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但有孩子男方因為用女方的身份和別人聊天就說女方出軌這個怎麼解決

2021-04-03 02:21:27 字數 2142 閱讀 9765

1樓:河套小哥

沒有結婚證不存在出軌,直接分開即可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就是栽贓陷害,無理取鬧。對方是要找個理由跟女方分手,而且不用賠償。

沒有結婚證…單憑聊天記錄就說女方出軌,沒有結婚證,法律會受理麼

3樓:匿名使用者

親,沒有結婚證,表示雙方在法律 上不是夫妻關係,同時聊天記錄更不能有任何法律 作用的。

4樓:咬咬牙就過去幹

你們幫人太無聊他結婚沒結乙個關你鳥事

沒有結婚證……有出軌的之說麼……單憑聊天記錄!

5樓:q1036318835查

不行,首先沒有結婚證只能算是男女朋友,不受法律保護,另外就單憑聊天記錄也不能證明對方真正出軌。這兩樣都過不了關,乙個不靠譜的愛人還是盡快分手比較好

6樓:匿名使用者

有聊天記錄不算出軌,誰沒和異性聊過天。是你想多了

7樓:熱心網友

沒有結婚何來出軌之說

兩個人沒有結婚證,孩子八歲了,男方多次出軌,女方有**和聊天記錄為證,財產會怎麼判

8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有同等權利

9樓:778琪琪吧

在這裡問是沒有用的 去找律師

沒有結婚證……在法律上承認是夫妻關係麼? 10

10樓:幸福丶只在一念之間

法律認可的夫妻關係有兩種:

一種是領取結婚證書,另一種是事實婚姻

既然你們沒有結婚證,那就要看你們是否具備事實婚姻的條件了...

下面我們就來看下國家法律是如何定義事實婚姻的: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11樓:奇農嘉嘉普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2月1日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

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今天開啟乙個女生的瀏覽器,我當時就驚呆了,收藏了很多那種電影的位址,其中乙個「屈歐」還備註了精品中的精品,我昨天晚上也搜尋了一下,果然非常牛啊,直接點播,即點即播,手機也可以看,非常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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