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專業解答王律師
回答公司監事人的法律責任:
1)監事首先負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義務,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實的義務和勤勉的義務,不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監事的忠實和勤勉義務是對公司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對單個或者部分股東所承擔的義務。
2)監事作為公司財產的監督管理者,應當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為單個或者部分股東的利益,經營管理公司的財產,監督公司財產的運營,保證公司財產的安全,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公司法》第149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的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提問請問朋友來酒店 用我做個監事 只是乙個虛職 如果出問題會連帶我的責任嗎
回答要看出什麼問題。公司監事人在利用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時,需承擔賠償責任。
提問請問朋友開酒店 用我做個監事 只是乙個虛職 如果出問題會連帶我的責任嗎
回答一般情況涉及財務問題的,可能會有責任。
如果說您朋友沒有給你開工資的話,建議你不要答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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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監事有什麼法律責任
2樓:華律網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二) 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 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3樓:蘇木槿華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公司監事的法律職責:
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4樓:巢葛菲
公司監事的法律責任:
公司監事因其享有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其需要對公司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什麼是公司監事?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職務執**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2、公司監事的法律職責:
(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5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6樓:戚廣利
」監事在公司中處於重要地位,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範圍內被授予了監督或者管理的公司事務等職權,他們同樣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行使權力,而其也負有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嚴格的義務。
監事首先負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義務,在守法和遵守公司章程的前提下,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從事違法經營活動。監事的忠實和勤勉義務是對公司承擔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對單個或者部分股東所承擔的義務。
監事作為公司財產的監督管理者,應當為公司的利益,而不是為單個或者部分股東的利益,經營管理公司財產,監督公司財產的運營,保證公司財產的安全,實現公司的經濟利益。《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根據本條規定,監事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必須有公司受到損害的事實存在;二是損害行為必須是行為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因本法明確規定公司的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所以,監事不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也是違反法律的行為;三是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四是行為人必須有過錯,也就是必須有過失或者故意。承擔責任的方式,可以根據受侵害的公司權益的性質、具體情況的不同,採取不同的辦法,主要是賠償公司財產損失。
7樓:
公司監事的法律責任為:
(1)檢查公司財務,檢查公司財務,主要是審核、查閱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財務會計資料。
(2)監督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履職情況及提出罷免建議。
(3)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糾正其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4)提議召開及召集、主持臨時股東會會議。
(5)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6)依法對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拓展資料:
監事,是公司中常設的監察機關的成員,又稱「監察人」,負責監察公司的財務情況,公司高階管理人員的職務執**況,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規定的監察職責,在中國,由監事組成的監督機構稱為監事會,是公司必備的法定的監督機關。
監事通常由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經理。
監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參與管理、監督公司事務的職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在執行公司職務時,應當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履行義務,維護公司的利益。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為促使監事依法為公司利益行使權利、履行義務,使公司的合法權益在受到侵害時能得到恢復或補償,《公司法》明確規定了監事違法執行職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8樓:雄鷹耀
《公司法》第148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違反本法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主管有權參與公司事務的管理和監督在法律和章程,並有義務對公司的忠誠。
在執行公司的職責,公司應當依法行使職權和章程,履行義務,維護公司利益。促進監事行使權利和義務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法》明確規定的損害是由主管是非法的在執行職責對公司的法律責任。
公司法規定明確如下: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與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的時候,則要求董事、高階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要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這個法規定的召集與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要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規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以及高階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裡規定的其他職權。
公司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
(1)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是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明確規定,必須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和股東大會來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以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一般是有限額規定的,一般不能超過了規定的限額。
(2)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是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是經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去決議的。
(3)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一般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這項表決則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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