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法理?與法律有什麼區別,法理學和法學有什麼異同?

2021-03-27 04:12:35 字數 5967 閱讀 5107

1樓:阿離

法理,指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法理作為法的淵源,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在社會主義法中,法理一般不作為法的淵源。

1、性質不同

法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法理作為法的淵源,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2、地位不同

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範,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理依據一般是法的原則、理論,用於在法律不足以解釋某一法律關係或事件時使用,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因為法律無論如何詳盡,也不可能把錯綜複雜、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都毫無遺漏地加以規定。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因此法理一些特殊情況下,被當做法律使用或作為某一案件判決的參照。

3、形式不同

法理是一種抽象的、概括的法的形式,是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

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2樓:匿名使用者

一、法理和法律的基本概念:

1、法理,指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

2、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二、法理和法律的區別:

1、含義不同

法理具體表述為「公約公信公行、公行公約公信、公信公行公約」。由於法理本身,就是法約的約定、廣普周知和實施程式法案,因而可以統稱之為「三公法案」。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2、本質不同

法理是母法與子法之間的法學議題的發生因循關係。

法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地說,它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3、作用不同

法理作為法的淵源,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因為法律無論如何詳盡,也不可能把錯綜複雜、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都毫無遺漏地加以規定。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後適用的法源。

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3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基礎理論學

學法律必須要先學習法理 否則 以後學任何法律都會很辛苦

法理學和法學有什麼異同?

4樓:匿名使用者

現代意義上的法理學,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問題、一般問題和共通性問題的專門學問,即作為法學體系中一門分支學科存在的專門學問。

法學是以法律這個社會現象為研究物件的學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原理和發展規律,法律的本質、特徵、形式和作用,法律的制度和實施,以及各種法律規範、法律現象和法律思想。

5樓:隔岸江楠

法學,是整個法律科學的總稱,下面包括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

而法理學就是其中的乙個分支。具體來說,法理學主要研究法學的基礎理論,是法學學生入門課程。其主要內容可以用卓澤淵的《法理學》教材的目錄來說明:

導論法學與法理學

第一節 法學的研究物件與體系

第二節 法學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四節 法理學的研究物件與範圍

第五節 法理學在法學中的地位

第六節 法學教育

第一編 法律本體論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與本質

第一節 法律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的基本特徵

第三節 法律的本質

第二章 法律的淵源與形式

第一節 法律的淵源

第二節 法律的形式

第三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形式

第四節 法律的分類

第三章 法律要素

第一節 法律要素概述

第二節 法律概念

第二節 法律規則

第四節 法律原則

第五節 法律技術性事項

第四章 法律體系

第一節 法律體系概述

第二節 法律體系的基本結構

第三節 法律體系的部門結構

第五章 法律的核心內容:權利、權力與義務

第一節 權利

第二節 權力

第三節 義務

第四節 權利、權力、義務三者間的關係

第五節 人權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結構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

第四節 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第七章 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法律關係的主體

第三節 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四節 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與消滅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節 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

第四節 法律責任的歸結與免除

第五節 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

第九章 法律的效力與實效

第一節 法律的效力

第二節 法律實效

第三節 法律效力向法律實效的轉化

第二編法律價值論

第十章 法律的價值

第一節 法律價值概述

第二節 秩序

第三節 自由

第曲節效率

第五節 正義

第十一章 法律的功能

第一節 法律功能釋義

第二節 法律功能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的行為規範功能

第四節 法律的利益調控功能

第十二章 法律的作用

第一節 法律作用釋義

第二節 法律的主要作用

第三節 法律作用的侷限性

第三編 法律執行論

第十三章 立法

第一節 立法概述

第二節 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三節 立法的體制、程式與技術

第四節 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規範化與系統化

第十四章 法律實施

第一節 法律實施概述

第二節 守法

第三節 執法

第四節 司法

第五節 法律監督

第十五章 法律職業

第一節 法律職業概述

第二節 法律職業主體

第三節 法律職業素養

第四節 法律職業制度

第十六章 法律方法

第一節 法律方法概述

第二節 法律思維

第三節 法律解釋

第四節 法律推理

第五節 法律論證

第十七章 法律程式

第一節 法律程式概述

第二節 法律程式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程式的設計原則

第四節 法律程式的功能與作用

第四編 法律發展論

第十八章 法律的起源

第一節 原始社會的調控機制

第二節 法律產生的社會背景

第三節 法律產生的基本過程

第十九章 法律的歷史型別

第一節 法律歷史型別概述

第二節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三節 近、現代資本主義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法律的發展

第二十一章 法制現代化與法治國家

第二十二章 法律與相關社會現象

第二十三章 法律與相關社會規範

6樓:匿名使用者

法理學是法學的分支學科

什麼是法?什麼是法律?什麼是法學?什麼是法理學?

7樓:任校霖律師

法:古寫作「灋」(會意。從「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的表面;從「廌」(zhì),即解廌,神話傳說中的一種神獸,據說,它能辨別曲直,在審理案件時,它能用角去觸理曲的人。

基本義:刑法;法律;法度) 。法的概念因為學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馬克思主義對於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是:首先,法的本質表現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質反映法的階級性。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物質制約性。

法律: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範。

法學:法學(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是社會科學的一門重要學科。

法理學:法理學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物件的學科。它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8樓:匿名使用者

1.法的概念因為學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實證主義者認為法是權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會實效(social efficacy)。

而在法實證主義者中,區分法的概念有兩大類:以社會實效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權威性制定為首要定義要素的法的概念。非實證主義者的法的概念中不僅以內容的正確性作為定義要素,而且可以包括社會實效性要素和權威性制定要素。

法的本質 馬克思主義對於法的本質的基本觀點是:首先,法的本質表現為法的正式性;其次,法的本質反映法的階級性。法的本質最終體現為法的物質制約性。

法的物質制約性是指法的內容受社會存在這個因素的制約,其最終也是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確定的。馬克思主義法律理論分析社會的特點在於:認為法律是社會的組成部分,也是社會關係的反應;社會關係的核心是經濟關係,經濟關係的中心是生產關係;生產關係是由生產力決定的,而生產力則是不斷發變化的;生產力的不斷發展最終導致包括法律在內的整個社會的發展變化。

這就提供了乙個將法律置於物質能動的社會發展過程加以考查的唯物史觀的分析框架。按照這種觀點,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試講社會生活中客觀存在的包括生產關係、階級關係、親屬關係等在內的各種社會冠以以及相應的社會規範、社會需要上公升為國家的法律,並運用國家權威予以保護。所以,法的本質存在於國家意志、階級意志與社會存在、社會物質條件之間的對立統一關係之中。

2.律的具體定義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它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為手段。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

法律一般限於憲法。法屬於上層建築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並為經濟基礎服務。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社會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時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

現在指由立法機關制定,國家政權保證執行的行為準則。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意志,是階級**的工具之一。體現統治階段的意志,國家制定和頒布的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規則。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認可並由國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力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係的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3.法學(又稱法律學或法律科學)是研究法、法的現象以及與法相關問題的專門學問,是關於法律問題的知識和理論體系,是社會科學的一門重要學科。法學思想最早淵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法家哲學思想。

法學一詞,在中國先秦時被稱為「刑名之學」,自漢代開始有「律學」的名稱。在西方,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ulpianus)對「法學」(古代拉丁語中的jurisprudentia)一詞的定義是:人和神的事務的概念,正義和非正義之學。

現代的法學,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學。但是關於法學與科學的關係有不同的看法,這主要涉及價值論的研究是不是科學的問題。

4.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物件的學科。它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質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法律的創制和實現、法律的價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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