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旅人說事
1、對於訂婚的財禮問題,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婚姻法和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一般情況下一方提出退婚應退還另一方所送的財禮;現在是他提出退婚,那要看兩種情況:一是你有過錯的情況下,你應當退還他所花費的部分財禮;二是你沒有過錯,他無故提出退婚,那是他毀約在先,你可以不予退還他因此所花費的財物。
2、當時你們訂婚時所說的話,雖沒有簽訂文字協議,但口頭協議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他現在提出退婚,他就應當遵守口頭協議,按照你們的約定,可以不予退還他在訂婚時所花的財物。
3、他要打官司可以和他打,但你要事前收集好證據,找一些證人。如果是他提起訴訟,他應當負舉證責任。我國法律對這類問題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辦理的。
當時收財禮時寫了收據嗎?我估計沒有寫,這樣對他一方更加不利。
現在有兩點是關鍵的:一是你有沒有過錯;二是你要收集對你有利的證據。
2樓:匿名使用者
訂婚形成的婚約在國內無法律效力,因此而發生的男方給付彩禮行為視男女雙方日後是否登記結婚並共同生活而判斷女方是否有義務返還,未登記的,原則上要返還,登記了的,原則上不返還,除非雙方未共同生活,或因給付禮付禮金導致男方生活困難的,女方賠償請求不會得到法律支援。
3樓:小_咯
沒有到連喝杯水都要付錢的地步吧,你們之前訂婚了他對你好是應該的啊,不至於一些小事也算這麼清楚吧,難道請你吃飯了還要找你要錢啊??至於訂婚所付的錢倒是可以退回,畢竟那錢是用來結婚用的,現在不結了也應該退回。
4樓:匿名使用者
婚姻法規定彩禮是不用返還對方的。
5樓:這廝為什麼呢
還是把能證明是他給的東西退了吧
至於你倆在這期間開銷的部分
誰也不用再計較 這樣是最公平也是最合理的選擇那個男人 還計較那麼多 真丟人
打死也不能跟他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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