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哪些是應當減輕或從輕的法定情節,哪些是可以從輕或減輕的

2021-08-13 07:40:39 字數 7040 閱讀 3673

1樓:戚廣利

一、應當減輕或從輕的法定情節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第五十八條規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第五十九條又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刑法的這3條規定以及其他相應條款的規定,是我們對犯罪分子量刑掌握從重處罰或者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法律依據。

(1)已滿14歲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2)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十六條第二款);

(3)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十八條第二款);

(4)中止犯,應當兔除或者減輕處罰(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5)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比照主犯從輕、減輕或者兔除處罰(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

(6)共同犯罪中的被脅迫、被誘騙參加犯罪的脅從犯,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比照從犯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刑法第二十五條)。

二、可以從輕或減輕的情節

(一)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造成危害結果的(刑法第18條);2.未遂犯(刑法第23條);3.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的教唆犯(刑法第29條);4.

自首(刑法第67條);5.立功(刑法第68條)。

(二)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1.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法第19條);2.預備犯(刑法第22條)。

(三)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情節:1.在外國犯罪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刑法第10條);2.

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刑法第68條);3.個人**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刑法第383條);4.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刑法第390條);5.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刑法第392條)。

(四)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1.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刑法第37條);2.

犯罪較輕的自首犯(刑法第67條);3.非法種植 罌 慄或者其它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 剷除的(刑法351條)。

2樓:匿名使用者

認罪態度較好,坦白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對於檢舉揭發他人犯罪事實,有立功表現的可減輕處罰

3樓:匿名使用者

一:中無損,應當免。犯罪中止,並且無損害,應當免除刑罰。

二:中有損,應當減。犯罪中止,但有損害,應當減輕處罰。

三:未成年,應從減。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僅從犯,應全三如果僅僅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五:

防避脅,首大功,應減免。防衛過當、避險過當、脅從犯,自首後又立大功者,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六:

輕且首、種且鏟,可以免。犯罪比較輕並且自首的,種植毒品(具體記不太清楚了)並且能夠剷除的,可以免除處罰。七:

未唆精,首或功,可從減。教唆未遂,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自首或者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八:

聾又啞,預或盲,可全三。又聾又啞的人犯罪、預備犯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九:

外已罰,立大功,貪萬退、行介賄,追前交,可減免。在外國已經受到處罰,立大功,**不足一萬能夠退還,行賄或者介紹行賄,在受到追究前能夠上交,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法定的從輕情節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7、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8、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9、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0、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11、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2、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13、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14、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5、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量刑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怎樣區分

5樓:達忠書丹紅

情節嚴重主要是從犯罪構成的方面來講的,以情節嚴重作為犯罪成立條件的,是我國刑法中最為常見的一種情形。例如,刑法第216條規定:“假冒知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定的量刑情節主要是從量刑來講的,法定量刑情節是指刑法明文規定在量刑時應當予以考慮的各種事實要素。法定的量刑情節在刑法總則與分則中都有明文規定。具體有應當從重處道罰、可以從輕或減輕、應當從輕或減輕以及酌定情節。

刑法中法定量刑情節有哪些???要具體要詳細

6樓:深圳智高點智慧財產權運營****

《刑法》

第六十一條 對於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第六十二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從重處罰、從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內判處刑罰。

第六十三條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十七條第三款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 在國外犯罪已在國外受過刑法處罰的(第10條);

2、 有重立功表現的(第68條);

3、 正當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0條第2款);

4、 緊急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1條第2款);

5、 中止犯(第24條第2款);

6、 脅從犯(第28條);

7、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2款)。

(二)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1、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第17條第3款);

2、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條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條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條第2款);

5、 有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

(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條);

2、 預備犯(第22條第2款);

3、 從犯(第27條第2款);

4、 自首(第67條第1款)。

(四)法定免除處罰情節

自首且犯罪較輕的(第67條第1款)。

(五)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1、 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第29條第1款);

2、 累犯(第65條第1款)。

二、分則性情節(危害****罪及軍人違反職責罪不在此列)

(一)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1、 武裝掩護走私的(第157條第1款);

2、 偽造貨幣並**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第171條第3款);

3、 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第236條第2款);

4、 **兒童的(第237條第3款);

5、 非法拘禁,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第238條第1款);

6、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條第4款);

7、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第243條第2款);

8、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條第2款);

9、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因而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第247條);

10、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因而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第248條);

11、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郵件竊取財物,因而構成盜竊罪的(第253條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第279條第2款);

13、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第301條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第307條第3款);

15、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條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毒品的(第347條第6款);

17、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條第2款);

18、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條第3款);

19、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條);

20、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的(第361條第2款);

21、向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第364條第4款);

22、戰時破壞**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第369條);

7樓:中顧法律網團隊

一、總則性情節

(一)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 在國外犯罪已在國外受過刑法處罰的(第10條);

2、 有重立功表現的(第68條);

3、 正當防衛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0條第2款);

4、 緊急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的(第21條第2款);

5、 中止犯(第24條第2款);

6、 脅從犯(第28條);

7、 犯罪後自首又有重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2款)。

(二)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

1、 已滿14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第17條第3款);

2、 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第18條第3款);

3、 未遂犯(第23條第2款);

4、 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第29條第2款);

5、 有立功表現的(第68條第1款)。

(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第19條);

2、 預備犯(第22條第2款);

3、 從犯(第27條第2款);

4、 自首(第67條第1款)。

(四)法定免除處罰情節

自首且犯罪較輕的(第67條第1款)。

(五)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1、 教唆不滿18週歲的人犯罪的(第29條第1款);

2、 累犯(第65條第1款)。

二、分則性情節(危害****罪及軍人違反職責罪不在此列)

(一)法定從重處罰情節

1、 武裝掩護走私的(第157條第1款);

2、 偽造貨幣並**或者運輸偽造的貨幣的(第171條第3款);

3、 姦淫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第236條第2款);

4、 **兒童的(第237條第3款);

5、 非法拘禁,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第238條第1款);

6、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犯非法拘禁罪(第238條第4款);

7、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誣告***(第243條第2款);

8、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非法搜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第245條第2款);

9、 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致人傷殘、死亡,因而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第247條);

10、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死亡,因而構成故意傷害、故意殺人罪的(第248條);

11、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郵件竊取財物,因而構成盜竊罪的(第253條第2款);

12、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第279條第2款);

13、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第301條第2款);

14、司法工作人員犯妨害作證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第307條第3款);

15、盜伐、濫伐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內的森林或者林木的(第345條第4款);

16、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毒品的(第347條第6款);

17、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第349條第2款);

18、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4條第3款);

19、因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毒品犯罪的(第356條);

20、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利用本單位的條件,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的(第361條第2款);

21、向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第364條第4款);

22、戰時破壞**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訊的(第369條);

23、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訊、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第384條第2款);

24、索賄的(第386條);

25、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犯徇私舞弊造成破產、虧損罪的(刑法修正案第2條第3款)。

(二)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

1、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第164條第3款);

2、 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第383條第1款第3項);

3、 個人**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第386條);

4、 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介紹賄賂行為的(第392條第2款)。

(三)法定免除處罰情節

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在收穫前自動剷除的(第351條第3款)。

刑法中的注意規定是什麼,刑法中什麼是注意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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