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律師張蕊
買房時,被開發商釋出虛假廣告忽悠,是否能讓其承擔民事責任?
2樓:芊雲說電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等違約責任」。
開發商虛假宣傳欺騙購房者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3樓:博主狩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4樓:律師張蕊
買房時,被開發商釋出虛假廣告忽悠,是否能讓其承擔民事責任?
開發商虛假宣傳可以退房嗎
5樓:愛喝粥
按照《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在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內,如果出賣人就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明確具體、欺詐性的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與此不同,在商品房開發規劃範圍外,如果開發商對相關設施進行明確具體、欺詐性的說明和允諾,並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雖然不能被視為合同內容,不發生合同的效力。但是由於開發商的欺詐導致購房者損失,開發商也應為自己的欺詐行為承擔責任,即民法所稱締約過失責任。這種責任不是違約責任,乃是一種損害賠償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中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或者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五十四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受到損失的購房者既可以要求賠償,也可以要求變更或者撤銷購房合同。
然而需要說明的是,想要證明樓盤廣告、樓書等宣傳性資料構成虛假陳述或者欺詐,並不容易,必須要具有明確、具體等特徵才行。因此購房者應當儲存好相關的購房材料,以便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益。
6樓:皆有可能
虛假宣傳要有證據支付,比如開發商的宣傳材料、報紙廣告等,如有證據,因車位的有無問題,想退房很難,可以考慮向開發商追究違約責任。
7樓:
有證據可以退,要合同上的證據。口頭說不算的,銷售是不會承認的口頭說過的話。
8樓:小仙女
沒簽正式合同是可以退房的,你還可以採取一些維權措施,畢竟涉及的財產數額較大,可以找律師諮詢一下
買房的時候宣傳的都是綠地率不低於30%,可是交房之後根本就不是,懷疑開發商虛假宣傳,該怎麼辦呢?
9樓:
這就是虛假宣傳的一種情況,可以起訴開發商並且要求賠償,我現在住的小區當時也是說綠化面積不小於35%,可是我們實際測量的結果只有10%左右,差別太大,後來通過秦兵律所幫我們上訴,業主都得到了相應補償,但是綠化沒達標還是有點遺憾,只能通過其他方式來彌補一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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