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可以重複抵押嗎,物權法關於重複抵押的效力規定

2021-05-01 20:14:03 字數 1066 閱讀 1300

1樓:科學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三十五條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餘額部分。

對本條之規定,應為兩層涵義之理解:首先,本條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複抵押制度,即許可債務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別向多個債權人進行抵押。

其次,本條對抵押物價值與被擔保債權數額之關係作了限制,只允許抵押物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數額,財產已經抵押的,也只允許就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部分設立重複抵押。就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這兩層涵義,前一涵義成為確立重複。

2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重複抵押,是指債務人以同一抵押物分別向數個債權人為抵押行為,致使該抵押物上有多個抵押權負擔的抵押形式。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因此你所說的情形,只要前一次擔保的債權小於抵押物價值,可以在餘額範圍內,再次抵押。

3樓:匿名使用者

擔保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 抵押權

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分。」對本條之規定,應為兩層涵義之理解:首先,本條以明示方式肯定了重複抵押制度,即許可債務人就同一抵押物分別向多個債權人進行抵押。

其次,本條對抵押物價值與被擔保債權數額之關係作了限制,只允許抵押物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數額,財產已經抵押的,也只允許就價值大於被擔保債權部分設立重複抵押。就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這兩層涵義,前一涵義成為確立重複

4樓:匿名使用者

《物權法》第199條規定:「同一財產有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一)抵押權已登記的,按照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清償;(二)抵押權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很明顯,重複抵押沒問題。

物權法關於重複抵押的效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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