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你所說的情況是事實婚姻,現在婚姻法修改以後,不再承認和保護這種婚姻,屬於無效婚姻,也不保護你們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至於罰款,婚姻法好像沒這個規定,不過像你這樣的情況,沒有人舉報,也不會有人來查的,放心過你們的小甜美的日子吧
2樓:咸寧無產者
根據現行的婚姻法,你們的婚姻是無效的。如果女方已**,但沒有到規定的法律年齡,是不能辦結婚手續的。如果女方屬未成年人,可能會觸犯法律。
如果是成年人,罰款是沒依據的,最多隻能是屬非法同居。當然是男女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如果女方不同意,可能夠成**罪。
最好是與當地相關部門進行溝通!
3樓:匿名使用者
在農村一般來說請人喝了喜酒就算舉行結婚儀式了,但是在現行的婚姻法中是不受保護的;雖然屬於非法同居,可不會被罰款。
只有一種情況會被罰款:那就是未婚先孕,計生部門會罰款的。至於罰多少,可能在五千到三萬之間。
4樓:匿名使用者
在農村,這是很常見的,大多按各地習俗,沒登記,若依當地習俗結婚,法律是承認婚姻的,但婚姻不受法律保護,可補辦結婚證,應該沒多大問題。
5樓:登入日
你們那是非法同居關係,不受法律法律保護。你們這種情況只為背道德,不觸犯法律,所以不存在罰款的問題。你們那裡所謂的罰款肯定是利用你們不懂法趁機撈錢。
6樓:
首先更正的是,你們夫妻倆沒有登記結婚,那麼按照法律角度來講,你們不屬於合法夫妻.那麼你的結合性質就屬於非法同居.
如果雙方同意同居,那麼非法同居目前為止還沒有處罰這一條.
所以你們的行為不會被作出經濟處罰.但是建議你們早點去領取結婚證!@
7樓:匿名使用者
沒事兒,只是不受法律保護,只要感情好就不怕。好好珍惜彼此,年齡一到立刻領證。
祝福你們。
8樓:╭ゞ輪┕迴
屬非法同居,不必擔心沒什麼,喝喜酒只是一種形式
9樓:電商阿甘
婚姻法好像承認兩種婚姻一種是事實婚姻,也就是沒拿結婚證兩人同居了好多年,事實上已經被社會認為是夫妻了,還有一種就是到了法定年齡拿到的結婚證。你這種屬於非法同居,非法也就是不在法律範圍類的,也就是你們的關係不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的,結婚喝酒只是一種形式,既然不受法律約束和法律保護,那就不會有人管到你們的,管到你們一般是道德觀念,從道德上說好像這種關係是不道德的,可是你們都是相愛結婚的,也就不要想那麼多了,祝你們幸福!
10樓:匿名使用者
罰不著你。非法同居也是說同居的雙方或者一方已經是已婚的了。
11樓:匿名使用者
年齡到了去領證唄!沒d事,又不是重婚!
哪一年的婚姻法開始規定同居關係是非法的?現在在法律上還有“非法同居關係”這一說嗎?
12樓:冷冷清秋羊羽
2023年修正後的婚姻法(俗稱新婚姻法)對以前的“非法同居”改名為“有配偶而與他人同居”。
《婚姻法》新司法解釋為了加大對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行為的處罰,新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都涉及到一個概念:“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一)更是明確了這一概念:
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可見,按目前法律來說,非法同居這一概念已經失去了現實意義,取而代之的是更為規範科學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後者嚴格的區分了‘非法同居’與‘重婚行為’,而此前的非法同居概念模糊不清。
那婚姻法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處罰並不是直接的,而必須是以出現了“導致離婚”這一法律事實為前提。
另: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嚴格來說,這並不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行為的處罰,而是一種法定的離婚情形(必須調解)。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罪區別?
刑法規定了重婚罪。
其他不多說,簡單說說外在表現: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不以夫妻名義是重要區別之一 .當然,現在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這個概念不完全包括了以前的非法同居。前者要求必須是有配偶者,而後者未必。
我國法上非法同居的分類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如此區分的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根據“他人”是否有配偶為標準,可以將上述兩種非法同居再作區分:前者可以區分為: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後者則可以區分為:
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和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前者中的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可以歸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之中。因此,上述兩種分類可以具體型別化為兩種:
無配偶者與無配偶者同居與無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與有配偶者同居兩種。
因此,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和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我國法對非法同居的態度根據《婚姻法》第3條規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第32條第3款第1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有配偶者相對方離婚的法定原因。第46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婚姻法》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沒有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規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該條規定的同居就是指的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1款的規定,即“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根據前述對非法同居的分類作為解釋依據,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而對於有配偶者與配偶者、有配偶者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
儘管人民法院對於無配偶者之間要求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不予受理,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第2款:“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對於無配偶者之間在非法同居期間有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的請求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作出處理。
非法同居與重婚的區別根據上述規定,非法同居是民法上的制度,而重婚既是民法上的制度,也是刑法上的制度。
如上所述,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與有配偶者與無配偶者、有配偶者的非法同居兩類。對於無配偶者之間的非法同居,因雙方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因此,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登記結婚均不構成重婚。
而對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又因我國《婚姻法》對非法同居與重婚採並列規定的立法例,因此,此處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不是重婚,也可以說兩者之間不發生交叉關係。
重婚,根據前述規定,可以定義為: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又登記結婚,或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雖未登記結婚或者舉行結婚儀式,但兩人卻是以夫妻關係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公認的情形。因此,重婚的可以區分為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類。
13樓:蘇州虎丘法律所
2023年2月1日以後,就在法律上沒有事實婚姻了。至於同居關係,一直就沒有合法過。
非法同居怎麼處罰
14樓:華律網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不道德的行為,是違反《婚姻法》的行為。其直接後果是敗壞社會風尚,導致婚姻關係破裂,嚴重的還會導致其他更惡劣的後果。《婚姻法》共有三處出現“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定,第一處是《婚姻法》第三條“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從保障婚姻原則的貫徹提出的禁止性規定;第二處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准予離婚的理由“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從保護合法婚姻關係,促進社會穩定的要求提出的;第三處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婚姻損害賠償“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懲罰,是從保護對因此而離婚的無過錯方合法權益提出的。
另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還有可能構成重婚罪,受到刑事處罰。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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