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抗辯條款"禁止公司濫用解除權
"新《保險法》的最大亮點莫過於不可抗辯規則的引入,既解決了保險合同特別是長期人身保險合同中被保險人利益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的問題,也對保險公司的核保能力提出了巨大挑戰。"在保險學會日前舉辦的新《保險法》專家座談會上,北京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鄭偉直言新《保險法》將對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帶來挑戰。
所謂不可抗辯條款,主要存在於人壽保險合同和其他長期性的人身保險合同當中,屬於一種責任限制條款。它把保險人可以因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告知、不實陳述、隱瞞、違反條件等享有的使合同無效或其他抗辯的權利限制在一定時段以內,一般為兩年。兩年以後,保險人不得再以上述理由對抗被保險人的索賠主張,不得對保險單的有效性提出爭議。
"英美法系中稱之為不可抗辯條款,而我國屬於大陸法系,新《保險法》中的合同解除權理論上屬於形成權,保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屬於除斥期間。"據保監會法規部處長劉學生介紹,新《保險法》對於合同解除權設定了行使期限,保險人不得再以投保人未履行告知義務而逃避保險責任。"這既是反映和解決現實問題,也是對成熟國家立法和行業慣例的有益借鑑。
""禁止反言" 還原保險最大誠信原貌
根據新《保險法》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但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並且一旦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必須要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這是此次修訂新增加的內容,既是對保險人給予告知義務享有的權利進行限制,也賦予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法定的抗辯權。"劉學生表示,告知義務的本質在於保險人充分了解資訊,正確評估風險,確定承保條件,如果有關情況已經為其所明知,出於風險管理的要求和誠信原則,保險人應當主動作為,否則視為權利放棄。這與英美法上的棄權和禁止反言制度有相似之處,都是對保險人某些作為或者不作為賦予一定效力,側重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一方的信賴和期待,真正將最大誠信原則貫徹到具體訂約和履約行為當中。
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投保人有心臟 損沒有知,或業務員 隱 情問況理賠
關於新保險法司法解釋的問題,新保險法說的兩年期限是指什麼
最高院的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兩種情況,一種是合同效力問題,也就是說這內 個合同是否有容效,這方面問題適用新的保險法,另一種是合同條款問題,如責任條款 分紅方案 免責條款,這方面的糾紛適用以前的保險法。因此你的理解是正確的,北京 的那篇新聞我看了看,並不能說他的理解是錯的,但可能是為了更快發表,沒有注意條...
保險法四十六條,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哪些
1 代位求償是由財產保險的損失補償原則衍生出來的,僅適用於財產保險,不能用於人身保險上,原因無它,因為人的身體和生命是無價的,保險公司不能說給予受益人100萬 200萬或者上百億就說明保險公司已經完全彌補了被保險人喪失生命或身體殘疾的損失 2 因此,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是肯定能向第三方繼續追償的 3 射...
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哪些
保險法關於理賠的規定有很多,其中包括的賠償的流程和賠償的保險責任劃分等。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二十一條投保人 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 原因 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