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化用工與合同化用工區別,市場化用工與正式合同工區別的 法律依據是什麼?

2021-08-10 09:32:15 字數 2069 閱讀 7446

1樓:一世明媚

1、不同的概念

市場化就業實際上屬於勞務派遣形式。勞務派遣實際上是中介公司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但實際上用人單位並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也不是本單位的職工。勞動者是勞動公司派往本單位工作的職工。

合同工是企事業單位通過簽訂合同招聘的短期職工。合同一般採用書面形式,包括期限、任務和共同遵守的義務。

2、不同福利待遇

合同制員工直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市場化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用人單位,正式員工將獲得相對較好的工資待遇,福利相對較好,部分補貼為更全面,退休後將按規定享受。內部利益。市場化的員工基本上是工資、社保、加班工資。

3、不同的關係

派遣員工與用人單位僅為僱傭關係。發生勞動爭議或其他事件,由勞務派遣公司直接處理。用人單位只是一種連帶關係。用人單位對派遣勞動者不滿意的,可以向勞務派遣公司派遣派遣人員。

簡單地說,如果是市場化的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而勞務派遣公司與用人單位是合作關係。

市場化用工與正式合同工區別的 法律依據是什麼?

2樓:

市場化用工也被稱為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臨時工他們的區別在與是不是簽了勞動合同,這在法律上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臨時工的流動性更大,所獲得的用工保障也不如勞動合同工,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雇臨時工,不需要任何手續和理由

勞動合同工由於有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在解雇和待遇上會優於臨時工.解雇他們需要完善的手續和適當的善後事宜,在待遇上他們也比臨時工要好一些,此外,他們可能還有單位為他們辦理的養老保險或其他福利

勞動合同是對勞動關係的確認,勞動關係中如勞動報酬、勞動條件、違約金等很多問題都需要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出現糾紛時才有雙方當初一致意思的憑據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我不清楚你所說的市場化用工到底是什麼概念,我理解可能就是沒有簽署勞動合同的臨時工.

他們的區別在與是不是簽了勞動合同,這在法律上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

臨時工的流動性更大,所獲得的用工保障也不如勞動合同工,在實際操作中,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雇臨時工,不需要任何手續和理由.而勞動合同工由於有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在解雇和待遇上會優於臨時工.解雇他們需要完善的手續和適當的善後事宜,在待遇上他們也比臨時工要好一些,此外,他們可能還有單位為他們辦理的養老保險或其他福利.

勞動合同是對勞動關係的確認,勞動關係中如勞動報酬、勞動條件、違約金等很多問題都需要在勞動合同中予以約定,出現糾紛時才有雙方當初一致意思的憑據。

但是,不管是什麼合同,甚至是法律,現實中大家都有規避的方法。特別在中國誠信不高的情況下,合同的約束力出現了下降的情況.所以他們二者的區別又不是很大了.

但不管怎麼說,勞動合同工還是要好於臨時工的

在這還有乙個正式工的概念,他也是勞工合同工的一種

正式工是有當地常住戶口用人單位登記在冊的正式員工。

勞務工(實際是外來工、農民工)是沒有當地常住戶口經過勞動中介公司或其他渠道派遣被用人單位招聘的員工。勞務工和正式工差別是相當大。

但是我國《勞動法》第3條規定,勞動者享有以下基本權利:1)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休息、休假的權利;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8)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如有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權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權利、就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等。

依法這種差別也正將逐步取消。

在理論上,臨時工與正式工享有同等的待遇。《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法律規定的勞動者範圍廣泛,包括正式工、臨時工,正式工、臨時工一旦與用人單位形成了勞動關係,這種關係可能時間很短,凡正式工享有的權利,臨時工也均應享有。

4樓:小嵐

市場化用工:市場化用工在本質上與合同制用工沒有太大的區別,也是直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待遇與合同制用工一樣。不同的是,市場化用工不允許在石油系統單位內流動,只能在與簽訂合同的企業工作,同時,還需要有乙個技術熟練期的過程,一般情況下可能要比合同制用工晚上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