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增值稅組成計稅價格」是什麼意思?

2022-01-03 13:40:06 字數 5254 閱讀 3567

1樓:楓弈寒

這是消費稅和增值稅,計價徵收的時候組成的計稅依據。

如果計價徵收,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一模一樣的, 計算依據=成本+利潤+消費稅

也就是說增值稅=(成本+利潤+消費稅)**增值稅稅率,消費稅=(成本+利潤+消費稅)**消費稅稅率

因為消費稅是價內稅,假設貨物賣價100,,消費稅是3%,這裡的3%是消費稅/(消費稅+成本利潤),100*3%=3,意味著貨物成本和利潤為97.消費稅為3。如果某題目告訴你貨物成本和利潤為97,消費稅為3%,那麼消費稅是多少呢:

3%=消費稅/(消費稅+97),3%(消費稅+97)=消費稅,消費稅=97/(1-3%)*3% ,同樣你貨物賣出100,那麼要繳納增值稅=100*17%,(賣價一般是成本和利潤的組價,如果單單是成本,那麼自然要加成利潤,就出了(1+成本利潤率

) 這樣得出,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就是消費稅和增值稅的計稅依據。

進口的時候,其他相關稅費是計入採購成本裡的(類似國內採購,相關的運費、卸貨費、挑選費計入採購成本),那麼自然而然就把關稅加入到成本裡面了,相當於貨物的成本=關稅完稅**+關稅,如果這貨物是要交消費稅的,那麼就要計算消費稅,同樣消費稅是3%,這裡的3%是消費稅/(消費稅+成本),這裡為什麼沒有利潤呢,因為這東西是買進來的,不是賣出,對於你來說自然就不可能把利潤加進去了,那麼就是【(關稅完稅**+關稅)/(1-消費稅稅率)】,一般國內買進材料,是有進項的,同樣進口也是有的,進項稅額或者叫繳納進口增值稅=【(關稅完稅**+關稅)/(1-消費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你這個消費稅是單單計價的,如果是計量(啤酒這類的)的,那麼就是

一般的:【成本(1+成本利潤率)+數量*消費稅率】

進口的 【(關稅完稅**+關稅)+數量*消費稅率)】

如果是復合計稅的,像(白酒、煙這類的),那麼就是(下面的消費稅稅率會不同的)

一般的:【《成本(1+成本利潤率)+數量*消費稅率》/(1-消費稅稅率)】

進口的 【《(關稅完稅**+關稅)+數量*消費稅率》/(1-消費稅稅率)】

2樓:廉玉榮妙珍

納稅人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納稅人存在視同銷售貨物的情況下,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用以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組成計稅**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對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照消費稅的有關規定確定;對於其他貨物和應稅勞務,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統一為10%.

「增值稅組成計稅**」是什麼意思?

3樓:月似當時

增值稅組成計稅**是指按照計稅**應當包含的因素計算合成的計稅**。

納稅人申報的銷售額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納稅人存在視同銷售貨物的情況下,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確定用以計算增值稅的銷售額。組成計稅**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採購成本。對於應徵消費稅的貨物,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按照消費稅的有關規定確定;對於其他貨物和應稅勞務,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統一為10%。

擴充套件資料

當貨物屬於應徵消費稅貨物時,其組成計稅**中還應加計消費稅額。則計算公式為:

從價計徵: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率)。

從量計徵:不存在用組成計稅**計算消費稅的問題。

當該項應稅消費品為委託加工方式的,則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納增值稅的計稅**也須按一定的計算公式所組成。其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到岸**(cif)+關稅+消費稅。

4樓:依然半仙

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

在同時徵收消費稅的時候:

組成計稅**=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

由於消費稅和增值稅交叉徵收,消費稅是價內稅,增值稅是價外稅,這種情況決定了實行從價定率徵收的消費品的消費稅計稅**和增值稅的計稅**是一致的,即都以含消費稅而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作為計稅基數。

由於消費稅屬於列舉徵稅,應徵消費稅產品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計稅**,在不徵收消費稅產品的增值稅計稅**的基礎上除以(1-消費稅稅率)就可以了。

消費稅和增值稅的組成計稅**

5樓:飛雪連天射蒼蠅

一《消費稅暫行條例》對消費稅組成計稅**的規定

根據我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下列情況適用組成計稅**計算消費稅額。①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計算納稅。組成計稅**的計算公式是:

組成計稅**=(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②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按照受託方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計算納稅;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按照組成計稅**計算納稅。組成計稅**計算公式是:

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③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計算納稅。組成計稅**計算公式是:

組成計稅**=(關稅完稅**

消費稅稅率)。③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的,按照組成計稅**計算納稅。組成計稅**計算公式是:

組成計稅**=(關稅完稅**+關稅)÷(1-消費稅稅率)。按組成計稅**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時,應納消費稅額=組成計稅**×消費稅比例稅率。可見,在上述三種情況下計算企業應納消費稅額時,計稅依據是含消費稅不含增值稅額的組成計稅**。

二、復合計稅方式下消費稅組成計稅**的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酒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關於調整菸類產品消費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分別從2023年5月、6月起,對酒類產品和捲菸的消費稅計稅辦法進行調整,從實行從價定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辦法調整為實行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相結合計算應納稅額的復合計稅辦法。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是:應納稅額=應稅銷售數量×定額稅率+應稅銷售額×比例稅率。

《通知》對復合計稅方式下從量定額和從價定率的計稅依據進行了說明,同時規定納稅人自產自用、委託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從量定額計算消費稅的計稅依據分別為移送使用數量、委託方收回數量、海關核定的進口徵稅數量;自產自用、委託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從價定率計算消費稅的計稅依據按《條例》及有關規定執行。即納稅人自產自用、委託加工和進口酒類和捲菸產品時,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的,消費稅的計算公式是:應納消費稅額=應稅(移送使用、加工收回、進口)數量×定額稅率+組成計稅**×比例稅率。

《通知》中並沒有明確指出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消費稅的組成計稅**應如何確定,給稅收徵納工作造成了不便。在實踐工作中,分別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從價定率計徵部分使用的組成計稅**公式不發生變化,即組成計稅**中不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第二種觀點,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從價定率計徵部分使用的組成計稅**應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即:

①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成本+利潤+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②納稅人委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材料成本+加工費+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③納稅人進口的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關稅完稅**+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

第三種觀點是,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沿用《條例》原有的計算方法不變,而委託加工、進口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中應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

支援第一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是:由於從量計徵以應稅消費品數量為計稅依據,與應稅消費品**的高低沒有關係,因此,計算應稅消費品的組成計稅**時,暫不考慮從量計徵的消費稅稅額。支援第三種觀點的理由主要是:

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公式中的利潤是按全國平均利潤計算的,而全國平均利潤率是由國家稅務總局在2023年確定的,當時尚未對菸、酒產品採用復合稅率,而消費稅是價內稅,可以設想目前的消費稅定額稅部分在當時已經考慮包含在平均利潤率中,現在只是從利潤中分離出一部分成為定額消費稅,並且成本利潤率一直延續使用至今尚未進行變更。因此,在成本利潤率未重新計算以前,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公式中不應加入定額消費稅。與之相對應,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及進口應稅消費品由於組成計稅**公式中未涉及成本利潤率,則應該在組成計稅**中考慮加入消費稅定額稅。

筆者不支援上述兩種觀點。首先,認為從量計徵消費稅稅額與**無關,因而組成計稅**暫不考慮從量計徵的消費稅稅額的觀點是錯誤的。雖然從量計徵的消費稅稅額的計算基礎與**無關,但在復合計稅方式下,從量計徵消費稅定額稅的計算結果是應納消費稅額的組成部分之一,而消費稅是價內稅,不論從價計徵的消費稅還是從量計徵的消費稅均屬於消費稅的範疇,因此,不僅從價計徵的消費稅稅額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內,而且從量計徵的消費稅也應該包含在組成計稅**中。

其次,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中的利潤已包含有消費稅定額稅的觀點也是錯誤的。消費稅作為價內稅的設計容易使用人誤解稅負的增長會減少當期利潤,即在**因素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稅負增加會使用利潤減少相應的份額。但消費稅歸屬於流轉稅類,作為價內稅的同時也是間接稅,間接稅的一大特徵就是可以轉嫁稅負,在商品流轉的過程中**是變化的因素,可以根據稅負的增長變化隨時通過調節**因素來轉嫁稅收負擔,從理論上說,消費稅的最終承擔者是消費稅而不是企業。

因此,只能是組成計稅**中包含有消費稅定額稅,而不能認為組成計稅**中的利潤已包含消費稅定額稅。

筆者支援第二種觀點,即採用復合計稅方式後,應稅消費品從價定率計徵部分使用的組成計稅**均應包含從量定額計算的消費稅定額稅。理由如下:一是符合消費稅價內稅的設計原理。

價內稅的稅款是作為徵稅物件的商品或勞務的**的有機組成部分,組成計稅**的消費稅計稅**的一種特殊形式,理應包含徵收的全部的消費稅額,而不僅是從價定率徵收的部分。二是有利於增強消費稅的巨集觀經濟調控能力。在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中加入應徵的消費稅定額稅,使從價定率徵收消費稅時稅基擴大,納稅人應納的消費稅和增值稅同時增加,並且稅負最終由消費者承擔,進而影響部分消費者的消費行為,起到調節我國消費結構、引導消費規模和方向、誘導消費行為的作用,更有利於增強消費稅的經濟調控能力和作用。

三是統一了消費稅組成計稅**的計算口徑。202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進口捲菸消費稅稅率的通知》中已經明確規定進口捲菸消費稅組成計稅**應加計消費稅定額稅,即:組成計稅**=(關稅完稅**+關稅+消費稅定額稅)÷(1-消費稅稅率)。

雖然目前尚未有相應的法律檔案明確規定自產自用和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組成計稅**公式是否應加計消費稅定額稅,但「對進口產品不得徵收或間接徵收高於相同的本國產品所直接或間接徵收的國內稅或其他國內費用」是wto國民待遇原則的基本精神,從這個角度來看,自產自用、委託加工應稅消費品應與進口應稅消費品在組成計稅**的計算確定上也應做到內外統

一、口徑一致。

增值稅組成計稅依據進口價 關稅 消費稅(進口價格 關稅1 消費稅率 ,這個公式有推導過程嗎

消費稅 進口價 關稅 1 消費稅率 消費稅率增值稅組成計稅 進口價 關稅 消費稅 進口價 關稅 進口價 關稅 1 消費稅率 消費稅率 進口價 關稅 1 消費稅率 1 消費稅率 進口價 關稅 1 消費稅率 消費稅率 進口價 關稅 1 消費稅率 進口價 關稅 消費稅率 1 消費稅率 1 消費稅率 進口價...

增值稅稅法題目,增值稅稅法題目

企業購進免稅農產品時可以抵13 加工成成品以後售出時要交17 的銷項稅。實施方案前,專從農民手中購100萬元,屬 只能抵扣進項稅額100 13 13萬元,銷售牛奶製品要交增值稅500 17 13 72萬元。實施方案後,可以抵扣進項稅額350 13 45.5萬元,銷售牛奶製品要交增值稅500 17 4...

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是多少

稅人銷售貨物 勞務 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 第四項 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 郵政 基礎電信 建築 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增值稅稅率就是增值稅稅額佔貨物或應稅勞務銷售額的比率,是計算貨物或應稅勞務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