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包打聽萬事通
你問的問題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你所問的問題是精子捐獻者和生物學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兩個不同範疇的概念。
1.根據相關的規定,精子捐獻者的姓名和被接受者的姓名都是保密的,而且被接受者使用的精子是在精子庫中被隨機被使用的。所以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精子捐贈者和被捐贈者以及被捐贈者使用捐贈精子所生的子女是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的。
2.生物學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在司法鑑定(親子鑑定)中廣為群眾中所知曉的乙個專業術語,也就是被鑑定出有生物學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就要承擔《婚姻法》中父母對子女或是子女對父母應該承當的相關(如撫養、贍養)義務。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
由於精子捐獻者和生物學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兩個不同範疇的概念。
1.根據相關的規定,精子捐獻者的姓名和被接受者的姓名都是保密的,而且被接受者使用的精子是在精子庫中被隨機被使用的。所以根據一般的法律原則,精子捐贈者和被捐贈者以及被捐贈者使用捐贈精子所生的子女是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的。
2.生物學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係是在司法鑑定(親子鑑定)中廣為群眾中所知曉的乙個專業術語,也就是被鑑定出有生物學意義上的父母子女關係,就要承擔《婚姻法》中父母對子女或是子女對父母應該承當的相關(如撫養、贍養)義務。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係。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第一,親屬的產生只能基於血緣、婚姻或法律擬制三個原因。因婚姻而產生的親屬,是指男女因結婚而形成夫妻關係,也稱為配偶。由此產生夫對妻的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妻對夫的父母、兄弟姐妹等的姻親關係。
因血緣聯絡而產生的親屬,限於自然血親。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伯、叔、姑與侄子女等。[1]
因法律擬制產生的親屬。即基於某種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法律認可主體之間互為親屬,如因收養成立而發生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因扶養關係而發生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均被我國法律確認為擬制血親。
第二,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親屬關係產生後,主體間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一般是固定不變的,除依法律規定外,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親屬間的身份和稱謂,從其形成的原因和可否變更或解除的角度,可分為兩種:
一是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親屬身份和稱謂,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屬於絕對的永久性的親屬身份和稱謂。當事人無法變更;
二是基於婚姻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親屬身份和稱謂,如配偶、姻親、養父母子女等。屬於相對的可變更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也就是說,這些稱謂可依法離婚或解除收養而終止。
但當事人不得隨意自行解除。
第三,法律確認一定範圍的親屬相互之間具有權利義務關係。正如恩格斯所說的:「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等稱謂並不是簡單的榮譽稱號。
而是一種負有完全確定的。異常鄭重的相互義務的稱呼。這些義務的總和便構成這些民族的社會制度的實質部分。
」親屬這種社會關係與其他社會關係不同,它一經法律調整,即在具有親屬身份的主體之間產生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互有扶養權利義務的親屬包括夫妻、父母、子女、祖孫、兄弟姐妹等。當然,法律上無扶養權利義務的親屬。
如叔侄、甥等。仍可出於道義而相互扶助。法律上並不干預。
我國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為禁婚的親屬。他們負有相互間不得結婚的義務。
3樓:
您好,試管嬰兒同樣享有遺產繼承權,目前法律上對借精生子的繼承權尚無明文規定,借精所生的孩子不應該受歧視,理當享有正常孩子享有所擁有一切合法權益
4樓:流雲o0無名
肯定沒有 要不世界就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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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上帝的驢友
八年級上冊複習提綱
第三課 同儕攜手共進
一 同學•朋友
什麼叫親屬關係?
6樓:匿名使用者
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係。我國法律所調整的親屬關係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以及其他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如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等。
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有親屬關係的人可能分屬於多個不同的家庭;家庭成員並不絕對有親屬關係。
分類根據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絡的親屬。
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
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絡,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7樓:匿名使用者
親屬關係是倫理學名詞。在狹義上,對親屬關係理解為具有血緣關係,包括親兄弟姐妹、表堂兄弟姐妹、親生父母子女、祖孫、外祖孫、伯伯、叔叔、姑母、舅、阿姨、侄子女、甥子女。在廣義上,對親屬關係理解為具有收養關係和婚姻關係,包括養父母子女、養兄弟姐妹、兒媳和公婆、女婿和岳父母。
親屬關係發生的原因,可以將親屬分為配偶、血親和姻親三類。血親包括自然血親和擬制血親,前者是指出於同一祖先具有血緣聯絡的親屬;後者是指彼此本無該種血親應當具有的血緣關係,但法律因其符合一定的條件,確認其與該種血親具有同等權利和義務的親屬,如繼父母子女、養父母子女之間就是擬制血親。姻親是指除配偶外以婚姻關係為中介而產生的親屬,包括血親的配偶、配偶的血親、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姻親之間只有在法律特別規定的情況下才具有權利義務關係。
血親還可以分為直系血親和旁系血親,前者是指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上下各代親屬;後者是指彼此間具有間接的血緣聯絡,除直系血親以外的親屬。
備註:法律法規
親屬有固定的身份和稱謂。親屬關係產生後,除非依法律規定外,否則主體間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一般是固定不變的,當事人不得隨意變更和解除。親屬間的身份和稱謂,從其如何形成和是否可以變更或解除的角度來看,可以分為兩種:
一是自然形成親屬關係或者說因出生而形成親屬關係,屬於永久性親屬身份和稱謂,當事人不可以變更,也就是說,當事人向法律申請解除親屬關係屬於無意**除關係,比如親兄弟姐妹;
二是基於婚姻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親屬身份和稱謂,比如配偶、姻親、養父母子女等,屬於可以變更的親屬身份和稱謂,也就是說,這些稱謂可依法離婚或解除收養而終止。但當事人不得隨意自行解除。
概念區別
親屬不等於家庭成員,親屬是基於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而形成的社會關係,而家庭成員是指與自己住在同一乙個房子裡,有親屬關係的可能分屬於好幾個家庭。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意義上的親屬,即狹義的親屬,是指法律承認並規定其權利義務的親屬,僅包括一定範圍的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其範圍不可能無限擴張,故其在血緣上的範圍較之生物學意義上的親屬要窄。但法律意義上的親屬還包括因收養、再婚而形成的擬制親屬。
一、婚姻法對親屬的規定
1、結婚禁止性規定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不得結婚。由此可見,直系親屬不論相隔多少代,都不得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親屬不得結婚,即叔侄、甥舅、甥姨、姑侄、姊妹以及共(外)祖父的堂表姊妹之間不得結婚。
2、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3、親子之間的權利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4、隔代直系血親之間的權利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5、旁系血親之間的權利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6、擬制血親的相關規定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法律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二、繼承法對親屬的規定
1、法定繼承的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2、法定繼承規則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擬制血親的繼承權利
繼承法所稱子女,除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外,還包括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所稱父母,除生父母外,還包括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5、姻親繼承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三、民法通則對親屬的規定
1、近親屬的範圍
民法通則中規定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監護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其他近親屬擔任監護人。
3、申請宣告失蹤、死亡的問題
申請宣告失蹤的利害關係人,包括被申請宣告失蹤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四、侵權責任法對親屬的規定
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侵權案件中,被害人有被扶養人的,侵權人應當支付被扶養人的生活費。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的成年近親屬。
五、刑事訴訟法對親屬的規定
1、近親屬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的「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2、近親屬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擔任其辯護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近親屬可以代為委託辯護人,即委託律師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被害人的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託訴訟**人參加訴訟。
證人的近親屬有權獲得司法機關的人身保護。
被刑事拘留人,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除無法通知的以外,偵查機關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近親屬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如申請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近親屬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享有作證豁免,即不得強制要求他們出庭作證
翻譯 未復有能與其奇者其,未復有能與其奇者的與是什麼意思
原文00 答謝中書書 00陶弘景 00山川之美,古來共談。高峰入雲,清流見底。兩岸石壁,五色交輝。青林翠竹,四時俱備。曉霧將歇,猿鳥亂鳴 夕日欲頹,沉鱗競躍。實是欲界之仙都。自康樂 yue 以來,未復有能與 y 其奇者。譯文00山川景色的美麗,自古以來就是人們共同欣賞讚嘆的。巍峨的山峰插入雲端,明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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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骨髓捐獻者和被捐者一年之內不能見面?真相出乎意料!鑑於醫學心理和社會原因作出的規定!醫學心理方面的原因,很多人有 受贈者的性格會在就手捐贈的幾個月內變得與捐者相似 心理,為避免這種傳言對受捐者的心理影響 社會原因 是為了防止 售賣幹細胞等行為破壞醫學倫理道德。為什麼骨髓資助者和受捐人一年都內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