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的問題是社保關係轉移還是社保補繳?
如果是關係轉移,手續如一樓所說,一般這類手續應由原單位的人事部協助辦理,因為這類手續非常規流程,所以能確切說出**名稱的人是不多的,而且也可能不準確,所以如果你需要確切知道填什麼**及手續可以諮詢12333或致電社保局(一般他們不會接聽**,所以建議還是親自到社保諮詢處問答案)。如一樓所說,現在國家還沒有這方面的統一政策(廣東省09年出了檔案可以全省統一),所以這個手續做起來很困難~往往會因各地的做法不同而難以實施,所以也可能出現因地不同而做法不同。
如果是補繳社保的話,因為04年距09年已有好幾年的差距,社保局同意補繳的可能性非常小,而且每個區的社保局做法都有不同(有些區最多只能補3個月,有些只能補乙個月)。我估計你這位同事應該還有一段時間才到退休年齡,所以我建議他沒必要急著補繳。如果到了退休時還沒繳夠年限,可以通過「過渡金」的方式進行補繳;如果退休時已繳足年限,那就不存在補繳問題了。
另外你這位同事在北京工作過,現在又在哈市,我建議他最後確定在哪座城市定居才將保險轉移到一起,之前還是在戶口所在地買保險是最安全的做法。隨著國家的福利政策越來越完善,我相信在我們退休的時候,保險合併肯定不會象現在這樣困擾。所以現在沒必要花九牛二虎現在做合併。
另外去外地入職的時候可以跟新公司協商,請他們不用在當地新開帳戶,同意你在原地購買,至於費用如何支付雙方可以協商。
2樓:生命天空保險網
1、現在社保還沒實現全國統籌,因此,異地(跨省、跨地區)轉移非常困難。目前政策下,社保異地轉移,僅城鎮戶口,養老保險可向戶口地轉移。
2、符合轉移條件的,先去戶口地社保機構開戶,開具接受函及獲取相關社保轉移資料(當地社保機構名稱、開戶行名稱以及賬號等),再到轉出地社保中心辦理轉出手續,然後回戶口地辦理轉入。
暫時不符轉移條件的,就直接在哈爾濱重新繳納社保。
可以補繳嗎 哪些人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
3樓:二姐聊保險
只要男滿45歲、女滿40歲的農民就能夠進行補繳,最高只能夠補繳10年,而男滿60歲、女滿55歲的農民,則能夠補繳15年,所要補繳的費用一般是以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並且按照20%的比例進行補繳。
4樓:墨汁諾
首要看你參加的是哪種社會保險,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兩種保險的政策規定是不同的。即使是同一種保險,不同地區政策也不盡相同。
所以要區別對待。通常情況,前者允許一次性補繳,後者不一定,還要具體分析。
如果是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允許一次性補繳。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各地都是定檔定額,自願選擇繳費標準,按年繳費,全國定檔情況最低分五檔,最高分十四檔。
定額低的地區100-200元起,定額多的地區最高是北京1000-9000元。繳納金額允許中途變更,大多數地區允許一次性補繳,也允許你60歲辦理退休時,一次性補繳。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具體要看地方政策。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是否允許補繳,要看地方政策和個人具體情況。
如果你參加的是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那就複雜多了,我國實行的是省級統籌,不是全國統籌,說到具體操作都要依據地方政策,要看你在哪個地區,地方政策允許不允許,再結合個人情況,確定合適的辦法,因人而異。
擴充套件資料:
一、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一般情況下,補繳保險的期間根據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視企業情況而定。
二、所需材料
社保補繳所需的材料
(1)各地區政策不同,要求的材料不同;
(2)補繳的時間不同,要求的材料也不同。一般來說,補繳的月份越早,所需要的材料越多。
具體所需材料,建議登陸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官網檢視,或撥打1233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諮詢。
三、以北京市朝陽區為例:
1.《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兩份。
補繳2023年7月(含)以後超過近三個月的需持相關材料先到社保中心業務核查科進行核查,憑簽章後的該錶辦理補繳。所需材料為:
①申請補繳人員戶口本首頁及本人頁影印件;
②補繳期間相應工資收入明細影印件;
③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影印件;
④《個人納稅資訊查詢》結果(另附登入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個人納稅資訊查詢系統的申請補繳人員個人查詢密碼);
⑤《北京市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申辦單》(一式三份)。
2.《北京市社會保險費補繳明細表》(表四)一式兩份。
3.《基本醫療保險**補繳情況表》(表十)一式兩份。
4.補繳2023年7月以前或跨此期間社會保險的需同時提供經由朝陽區行政事務受理中心審批的《朝陽區補繳養老保險審核表》及《補繳通知書》。
5.企業版子系統(五險合一)軟體生成個人補繳資訊報盤檔案。
5樓:love蝶舞晨軒
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1、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統籌範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
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範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自2023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視窗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視窗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23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6樓:專揀公尺粒
可以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的三類人:
1、原固定工、勞動合同工、長期臨時工也在規劃中,或戶籍臨時人員。未參加保險或中斷支付的,可以補足養老保險。
2、由於開除、驅逐、釋放員工後沒有公共服務等原因造成的支付中斷,或者勞動者不參加保險,可以彌補養老保險的不足。
3、城市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中斷支付,並達到退休年齡減免不滿15年的可以繳納養老保險。
注:新法規定在45歲之前沒有參加過社保的人不再允許一次性繳納15年的養老保險費。
7樓:八月冰霜一場夢
以下情況可補繳
應保而未保的用人單位職工具體包括三類情形:
1、自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來,統籌範圍內在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事業單位辦理了正式招工錄用手續、具有國家規定的連續工齡、因歷史客觀因素應保而未保的職工(含勞動合同制工人)。
經本人申請、單位申報,可到原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補繳手續。
對於申請人原單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門履行申報手續。
對於原已參保的原國有企業、集體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因其參加工作時間及連續工齡計算等問題有異議的,在按規定重新認定後需要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可參照上述適用範圍及申報辦法處理。
2、自2023年1月1日以來與用人單位建立或事實上形成了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不論是用人單位還是職工提出參保補繳申請,只要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爭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均應當依法受理。
3、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勞動關係、因用人單位未依法履行參保繳費義務應保而未保的職工。
用人單位應為職工參保而未參保,用人單位或職工均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參保補繳申請,社保經辦機構應當依法受理。
對於經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調解,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達成調解協議的,可參照上述辦法處理。
中斷繳費的靈活就業人員
可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補繳其在靈活就業人員視窗中斷繳費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靈活就業人員首次參保或在靈活就業人員視窗首次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不得通過向前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不得通過違規補繳而取得按月領取養老金待遇資格。
靈活就業人員補繳起始時間不得早於2023年7月1日。
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因正常原因離職的人員,從進入企業工作或從事靈活就業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對於上述人員進入企業工作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機關事業單位連續工齡及相關待遇,按照《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執行。
上述人員,根據本人意願,由本人及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申請,報經市人社局審核同意,也可補繳其原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時間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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