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有捨有得
首先刑法裡沒有「繼續犯罪」的規定。
罪犯是指經法院判決有罪而服刑役的人。過了追訴期,同時也沒有被法院判決的人就不能算是罪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所以第二次犯同樣的罪行被抓只能追究當下所犯的罪行。
2樓:許三多
刑法上沒有繼續犯罪的說法,只有累犯,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在五年之內再犯同樣的罪,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所以一般犯罪沒有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的或者不是在五年之內的或者不是犯同一種罪的,都不算累犯,只能算是有前科!
3樓:二愣神君
如果以前的犯罪沒被公安機關發現,而確實過了追訴時效,就不能再追究以前的犯罪了,只追究這次的犯罪。
如果是以前法院判過無罪,以後無論過了多久,沒有新的證據或者其他可以再起訴的情形,是不能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只追究這次的犯罪。
具體情形還需具體分析,如果是持續犯罪,比如非法拘禁甲十幾年,在非法拘禁甲期間又非法拘禁乙,前後犯罪都要追究,應當數罪併罰。
你說的「繼續犯罪」,法律上沒有這個說法。
刑事案取保候審期限12個月內沒有被判刑,過了兩年也沒被判刑的刑事案現在又犯同樣的刑事案算不算有前科
4樓:戚廣利
刑事案取保候審期限12個月內沒有被判刑,過了兩年又犯同樣的刑事案不算有前科。
刑法上所講的前科是指曾經被人民法院判處過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並且已經執行完畢的人又重新犯罪。
構成前科的條件是:判處拘役、有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的。
如果是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罪犯,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的,或者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的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未犯新罪,而在緩刑考驗期滿後又犯新罪的,都不認為是有前科。正在服刑的犯人再犯新罪也不能認為是有前科,而是屬於服刑中重新犯罪。
我國刑法規定,有前科的人在原刑罰執行完畢5年之內再犯罪的應該從重處罰。
5樓:匿名使用者
取保候審屬於強制措施,如果沒有判刑不會留下犯罪記錄,之後犯罪不會構成累犯。
如果第一次被抓犯刑事案件的人,在取保候審期限公安機關讓取保候審期限過了,犯罪人在12個月取保候審期
6樓:戚廣利
公安機關辦理的取保候審期限過了,應當及時變更或者解除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採取的在一定期限內暫時限制或剝奪其人身自由的一種法定強制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在取保候審期間又犯罪的,應由公安機關取消取保候審,並將新犯罪與原罪併案偵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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