

查定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從業人員、生產裝置、耗用原材料等因素,查定核實其在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應稅產品的產量、銷售額,並據以徵收稅款的一種徵收方式。

查定徵收主要適用於會計核算不健全的小型工礦企業和個體工商業戶。

(3)查驗徵收

查驗徵收是指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應納商品、通過查驗數量、按照市場一般銷售單價計算其收入並據以徵收稅款的一種方式。

查驗主要適用於零星、流動性大的稅源。如城鄉集貿市場的臨時經營和機場、碼頭等場外經銷商品的稅款徵收。

(4)定期定額徵收

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自報及有關單位評議情況,核定其一定時期應稅收入及應納稅額並分月徵收的一種徵收方式。

定期定額徵收方式適用於生產經營規模較小、營業額和所得額不能準確計算的小型工商業戶的稅款徵收。

(5)代收代繳

代收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收取款項的同時,依法收取納稅人應納的稅款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一種方式。如消費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託方在向委託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6)代扣代繳

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向納稅人支付款項的同時,依法從支付款項中扣收納稅人應納稅款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和繳庫辦法申報解繳的一種方式。如資源稅暫行條例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環節代扣代繳資源稅。

(7)委託代徵

委託代徵是指稅務機關委託有關單位或個人,代其向納稅人徵收稅款的一種方式。

委託代徵方式有利於彌補稅務機關在徵管力量上的不足,加強源泉控管,提高徵管效能。主要適用於零星分散、流動性大的稅款徵收如集貿市場稅收、車船使用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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