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大陸「婚前按揭房」如何歸屬的判例解讀
張曉達 律師
2023年12月22日
一.大陸法院判例
2023年10月台商王先生在上海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40萬人民幣,銀行貸款40萬人民幣,並辦理了產權證。一年後王先生與大陸張女士結婚,當時王先生所買的房產已公升值至100萬民幣,婚後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023年11月,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鬧離婚,當時該房產的市值已經達到了140萬人民幣。
雙方在談及房屋的分割問題時,張女士認為,該房屋目前的價值除去40萬首付款以及王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萬元還貸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即140-40-5=95萬,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而王先生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
後雙方將此糾紛訴之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一審判決該房產為王先生個人財產,歸其個人所有。而對於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的銀行貸款,王先生應將其中的一半償還張女士。張女士不服,上訴到二審法院,最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二.婚前按揭房產歸屬問題分析
這裡我們要討論的「婚前按揭房產」,是單純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銀行按揭方式購買(限為個人行為,排除夫妻雙方婚前已有合意的共同購房行為,此時可能房屋已為雙方婚前共有財產),婚後由夫妻共同償還貸款的房產。實際上,上述案例的核心是如何界定婚前按揭房產,進而確定如何分割婚前按揭房產的問題。
財產分割是離婚中最容易遇到的問題,很多人對一項財產到底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總是弄不明白,特別遇到房產時就更加複雜了。買房從簽合同到付首付、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再到辦理產權證、償還到款要經歷很長一段時間,乙個人很有可能在這期間結婚又離婚,上面的案例便是其中一例。那麼此時婚前按揭房產到底如何歸屬呢?
1.法律對一般婚前財產的原則性規定
大陸現有的法律法規沒有就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只是就一般的婚前財產的分割做出了規定,即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前個人財產屬於夫妻一方所有,並且婚前個人財產並不因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未個人財產。這裡尤其要提醒大家注意「婚前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這一點,因為在2023年大陸修訂《婚姻法》前,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曾經有過明文規定:婚前個人財產經過4年或者8年後可視為夫妻共有財產,但現在的法律對此問題做了重大改變。
2.剖析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
上述對婚前財產分割的原則性規定,套用到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上即可理解為「一方在結婚前購買的房產屬於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然而僅憑此理解仍然會讓人疑惑重重,需要進一步剖析:
(1)何為「婚前」?何為「婚前購房」?
從上面的分析不難看出,婚前按揭房產的分割中有兩個關鍵的時間點:一是「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二是「購房」時間點,即什麼時候開始算是購買了房產。
對於前者,答案很簡單,鑑於在大陸通常情況下結婚需要進行登記才被視為合法婚姻,因此,夫妻雙方自大陸民政部門領取《結婚證》之日可視為「婚前」到「婚後」的時間點,而其他諸如訂婚、舉行婚禮等時間點都不具備法律上的意義。
對於後者,比較困擾,在購房一系列的過程中到底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例如:在婚前簽了購房合同,付了首期款,婚後才進行按揭貸款,並辦了《房產證》,那哪個才是「購房時間點」?
有人認為,鑑於房產在法律上屬於不動產的範疇,而根據大陸相關法律的規定購房人真正獲得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時間點為辦理完房屋的過戶手續,取得《房產證》之日,因此,認為獲得房屋產權證書之日為即為「購房」時間點。還有人認為,判斷這一問題關鍵是看房價款是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還是婚後以共同財產支付的。
實際上,上述觀點在理解「購買」這一概念時過於狹隘了,因此由此得出的結論也有失偏頗,考慮到購房的目的性以及購房整個過程的關聯性,應當以簽訂購房合同的時間為「購房」時間點,簽訂合同時最能反映「購房」這一行為的性質。
(2)按揭購房過程中各方的法律關係如何?「共同還貸」如何補償對方?
婚前個人所購房屋為個人財產已確定無疑,然而如果是婚後夫妻共同償還的貸款,難道不會對房屋的所有權產生任何影響麼?有人提出過這樣的觀點:在償還完所有銀行貸款前,應當將房產權分時段分割為婚前婚後兩部分,婚前個人支付的房價款獲得相應比例的婚前房產權益,這屬其個人財產;而婚後雙方共同償還銀行貸款獲得婚後房產權益,這部分是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在弄清楚這個問題之前,應當先弄清按揭購房各方的法律關係,即購房人、出賣人(如開發商)和貸款銀行三方的關係。簡單地說,購房者與開發商是房屋買賣關係,而購房人與銀行則是房款借貸關係。當購房人與開放商簽訂了購房合同,並在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銀行將貸款金額劃入了開發商帳戶,同時也辦理了房產證後,購房合同雙方都已經履行完了合同義務,雙方已經結束了購房合同的關係。
在此之後,購房人向償還銀行借款的行為,屬於購房人與銀行因貸款行為而產生的債券債務行為,並不影響所購房屋所有權的歸屬。
如果婚後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了銀行貸款,可以理解為是用夫妻共有的財產償還了一方的個人債務,因此,離婚時欠款的一方應當將夫妻所共同償還貸款的一半補償給另外一方,這正如文章開頭所引用判例中法院最終的判決一樣。
2樓:我愛秉燭夜讀
首先房產證上得是你自己的名字,然後看房產證上的日期,如果房產證上的日期晚於結婚證上的日期,就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早於,那就屬於你個人財產了。這樣你就可以不需要你配偶的簽字,只有你自己就可以賣了。
這是因為你不能證明這房子是你自己,並且是在婚姻存續期間,所以房管局要求配偶簽字。
3樓:匿名使用者
婚前你買的 屬於你的個人財產 你可以賣 不需要他同意
主要看錢 婚前買的就是個人 婚後買的就是夫妻共同
分期的 就是按錢算
我國關於房屋買賣的相關法律規定 5
4樓:匿名使用者
有《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法規可以參照。分析如下:
1、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對於城市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號頒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的。
5樓:匿名使用者
1.房屋買賣合同需要採用書面形式,買賣雙方需將買賣房屋的位置、面積、價金等約定於書面。
2.在城鎮買賣房屋之所有權須經房屋登記機構登記後,才發生轉移,如未登記,即使交付,也不發生權利轉移效果。
3.出賣共有房屋或出租房屋時,其他共有人或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4、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自願、公平及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為體現雙方自願的原則,本合同文字相關條款後留有空白行,供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合同生效後,未被修改的文字列印或印刷文字視為雙方當事人同意內容。
5、本合同文字為買賣雙方自行成交所採用的示範文字,通過設立「專用賬戶」的房地產經紀機構或交易保證機構劃轉交易結算資金的,所簽訂的《存量 房交易結算資金劃轉協議》應當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6、存量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時所涉及的主要稅費包括但不限於:契稅、印花稅、土地出讓金(已購公有住房有此項)、綜合地價款(經濟適用住房有此 項)、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
7、雙方當事人選擇申請仲裁解決爭議的,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或註明全稱的其他仲裁委員會申請。
8、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數,並在簽訂合同時認真核對,以確保各份合同內容一致。
6樓:於昌斌的
1、《城市商品
房預售管理辦法》
《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是國家為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維護商品房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對於城市開發的商品房預售時的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31號頒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2、《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為了規範商品房銷售行為,保障商品房交易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的。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的。
已於202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2023年6月1日施行。
4、以及各地的地方性法規等法律法規可以參照。
每個地方都有相應的標準,買賣房時應當結合國家法律,參考當地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房屋買賣中的法律法規:
一、符合房屋現售條件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的效力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即簽訂預售合同轉讓房屋,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房屋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可以認定為商品房現售,當事人以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二、預約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當事人以出賣人在簽訂預購書、購房意向書等預約協議時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為由,要求確認預約協議無效的,不予支援,但預約協議被認定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除外。預約協議訂立後,當事人一方無正當理由拒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守約方起訴要求法院強制違約方訂立買賣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援。
三、基於假按揭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為套取銀行貸款虛構房屋買賣事實訂立買賣合同,雙方並無買賣房屋的真實意思表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當事人尚未還清銀行貸款的,對於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5條的規定處理。
四、房屋買賣中陽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中為規避國家稅收監管故意隱瞞真實的交易**,該**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影響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當事人以逃避國家稅收為由,要求確認買賣合同全部無效的,不予支援。當事人對房屋買賣合同(包括雙方已經簽字的網簽合同)的效力及履行存在爭議,經審查其名為房屋買賣,實為贈與等其他法律行為的,應根據隱藏法律行為的性質進行處理。
五、購房指標轉讓合同的效力
當事人簽訂合同將房屋(包括拆遷安置用房等)的購買指標轉讓給他人,當事人一方主張轉讓合同無效的,一般不予支援,但當事人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購房指標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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