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會進行審查,可能會改判,也有可能維持。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七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以判決、裁定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以判決、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銷或者變更;
(三)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式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原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2樓:野馬幫何莫
上訴由二審法院審理,做出終審判決。如果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則以判決方式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上訴維持原判是一種可能,沒有證據證明原判存在不當,就會維持原判,上訴需要在上訴期內提交上訴狀,以及上訴的證據。
4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是否維持原判要看一審是否存在問題,如果一審合法合理,會維持原判。
上訴向原審法院提交上訴狀即可。
如果滿意,希望你能採納、並給予評價;
需要法律幫助,我願意助你一臂之力。
5樓:岡島明子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乙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是否維持原判取決於夫妻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
6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不要上訴,可以聯絡律師
7樓:匿名使用者
需要幫助 可來電諮詢詳談,幫你研究個方案
8樓:信金國婚姻律師團隊
您好,我是婚姻家事律師信金國,接下來為您解答「法院判離婚後不滿上訴的程式」這個問題。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上訴需要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
如果被告對解除雙方婚姻關係的判決不服,那麼在上訴時需要表明雙方感情並沒有破裂的理由,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不離婚或者發回重審。如果原、被告對於解除婚姻關係沒有異議,只是不服一審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務分擔的處理,那麼雙方都可以上訴要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二審法院會根據原被告的上訴請求審理案件,決定是維持原判、依法改判或者發回重審。
二審按照法律規定需要自立案起在三個月內審判結束,特殊情況可以延長期限。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謝謝。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什麼是訴訟離婚程式?
9樓:法律快車
訴訟離婚
訴訟方式離婚,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達不成協議的,應該通過到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對於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離婚申請,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判決離婚。對於婚姻登記機關可以受理的離婚,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但兩種方式只能選擇其一。
1、到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關於格式,您可以在本站「法律文書」中找到),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民事訴訟法》第110條)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確定**日期後,應當在**3日前通知當事人。
2、定期**。
法庭審理後,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3、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乙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4、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5、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10樓:易近人吶
訴訟離婚程式:蒐集證據、立案、舉證期限、**、判決。
夫妻感情破裂並且不能夠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需要去人民法院起訴離婚,起訴離婚的程式如下:
1、蒐集證據
離婚主要就三個問題: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債務、子女撫養問題。所以要蒐集這三方面的證據材料,調查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爭取孩子撫養權的需要證明自己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證據
2、立案
立案要準備以下材料:身份證影印件兩份(乙份給被告,乙份法院留存);結婚證原件和影印件2份(法院需要看一下原件留存影印件,有的地方法院會保留原件,比如石家莊市的郊縣贊皇、欒城等);起訴書(建議律師**)
3、舉證期限
離婚訴訟適用一般程式的舉證期限是30天,30天後**
4、**
**審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訴後,開始訴訟程式,到做出判決前所作的一切調查工作的總和。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審理三個階段:
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離婚訴訟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的5日內將訴訟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訴訟狀副本的15日內應提出答辯狀;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後,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審理。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日期。
**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迴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鑑定人,宣讀鑑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後,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5、判決
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後,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即發判決書。
離婚案件的一審程式結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服,可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進行二審訴訟程式。如果當事人在判決後15日之內未上訴那麼判決生效,一審結束。
一審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原告無新的事實和理由6個月內不得再次起訴,這相當於給了雙方乙個冷靜期。
11樓:北京周軍律師
北京周軍律師 回答:
當事人首先要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訴狀中應註明離婚的訴訟請求及事實和理由。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後,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並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
人民法院確定**日期後,應當在**3日前通知當事人。
定期**。
法庭審理後,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依法判決。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的,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應當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遞交上訴狀。上訴狀應向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提交副本乙份。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應當在5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5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對方不答辯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
原審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答辯狀,應當在5日內連同全部案卷和證據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也可以徑行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終審的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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