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將一礦泉水汽油潑灑受害人身上致二度燒傷,請問可以定什麼罪行

2021-03-19 20:16:47 字數 5080 閱讀 8331

1樓:帝國づ月長石

故意傷害罪,二度燒傷已經構成輕傷以上......

用汽油燒傷別人50%可以定什麼罪

2樓:黎江月

可能是故意傷害罪,還可能是故意殺人罪,還可能是放火罪,還可能是其他。描述太簡單沒法定論。

請問潑灑汽油但是未點火算什麼罪 5

3樓:花青薄葉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放火罪是指以放火焚燒公私財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指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在客觀上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行為人的主觀目的是放火燒毀財物或將他人燒死、燒傷。按照《刑法》的規定,判斷乙個行為是否構成放火罪,並不以行為人犯罪目的是否達到、危害結果是否實際發生為標準,而是以行為人的行為是否足以危害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為標準,只要行為人的行為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面臨重大損害或損失的危險,就構成放火罪。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故意放火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人將被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之所以將放火、決水、**、投放危險物質、私自架設電網或者開車故意撞人等足以危及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危險犯),予以懲罰,是由這類犯罪所侵犯的物件的重要性以及可能造成的後果的嚴重性所決定的,這些行為本身就包含有造成不特定多數人**或者大量公私財產損失的巨大危險,行為人一旦實施了上述行為,就可能造成難以想像的嚴重後果。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已經造成他人死亡、重傷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了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身陷囹圄的孫某應當慶幸自己還未來得及點火,否則,不僅造成的後果難以想像,其所受到的懲罰也遠比現在為重。

當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放火罪的構成要件,已涉嫌放火罪

往別人身上倒汽油沒點火算什麼罪

4樓:四哥有法說

1、往別人身上倒汽油沒點火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什麼罪名,還要根據具體案情。

2、如果行為人就是恐嚇對方,也沒有帶火源之類的,這種行為不會對他人生命構成威脅的,視情節不構成犯罪或者構成尋釁滋事等罪名。

3、如果行為人有故意傷害他人的意圖,因為其它原因沒有得逞,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未遂。

法律條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5樓:匿名使用者

人身攻擊,估計你是要賠償道歉了,後果嚴重的話要做牢。

6樓:遠古鞦韆

人身侵害。不過幸虧沒點火,不然就是殺人罪了。不要幹傻事,沒有什麼是不能通過正規渠道解決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叫犯罪終止,可以免除追究刑事責任

8樓:一諾

侵犯他人罪,他如果不告你也就算了!

兩個人因為一點小事情吵架,另一方說要放汽油燒死他,他真的買了瓶子:放車上的汽油潑在另一人身上,點火

9樓:一行修行

潑油的人屬於犯罪未遂,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旬男子當街潑汽油燒已婚女友是怎麼回事?

10樓:滿滿愛

5旬男子求復合遭拒,當街潑汽油燒已婚女友。目前,被燒傷女子仍在搶救,潑汽油男子已被採取強制措施。

6月19日7時許,在佳木斯市湯原縣湯原鎮東南郊的金豪酒店門前,因感情糾紛,一中年男子將汽油潑向一女子並點火。目前,被燒傷女子仍在搶救,潑汽油男子已被採取強制措施。

**對犯罪嫌疑人孫某某訊問初步了解到,孫某某與有夫之婦王某某為男女朋友關係,於案發前一天發生爭吵,孫某某想要和好,但王某某不同意。6月19日早,孫某某從自用三輪車上用塑料管抽出汽油,裝滿乙個5公斤裝的塑料酒桶,之後與王某某約定在金豪酒店門口見面再談。

當日7時許,王某某從樓上下來見面後,再次拒絕孫某某的和好要求。孫某某便將汽油潑灑到王某某的身上,又澆到自己身上,當時孫某某還叼著煙,致王某某身上突然**燃燒,王某某遂拉住孫某某,孫某某身上也**燃燒,此時路人迅速上前幫助倆人撲救滅火。孫某某隨即駕駛三輪車回到住處,剛換上衣服便被趕來的刑警抓獲。

求復合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做出傷害他人的舉動,不合理也不合法,這種感情也不能說是愛情,強求的感情也不會幸福。

此行為是涉嫌放火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1樓:馬邊綠茶

涉嫌放火罪,不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乙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法律規定: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罪、決水罪、**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2樓:匿名使用者

案情簡介

犯罪嫌疑人梁某因承包某鹽場從事水產養殖期間與該鹽場發生糾紛未能解決,遂購買約8.5公升汽油,並攜帶打火機至該鹽場有40餘人正在開會的會議室,將汽油潑灑在會議室門口及過道、主席台下等多處,期間遭遇參會人員阻攔。

在爭奪汽油桶時,上前阻攔的孫某也被灑上汽油,後犯罪嫌疑人梁某又掏出乙隻打火機欲點火,被鹽場人員奪下,並將其帶離會議室。

觀點分歧

本案的分歧焦點在於:梁某是否涉嫌犯罪,是涉嫌放火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種觀點認為:梁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主要理由為:梁某的行為不足以對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緊迫的危險。第一,不會造成現場人員**。

梁某在主觀上供述只想**,沒有傷害他人的故意,打火機拿出後立即被他人搶走,沒有要點火的言詞表達等行為。即使點燃後,其他人採取的措施必定是遠離梁某,除非梁某主動採取摟抱等方式引起其他人受傷,但是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梁某有此行為。第二,不會引燃會議室,造成重大人員**、財產損失。

從現場勘驗檢查筆錄看,本案現場的會議室僅有乙個門,但現場空間較大,地面鋪的是瓷磚,會議桌是木製的,沒有桌布等其他物品,沒有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梁某潑灑的汽油能夠達到多大的傷害程度和範圍,目前沒有偵查實驗或者其他證據證實,引燃會議室的可能性不大,梁某被控制後會場繼續開會,未達到現實威脅的程度。梁某的行為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構成犯罪。

第二種觀點認為:梁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要理由為:梁某主觀上雖對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安全和重大財物未直接追求,但持放任態度,具有間接故意;客觀上,梁某攜帶8.5公升汽油,在現場多次潑灑,自己身上及他人身上也被潑灑到汽油並掏出打火機的行為,其行為屬於「危險方法」,可能引燃會議室,造成不特定多數人**及經濟損失,已經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

梁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遂)。

第三種觀點認為:梁某的行為涉嫌構成放火罪。

主要理由:主觀上,梁某是想通過**這一過激的方式要求場部領導解決問題,對危害公共安全沒有明確的直接追求,但梁某明知汽油是易燃性物品,現場有多人在場,採用潑灑汽油的方式,其本人及孫某身上,地面及桌面上均潑灑到汽油,梁某應當明知自己潑灑汽油的行為會發生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或財產安全的後果,有放任的間接故意。客觀上,梁某的行為足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造成緊迫的危險。

當天會議室內有40餘人,梁某在會議室多處潑灑汽油,在爭奪油桶時仍掏出打火機欲點火,可能危及多數工作人員的安全。

法理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梁某攜帶汽油並潑灑,根據汽油量、潑灑地點、面積以及現場勘查情況,其行為足以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現實危險。會議現場有40餘人開會,現場勘查表明會議室僅乙個出口,梁某進門後即潑灑汽油,且潑灑範圍較廣,搶奪過程造成相關人員身上灑上汽油,拿出的打火機事後經鑑定具有點燃功能,若現場人員未搶奪汽油及打火機,梁某很有可能在激憤之下點燃汽油,造成嚴重的危害後果。梁某雖辯解自己是想**,但其對點燃汽油可能造成的嚴重後果採取了放任的態度。

第二,梁某在會議現場人數眾多的情況下多次潑灑汽油,工作人員將油桶奪下後又掏出打火機,其行為威脅到現場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將放火、決水、**、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五種方式並列,因此「以危險方法」的方式屬於兜底條款,在不符合該條列舉的四種具體方式的情形下才適用。本案犯罪嫌疑人梁某的行為符合放火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放火罪定罪起訴。

綜上,梁某故意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其行為涉嫌構成放火罪(未遂)。

13樓:白陽衷震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乙個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決水、**以及投放危險物質以外的並與之相當的危險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該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主觀表現為故意。該罪屬於行為犯,無論是否造成嚴重後果,只要實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都能夠成該罪。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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