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本單位職工履行職責造成傷害認定為工傷的,只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第三方侵權認定為工傷的,應當向第三方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獲得肇事方人身損害賠償之後,可以享有工傷醫療之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釋〔2014〕9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
《關於勞動爭議最新審判意見》(2023年第3期)
四、關於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與工傷保險賠償競合案件中,勞動者在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如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是否還要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問題。
高院民一庭於去年6月下發《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入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對於審理工傷保險賠償與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競合案件的相關問題作了解答,統一了此類案件的執法思路。但部分法院、部分承辦人員在具體處理此類案件過程中,對勞動者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後,如用人單位也有過錯,是否應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存在不同的認識。我們認為,工傷保險制度通過設立社會互濟性質的保險**,對勞動者發生工傷進行了及時救濟和賠償,同時分散了企業經營風險,減輕了企業負擔。
由於工傷保險賠償制度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只要發生工傷損害,不考慮用人單位或勞動者本人是否存在過錯,工傷保險**與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保險相關費用,用人單位的過錯責任已被工傷賠償責任所吸收,故即使用人單位對工傷發生有過錯,也無需另行承擔侵權賠償責任。此外,雖然侵權賠償和工傷賠償的賠償專案和標準略有差別,但工傷保險以其保留勞動關係等方式提供保障,且***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已將工傷賠償標準大幅提高,所以也不存在工傷賠償標準明顯低於侵權賠償標準的問題。
2樓:卯平
1、首先工傷和人身損害不同機構鑑定的,工傷是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等級,人身損害是由傷殘鑑定機構鑑定的;
2、它們獲得的賠償待遇不一樣,具體要看鑑定的等級 來看那個賠償高,但有一點重要的區別是人身損害賠償可以要求精神損害撫慰金,工傷不可以。
對於人身傷害賠償來說,工傷賠償具有一些人身傷害賠償不具備的特性
1,無責任原則
工傷的認定和賠付,與勞動者在工傷過程中是否有一般過錯無關,如勞動者因為操作失誤導致工傷,同樣可以被認定,並且享受對應的待遇;而在人身傷害賠償中,受害人自身存在過錯的,需要承擔對應的責任
2,永續性
被鑑定為1-4級工傷的勞動者,可以依法退出工作崗位,除了享受工傷賠償外,還可以獲得定期的工傷補助直至退休年齡,而多數人身傷害賠償是一次性的,即便因此引發併發症,再度主張賠償還需要舉證等
因此,一般來說,如果同時構成工傷和人身意外傷害(一般是交通事故或侵權責任)時,工傷的待遇總體要比侵權傷害待遇高一些
但是有一點:在工傷事故中,如果是侵權傷害(例如保安在履行職責時被不法分子毆打)或交通事故(如上班途中被車撞傷)傷害的,工傷保險僅僅承擔補充責任,即優先處理的是事故傷害,即侵權處理優先於工傷,只有在侵權責任賠付不足的情況下工傷承擔補充責任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而言,如果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走工傷保險程式。《.工傷保險條例》修改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如果與單位沒有勞動合同,也沒有證據證明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則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工傷賠償確實低於人身損害賠償,但是人身損害傷殘等級鑑定要嚴於工傷等級鑑定,且人身損害賠償多為一次性,如果傷情發生變化再主張賠償也是很麻煩的。人身損害賠償都由單位承擔,而工傷賠償如果單位參加工傷保險,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等主要由工傷保險**承擔,減輕了單位的負擔,相對說獲得賠償就容易些。還有如果工傷需要後續**,或者工傷**,可以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5—10級傷殘的如果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得到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但是,如果單位不同意申報工傷,就是說發生了爭議,工傷索賠的程式被公認是最繁瑣的,單位可以利用這些惡意拖延,維權4、5年,10年左右的不是個案。
一點建議:如果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單位參加了工傷保險,申報工傷沒有大的爭議,就走工傷認定程式。反之,考慮走人身損害賠償程式。
有些工傷比如交通事故,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可以兼得,只是如何兼得各地的規定不同。
4樓:lo丶
工傷:工傷,又稱為產業傷害、職業傷害、工業傷害、工作傷害,是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活動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傷害和職業病傷害。
人身損害:主要指人的身體受到的侵害,也包括由身體受到的侵害而導致的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損失。多在民事案件中用到。
工傷案件與一般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主要有以下區別:
1、責任劃分不同。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不給勞動者劃分過錯責任;而一般人身傷害要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劃分責任(如:三七開、二八開)。
2、賠償標準不同。工傷案件沒有城鎮和農村居民之分;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要根據城鎮居民或者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勞動工傷案件的受害者多數是農民工,而農村居民計算賠償標準遠遠低於城鎮居民賠償標準。
3、適用法律不同。工傷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及配套勞動法規調整;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適用《民法通則》及人身損害司法解釋。
4、處理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仲裁機構處理;而一般人身傷害直接到法院起訴。
5、傷殘鑑定機構不同。工傷由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適用的標準是《勞動能力鑑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而一般人身傷害由司法鑑定機構鑑定,適用的標準則是人身損害或交通事故鑑定標準(同樣的傷情,勞動鑑定的標準比司法鑑定的標準要高一級)。
6、舉證責任不同。按照法律規定,工傷糾紛對勞動者的傷害事實、工作年限以及工資標準有爭議時,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即舉證倒置。用人單位舉證不能的,就直接採信勞動者的主張;而一般人身傷害案件,受害者對自己的傷害以及工資標準由受害人自己負舉證責任,受害人舉證不力的,就要承擔不利的後果。
7、賠償主體不同。工傷的一方當事人是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另一方則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必須有營業執照,工程層層轉包的,由具備法人資格的發包方承擔);而一般人身損害案件的主體可能都是自然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賠償能力遠遠不如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個體戶。
5樓:苑澍賓運鋒
工傷的範圍更小些。工傷必須是因公、工作時間、上下班時間內的機動車肇事。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工傷就必須按照規定按照工傷處理,比如你在工作中受傷,不能按照意外傷害處理,在兩個同時出現的時候,首先按照意外傷害處理,比如上班路上出現車禍,然後再按工傷處理,如果你投入了意外傷害保險,即可得到意外傷害賠償,也可以拿到工傷賠償,只是醫藥**費用只能報銷乙個,一般原則,按照最高補償,工傷補償不足部分,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工傷就是工傷,與人身傷害不衝突;如果在工作中因第三方原因致害,可以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在賠償不能時,由工傷保險**中依法墊付賠償金。
8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屬於工傷的就應按照工傷程式處理,應申請工傷認定,再做勞動能力鑑定,確定傷殘等級,計算賠償金額!協商不成提起仲裁處理!
縱橫法律網 王建峰律師
9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保險和商業保險不發生衝突。出了工傷就應當申報工傷,這對受傷害人是有利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工傷程式比較長,賠償比較高
縱橫法律網 徐濤律師
11樓:品尚律所
這要根據具體的數額計算來確定。還有是否有傷殘等等
12樓:匿名使用者
看具體的案情
如果是農村戶口 按照工傷比較有利
具體建議面談
縱橫法律網 詹定東律師
人身損害和工傷有什麼區別
1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工傷是由勞動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條款對事件的定性,確定為工傷者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而人身傷害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統稱。工傷是屬於人身傷害的一種。
2、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是勞動領域普遍存在的兩種社會關係,兩者之間既有相通之處,也有各自特點。正確區分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對於解決用工糾紛,指導審判實踐具有重要的律法意義和社會意義
(一)關係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而僱傭關係的主體範圍就更為廣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形成僱傭關係。
(二)關係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係,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勞動者系用人單位的成員,必須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在用人單位的領導、管理下從事工作。
(三)關係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而僱傭關係主要受民法調整,包括《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
(四)勞動爭議處理程式不同。勞動關係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式。而僱傭關係主體之間產生勞動糾紛,則適用民事爭議處理程式,當事人可以採用仲裁或者訴訟的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根據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仲裁並非訴訟的前置程式。
(五)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後,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的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者侵權造成勞動者身體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由此可知在僱傭關係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六)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多方面受到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的意志,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
(七)關係的穩定性不同。一般來說,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地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而在僱傭關係中一般是以完成一項或幾項工作為目的,不具有長期、持續、穩定的特徵,勞動者沒有成為用人單位一員的主觀意圖,用人單位也沒有接納勞動者成為單位內部職工的意圖,勞動過程中勞動者雖然也要接受用人單位指揮、監督,但並不受用人單位內部各項規章制度的約束,雙方的地位處在同乙個平台上,勞動過程主要依靠勞動者獨立完成,勞動內容也並非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人身損害賠償並存,受害人可否獲雙重賠
因為第三人造成的工傷,第三人賠償,工傷保險就不再賠償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二條 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 先行支付。工傷保險 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工傷與人身損害賠償並存,受害人可否獲雙重賠償 可以同時要術賠償,但不能簡單地說是雙重賠償...
保險公司,工傷,傷殘鑑定,工傷鑑定與人身保險傷殘鑑定一樣嗎?
1.工傷賠償需要經過工傷認定 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傷殘等級鑑定 兩個程式後,才能依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計算賠償數額!2.首先要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工傷認定,這是所有問題的前提,不申請工傷認定,就無法通過工傷獲得賠償,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職工個人就必須在受傷之日起一年內申請 3.如受傷被認定為因工受傷,等傷...
意思就是不損害就餐客人的健康和人身安全與合夥人的利益的前提下
不損害他人利益 中的 他人 包含國家 社會 集體等。例如 明知合同約定內容會損害出租房者或周圍住戶 偷稅漏稅 違 公德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都屬無效合同。由於你們開餐館,致使周圍的同行銷售收入大幅降低,不屬於上述範疇。除非使用不正當手段。訂立的合同的內容不完善,條款權責不明晰或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