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清算時間需要多少工作日,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2021-08-04 16:18:54 字數 5008 閱讀 7943

1樓:華律網

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人會對一些投資感興趣,但投資都是有風險的,在企業中,一旦沒有把握好,就可能面臨破產的可能。如果乙個企業是在經營不下去,就必須要有一定的退回,因為如果申請破產,那麼情況就會非常嚴重。正常情況下,只要是公司宣布破產之後,這時候就會有清算人員接管公司,對破產的財產進行估值清算。

那麼一般情況下,破產清算需要多久呢?對於破產清算時間,這個沒有規定具體的時間,一般時間都會非常長,幾年是常事。破產法中只是明確了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

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並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很複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說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因為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著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更不好說了。而如果企業最終因為沒有財產可分配,直接就可以進入結束階段了,但清產核資又是乙個漫長的過程。

所以說,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最好的計時單位是月,通常這個週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條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

債務人對申請有 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 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2樓:朱雪輝律師

企業破產清算的時間,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並非法律遺漏,而是因為企業破產的情況很複雜,有的破產一年都未必能夠清算完畢,更不要提說有多少個工作日能夠結束。因為破產可能重整,重整就意味著繼續經營,這個時間下去就不好說了。

而如果企業最終因為沒有財產可分配,直接就可以進入結束階段了。但清產核資又是乙個漫長的過程。

所以說,如果企業進入破產清算,最好的計時單位是月,通常這個週期至少都在一年以上。

3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

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4樓:美好星空萬里

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重組(破產重整)和破產清算都屬於破產程式。兩者的區別在於:

1、設立目的不同。

破產重組是挽救企業延續,破產清算使企業消滅後的程式。

2、價值功能不同。

破產重組的目的是積極預防債務人的破產,體現其財產增值的功能,而破產清算的目的是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體現的是對破產後財產的分配功能。

3、具體措施不同。破產重組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所屬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而破產清算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如拍賣、折價等。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破產重組使債務人能夠在低谷中復興,使其改善提高後能獲得更大的利益,破產清算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的形式分配財產,一般會使企業有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破產特徵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乙個債權人,只需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式——破產程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5樓:華律網

破產重組屬於破產程式。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破產重組,是指當企業資不抵債時,管理層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重組。

法律允許由同乙個企業的管理層向債權人提出乙個重組方案,延期歸還債務,停止發放股息。公司破產,也可能是破產重組,如果重組成功,有可能公司重生,如果重組不成功,就可能要進行破產清算。公司破產要經以下法定程式:

(1)申請。(2)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並發布公告。

(3)和解破產和解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請或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和債權人會議就債務人延期清償債務、減少債務數額等事項達成和解協議,經人民法院認定後,終止破產程式的一種制度。(4) 宣告(5)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6)破產終結。

6樓:國海**

你好,破產重組和破產清算的區別:

1、二者行為目的有差異

破產重組是對企業挽救的行為操作,操作的當,公司可以進行正常執行;一旦決定破產清算,企業完全沒有了存在的可能。

2、對其價值的態度有差異

破產重組的態度是積極預防債務人的破產,爭取實現各資產增值的現象;破產清算是消極地不再看好任何增值機會,且將財產進行債務人償還分配。

3、具體措施有差異

破產重組屬於採取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整合重組;破產清算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如拍賣等。

4、債權人獲得利益差異

破產重組如果使公司重回正軌,那麼債務人在之後則可以獲得更高的利益;破產清算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的形式分配財產,有時甚至發生虧損的可能。

7樓:未來法律

您好,1,重組並不是法律概念,不是必須在公司破產後才能進行,是在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時,經營管理人可以自主選擇進行重組,目的是保護公司的經營秩序。

(1)重組是公司本身主動的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經營範圍或經營方式的行為,或者是公司引入第三方資金以挽救公司經營

(2)重組方式通常包括:收購兼併,股權轉讓,資產剝離或所擁有股權**,資產置換等

(3)重組失敗,公司可以再行制定其他重組方案或者引入其他資金,並不表示公司必然破產

2,重整屬於法律上公司破產後的救濟措施之一,目前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1)重整是在公司進入破產程式後,由債權人或者債務人向法院申請

(2)重整計畫是由債務人提出後,由債權人會議決定是否通過實行

(3)如果重整計畫未通過,則意味公司進行破產程式

8樓:張明君律師

區別有很多。

1、設立目的不同。前者在於挽救企業,後者在於使企業消滅;

2、價

值功能不同,前者積極預防債務人破產,體現使破產企業財產增值的功能,後者體現的是對破產財產進行重新分配的功能,消極地公平分配債務人的財產;

3、具體措施不同。前者採取一些保護性的措施,對企業的財產、債務及經營事務進行必要的整合,包括追加投資、對債務履行的合意推遲和減免、企業的合併和分立等等,後者要對破產財產進行變價分配,主要有拍賣、強制變賣、折價**等措施;

4、債權人獲得的實際利益不同。前者力圖使債務人復興,保留並提高企業的財產和營運價值,債權人自然能獲得更大的利益,後者中的債權人只能以債務人現有財產為限而受清償,而且財產變價可能使企業損失巨大,債權人最終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的清償極為有限。

如能提供詳細資訊,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解散清算與破產清算有什麼區別?

9樓:匿名使用者

1、適用的法律不同。破產清算應依破產法的程式進行,解散清算則依公司法的程式進行。

2、清算原因不同。破產清算是由於公司資不抵債導致公司解散而進行的清算,而解散清算則是除公司破產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導致公司解散而為的清算。

3、清算機關不同。破產清算由法院組織管理人進行,而解散清算則主要由公司股東依法組建。我國公司法對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4、確認程式不同。破產清算必須由法院確認,而解散清算則主要由股東或股東代表確認。

擴充套件資料: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7)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10樓:手機使用者

解散清算是企業因經營期

滿,或者因經營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業不宜或者不能繼續經營時,自願或被迫宣告解散而進行的清算。破產清算是企業資不抵債或持續不能清償時,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管理人對企業進行的清算。

平常說的解散實際全稱就是解散清算,不過破產的含義比破產清算要大,包括一整套破產程式的內容。

這裡的順序是這樣的(以公司為例):

公司出現解散事由的時候,可以解散。公司解散,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的目的是對公司的債權債務作乙個了結。

如果在清算過程中出現了資不抵債的情形,那麼公司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產,此時管理人介入,按照破產法的規定,分配企業財產,了結債權債務。

清算和破產都是為了償還公司債務,清算是一種主動行為,破產是一種被動行為。

解散清算和破產清算的區別是:

第一,適用的法律不同。破產清算應依破產法的程式進行,解散清算則依公司法的程式進行。

第二,清算原因不同。破產清算是由於公司資不抵債導致公司解散而進行的清算,而解散清算則是除公司破產等原因以外的情形導致公司解散而為的清算。

第三,清算機關不同。破產清算由法院組織管理人進行,而解散清算則主要由公司股東依法組建。我國公司法對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第四,確認程式不同。破產清算必須由法院確認,而解散清算則主要由股東或股東代表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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