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則”是誰最先提出的

2021-08-13 14:36:27 字數 5547 閱讀 1043

1樓:匿名使用者

罪刑法定原則”又稱罪刑法定主義,即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對犯罪處什麼刑,均須由法律預先明文規定,也即所謂“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這一來自拉丁語的法律格言,是對罪刑法定原則含義的高度概括。

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可上溯至2023年英國自由大憲章所明確的“適當的法定程式”的原則,而後,罪刑法定思想逐漸與西歐近代啟蒙思想相結合,形成一種與當時封建刑法擅斷相抗衡的一種思潮,廣為傳播,並以三權分立學說和心理強制說作為其理論基礎。從罪刑法定原則近兩百年的發展演進過程中,可以發現,其基本精神乃是通過消極地限制刑罰權以積極地保障人權;其基本要求乃是通過刑法的確定性和絕對性來實現其社會保護和人權保障的雙重機能。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和市場經濟的不斷髮展,個人的主體意識和權利意識也隨之進一步增強,人民需要罪刑法定,法治社會呼喚罪刑法定。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條中莊嚴宣告了這一基本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但對於這一表述,有的學者揭示了其中的“中國特色”;我國的罪刑法定原則有兩個基本方面,第一個方面是其積極側面,第二個方面是消極側面,並且積極側面優於消極側面。

從這個意義上講,正確適用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這是第一位的;防止刑罰權的濫用,以保障人權,這是第二位的。我認為,正是由於這種“中國特色”的存在,造成了罪刑法定原則應然性與實然性的衝突。

我國實行罪刑法定原則(即思想基礎①)是由刑法與民主的關係、刑法與自由的關係、刑法與秩序的關係決定的:是為了實現人民意志,保障公民權利,維護社會秩序,必須實行罪刑法定原則。這一原則折射出當代中國是以依法治國、保障人權為其價值取向的,其核心是實現刑法對人權價值的有力保障。

2樓:匿名使用者

這一來自拉丁語的法律格言,是對罪刑法定原則含義的高度概括。

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可上溯至2023年英國自由大憲章所明確的“適當的法定程式”的原則,而後,罪刑法定思想逐漸與西歐近代啟蒙思想相結合,形成一種與當時封建刑法擅斷相抗衡的一種思潮,廣為傳播,並以三權分立學說和心理強制說作為其理論基礎。從罪刑法定原則近兩百年的發展演進過程中,可以發現,其基本精神乃是通過消極地限制刑罰權以積極地保障人權;其基本要求乃是通過刑法的確定性和絕對性來實現其社會保護和人權保障的雙重機能。

3樓:匿名使用者

罪刑法定是啟蒙時代的產物,最早可以追溯到孟德斯鳩在《波斯人的信札》中提出,真正將罪刑法定上升為刑法基本原則是義大利法學家貝卡利亞。罪刑法定原則由兩個基本方面組成,其一是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其二是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第一個方面可稱之為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第二個方面,可稱之為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

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和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都有其各自的含義。積極的罪刑法定原則與消極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統一,運用刑罰權,懲罰犯罪,保護人權與約束刑罰權,防止濫用,保障人權的統一,這就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全面的正確的含義。罪刑法定原則的這兩個方面的含義集中到一點,就是對人權的維護,這是我國罪刑法定原則的真諦。

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簡單說來就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罪要法定,刑也要法定”。由此派生出以下幾個原則:成文法主義;排斥習慣法;排斥絕對不定期刑;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礎傳統上認為是自然法理論、三權分立學說,但現在通說認為是尊重人權思想。

4樓:匿名使用者

洛克的罪刑法定思想成為古典學派所主張的罪刑法定主義的先河。較為明確地表述罪刑法定思想的是義大利刑事古典學派創始人貝卡利亞。 http:

html——馬克昌《罪刑法定主義比較研究》好好學習啊!這個原則十分重要!

以下哪個文獻是罪刑法定原則最早的思想淵源

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有哪些

5樓:drar_迪麗熱巴

罪刑法定原則,其基本內容是:

(1)絕對禁止適用類推,但是不禁止擴大解釋,把刑法的明文規定作為定罪的唯一根據。對於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能通過類推或者類推解釋以犯罪論處。

(2)絕對禁止適用習慣法,把成文法作為刑法的唯一淵源。對於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允許通過適用習慣法定罪。

(3)絕對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從舊原則作為解決刑法溯及力問題的唯一原則。對於行為的定罪量刑,只能以行為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行為後頒行的新法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4)絕對禁止法外刑和不定期刑,刑罰的名稱、種類和幅度,都必須由法律加以確定,並且刑期必須是絕對確定的,既不允許存在絕對的不定期刑,也不允許規定相對的不定期刑。

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不允許法官隨意擅斷。

(2)實定化,即對於什麼行為是犯罪和犯罪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都必須作出實體性的規定。

(3)明確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得含糊其詞或模稜兩可。

罪刑法定原則從產生之日起發展演變到今天,已經歷了數百年的歷史。在這期間,世界各國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狀況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這些變化必然反映在立法上,要求罪刑法定原則適應社會生活的需要。

正是在這一時代背景下罪刑法定原則發生了從絕對罪刑法定原則到相對罪刑法定原則的重大轉變。

6樓:金果

1、法律主義(成文法主義)。

罪刑法定主義所要求的法律主義是指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必須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據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2、禁止事後法(禁止溯及既往)。

禁止事後法是指只能適用行為時的法律,而不得適用行為後的法律(溯及既往)。

3、禁止類推解釋。

4、禁止絕對不定(期)刑。

5、明確性。

明確性表示規定犯罪的法律條文必須清楚明確,使人確切瞭解違法行為的內容,準確地確定犯罪行為與非犯罪行為的範圍,以保障該規範沒有明文規定的行為不會成為該規定運用的物件。

6、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是指刑法只能將具有處罰根據或者說值得科處刑罰的行為規定為犯罪。

7、禁止不均衡的、殘虐的刑罰。

擴充套件資料: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要求: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罰必須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規定,不允許法官隨意擅斷。

2、實定化,即對於什麼行為是犯罪和犯罪所產生的法律後果,都必須作出實體性的規定。

3、明確化,即刑法文字清晰,意思確切,不得含糊其詞或模稜兩可。

罪刑法定原則並不禁止擴大解釋,但如何釐定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界限,則是一個難題。從形式上說,擴大解釋所得出的結論,沒有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字含義的“射程”之內進行解釋;而類推解釋所得出的結論,超出了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

即在刑法文字含義的“射程”之外進行解釋。從著重點上說,擴大解釋著眼於刑法規範本身,仍然是對規範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著眼於刑法規範之外的事實,是對事實的比較。從論理方法上說,擴大解釋是擴張性的劃定刑法的某個概念,使應受處罰的行為包含在該概念中。

類推解釋則是認識到某行為不是刑法處罰的物件,而以該行為與刑法規定的相似行為具有同等的惡害性為由,將其作為處罰物件。從實質上而言,擴大解釋的結論在公民**可能性範圍之內;類推解釋則超出了公民**可能性的範圍。

罪刑法定的最早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2023年英國大憲章第39條的規定:“凡是自由民除經貴族依法判決或者遵照國內法律之規定外,不得加以扣留、監禁,沒收財產,剝奪其法律保護權,或加以放逐、傷害、搜尋或逮捕。”這一規定奠定了“罪刑法定”的思想基礎。

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進一步提出了罪刑法定的主張,將罪刑法定的思想系統化成為學說。資產階級革命勝利以後,罪刑法定學說在資產階級憲法和刑法中得以確認。2023年法國《人權宣言》第8條規定:

“法律只應規定確實需要和顯然必不可少的刑罰。

而且除非根據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佈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不得處罰任何人。”在此指導下,2023年法國刑法典第4條首次明確規定罪刑法定原則。而後,大陸法系國家紛紛在憲法和刑法中確立罪刑法定原則。

目前,這一原則已深深植根於現代各國的法制意識之中,成為不同社會制度國家刑法中最基本的,最重要的一項準則。

7樓:濟南程律師

罪行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主要包括:

(1)法律主義:成文法、行政法與規章、習慣法、判例不能成為刑法的淵源,但是可能成為理解構成要件要素的材料。

(2)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則,也是立法原則。

(3)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4)禁止絕對不定刑與絕對不定期刑。

(5)明確性——明確性具有相對性:立法和理論的合力。明確性實現與否與罪狀的規定模式無關;規範構成要件在刑法中的存在不可避免。

(6)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

(7)禁止不均衡、殘虐的刑罰。

8樓:四川文典律師事務所

罪刑法定原則

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1)成文的罪刑法定:排斥習慣法。刑法淵源只能是最高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制定的刑事實體法律規範。

除此之外,其他規範性法律檔案不能作為刑法的淵源。在我國,刑法的淵源包括刑法典(包括八個刑法修正案)和單行刑法(2023年制定的《關於懲治騙購外匯、逃匯和非法買賣外匯犯罪的決定》)。

(2)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事後法。只有在行為的時候已經存在並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對所發生的行為具有效力。

禁止不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但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事後法。溯及力問題中的從舊兼從輕原則表達了這一思想。

(3)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禁止一切不合理的解釋。允許有利於行為人的類推解釋。

(4)確定的罪刑法定:刑罰法規的適當。

①明確性:刑法的規定必須清楚、明瞭,不得有歧義,不得含糊不清。

②禁止處罰不當罰的行為,禁止殘酷的不均衡的刑法。對於沒有侵犯國家、社會或者他人利益的行為,無論立法還是司法,都不允許將其作為犯罪行為加以處罰。

③禁止絕對不定刑。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實現了一般正義,但難以實現個別正義。現在各國的刑法都採取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的輕重相適應。

(1)罪刑相適應,是適應人們樸素的公平意識的一種法律思想,是由罪與刑的基本關係決定的,是預防犯罪的需要。

(2)根據該原則,在適用刑法時,應將刑罰的輕重與行為人的犯罪性質、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三者有機統一起來。在制刑、量刑、行刑各個環節均應貫徹罪刑相適應原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

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對於一切人的合法權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護,不允許有任何歧視。

(1)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該平等地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有人身權、財產權、政治權與言論權等等。如果憲法法律只規定了權利而沒有切實可行的措施保障每個人都能平等地享有,那只是空中樓閣而已。

(2)每個人的權利應該受到憲法法律的平等保護。每個公民的權利受到憲法法律保護的程度應該相同,不應該厚此薄彼,不應該區別對待。

(3)同樣的違法行為應受到相同的法律懲罰。法律不僅平等地保護合法權益,也平等地追究違法行為。不論是誰實施違法行為,不論其職位高低,不論其財富多少,都應當依法平等加以追究,不應法外施刑,也不應法外施恩,決不允許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存在。

名詞解釋罪刑法定原則,怎樣簡單的理解「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 種類 構成條件和刑罰處罰的種類 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規定,對於刑法分則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的行為,不得定罪處罰。罪刑法定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 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即犯罪行為的界定 種類 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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