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頂言律所
家裡宅基地是全家人的,如果補償的話也是算你們全家人,因此你的兄弟姐妹都有份,你們還是再好好商量一下,到底是要錢還是要安置。
農村宅基地家庭成員簽定的“分家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2樓:點亮黑暗
內容合法的分傢俱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樓:
1、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後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協議也是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農村分家協議一般來說是有法律效力的,民法自治,各方達成一致一般有效,但也要看具體情況,有效需要內容不違法,沒有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才有法律效力。
比如有沒有給年幼或者無勞動能力的家人留出一定份額,比如是不是在脅迫、緊急情況下趁人之危,比如有沒有重大顯失公平的條款,有沒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間關於分家時的分家協議的效力很看重,然而該行為究竟是否可以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卻是一個相對比較複雜的問題。
第一、關於分單的實質。民間關於分單的實質,一般理解是在有權分配家產的人和管事的人在場的情況下,所做的正式分配協議。該協議具有約束所有參與人的效力,一經簽訂不允許反悔。
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上,對於簽訂分單的行為,並無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此類行為僅僅是一種合乎民俗,但是並無法律明確約束規則的財產分配行為。因此,簽訂分單的行為從這個意義角度,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第二、關於分單的主體。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民間習俗是,男丁具有分家的特權,女兒尤其是出嫁的閨女,根本沒有權利來家裡分配財產。因此,很多時候,分單的主體根本沒有家庭中女性晚輩的參與和簽字確認。
但是,從我國現行法律上將,男女平等,更無論出嫁與否。因此,簽訂分單的主體範圍與法定的財產主體範圍之間的認同差異,也構成分單法律效力確認上的風險。
第三、關於分單的適用範圍。一直以來,分單大多是按照風俗,對家產的分配。但是,有的時候,分單也存在著對於父母撫養照顧的因素在內。
由於分單兼顧很多內容,使得其在法律的認定上,存在著多個側面。諸如,有點像析產協議,有點像遺贈扶養協議,有點像繼承權協議等等。因此,分單在法律適用規則上的不確定性,其風險也無形中加大。
第四、關於分單的證明主體問題。按照民俗民風,分單尤其是農村分單,都是在所謂的管事人在場情況下,進行的正式家庭會議時簽訂的。這其中的管事的,起到了見證和烘托正式性氣氛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定紛止爭”效果。
因此說主體,內容合法的分家單具有法律效力,對分家的各方有約束了。
5樓:晴天
該協議是在公平、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而且有證人,具有法律效力!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違反法律相關規定就是有效的,具體要看協議內容
縱橫法律網 徐冰律師
7樓:匿名使用者
看對誰有效了?這個是分內部和外部的
8樓:明哲董
應該有效,具體事宜諮詢當地律師比較穩妥
已經有了宅基地,還能夠繼承父母的宅基地嗎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版省 自治區 直權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 鎮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 鎮 人民 審核,由縣級人民 批准 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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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可以分宅基地的一半錢,姑姑就免了,農村閨女嫁了,就沒有繼承房子的權力了,還好意思 我也遇到這樣的事 不知道怎麼解決 你解決了嗎 你不要太悲傷,現在是法制社會,你叔叔姑姑都有權利分這個房子,你是繼承你爸爸的那乙份,你跟你叔叔姑姑平等分。法律是講原則的,不講良心。農村宅基地的名字是我爺爺的,但房子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