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在我家土地蓋了房子,現在收回,別人不搬怎麼辦

2021-03-08 15:15:43 字數 5634 閱讀 4354

1樓:群眾路線

最好是雙方協商解決,畢竟農村人都是親上加親的,不要傷了和氣,協商不成只能通過司法解決。

2樓:匿名使用者

人家都把房子都已經蓋起來了。再乙個他也房屋已經批了,你還能要的回來嗎?

3樓:匿名使用者

走法律程式,因為只有這樣才能解決問題,同時雙方都能達到認同,從而解決問題。

4樓:馬梓開博士

別人不搬,你首先可以通過村委會去調解,如果村委會不管用,可以找鎮**如果鎮**還是推諉扯皮的話,你可以通過法律形式進行相應的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去村委會問問,看他們能否給你解決好。如不行,還可以去派出所。再不行,還可以去法院。

6樓:匿名使用者

原來怎麼讓人家建房子的呀!這個事情非常麻煩,打官司不管輸贏斗要花代價去搞。

7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找你所在地的有關**部門,進行溝通與調解,這樣就會減少不必要的麻煩,凡事都要理性的處理問題,讓**給你們做主,定會起到相應的權威性,同時,也具有可行性和實施性,也能減少彼此之間的矛盾,更能避免因當時處理不當而留的後遺症

8樓:匿名使用者

要麼走法律程式,要麼協商,你可以把土地賣給他。

9樓:周琴

那要問問你當初為什麼允許別人建房子?

10樓:匿名使用者

走法律程式,讓法院來解決

11樓:匿名使用者

強拆,要不去告他但是要馬煩點,但是要分清當時人家蓋房時你為什麼不阻攔,現在為什麼要收回你家的土地證都要拿上去告他們。

別人強行在我家土地上蓋房子,請問我該怎麼辦

12樓:土流集團

如果有土地來使用權證明自的,可以向公bai安機關求助,也可du以向當地zhi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dao主管部門進行申訴,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於職守、秉公執法。

我的土地租給別人了他蓋了房子了現在土地已到期了我該怎麼辦呢我不想租了

13樓:鑽誠投資擔保****

土地拆遷費得不到,房屋占領飛還是有的

因為雖然樓主租賃了一些地皮,但是樓主只有使用權,並無其它權利,而且土地證並不是你的,至於樓主蓋好的幾個房子,房產證肯定有樓主自己管理,拆遷只能賠付樓主的房屋錢,如果合同沒到期就拆遷,樓主可以按租賃時間的百分比來索要一定賠付金額(只能針對出租方)

20年前別人在我的莊基地上蓋了房子,我現在想收回自己蓋房子,對方說地皮可以給我,但要我賠他得房子

14樓:匿名使用者

地皮是你的,你可以使用,但你無權拆他的房子。他房子屬於違章建築,應由**部門要求其拆除。我覺得如果當初蓋房子時候你同意了,應該賠償別人點。

如果商量不好的話你可以找鄉/鎮**出面解決,畢竟他屬於違章建築。

15樓:商業地產管理師

各個地方都有自己的宅基地管理辦法和相關規定,請問你是哪個地方的?

下舉個例子:

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廣東省韶關市人民**

韶關市人民**令第60號

《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已經2023年6月23日韶關市人民**第十二屆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釋出,自釋出之日起施行。

市長 鄭振濤

二○○九年七月八日

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高效節約集約、合理利用和優化配置土地資源,改善農村居住環境,維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城鎮化發展,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農村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個人經依法批准,用於建造住宅(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的集體所有土地,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貫徹統一規劃、適度超前、加強管理的原則。

農村宅基地管理應當堅持男女平等原則(含出嫁女、入贅戶和離婚、喪偶的婦女),符合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

第四條 嚴格規範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制度。宅基地的選址必須符合城鄉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

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

第五條 市、縣(市)兩級人民**依法行使宅基地的有關審批權,其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宅基地審批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人對農村宅基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經依法批准的宅基地,使用人有長期使用的權利。

農村宅基地使用人可以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雜舍、倉庫、畜禽舍、沼氣池等供居住和使用,可以在房前屋後的宅基地上、空閒地上種植花草、樹木。

國家因建設需要徵用農村宅基地,或依法重新規劃土地時,應當依法對農村宅基地使用人給予補償。使用人應當服從國家建設需要的統一規劃。

第七條 符合規劃的村、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自願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使用權。

禁止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為國有。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第八條 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得超出確定的宅基地範圍,不得妨礙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使用人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壘牆不得妨礙他人通風、採光。建房挖地基,不得給相鄰的房屋造成危害。

第九條 農村住宅的改建、擴建和選址新建,必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閒地、荒地和坡地;村內有空閒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

積極提倡農村宅基地建多層、高層樓房或發展農民公寓、農村商業街。

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首先要復墾為耕地,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複核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畫,並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

第十條 申請宅基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因國家建設需要被徵地拆遷且符合自拆自建安置條件的;

(二)現有住房影響城鄉規劃實施,需要拆遷新建的;

(三)人均居住面積低於25平方公尺的;

(四)符合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確需分戶的;

(五)復退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藉(城市規劃區外)定居需建住房的。

第十一條 一戶全為農業戶口,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戶中既有農業戶口又有因徵地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按照一戶宅基地標準安排一處宅基地。但該戶有2名以上(含2名)子女,且至少有1名已婚子女或者至少有1人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確需分戶,且分戶形成的另一戶(已婚的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員)全為農業戶口的,可以分戶另行安排宅基地。

一戶全為非農業戶口的,不得另行安排宅基地,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第十二條 嚴格宅基地申請條件,堅決貫徹「一戶一宅」的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每戶宅基地的面積限制按照《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

全部利用荒坡地作為宅基地的,可以按照每戶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的最高標準執行。

現有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標準的,申請移建、翻建和擴建房屋時,宅基地面積應當按照規定標準核減。

第十三條 嚴禁在公路兩側公路建築控制區範圍內建住宅。

公路建築控制區的範圍,指從公路兩側邊溝(截水溝或者坡腳護坡道)外緣起算(無邊溝的,從防撞欄或者防撞牆外側5公尺起算)的以下間距:高速公路不少於30公尺,國道不少於20公尺,省道不少於15公尺,縣道不少於10公尺,鄉道不少於5公尺。

第十四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提出用地申請,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按照規定的宅基地用地指標,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其他農村經濟組織提出用地申請,填寫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應當如實記載申請人姓名、家庭人口、原宅基地基本情況、申請用地理由、面積、地類、座落以及選址意向,經村民委員會初審核實後簽署意見、加蓋公章,並在本村範圍內公示。

第十五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示期滿,提供下列材料:

(一)經村民委員會初審同意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申請表;

(二)使用者原宅基地使用權證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三)身份證或者戶口簿;

(四)建設用地規劃定點許可檔案及宗地圖;

(五)有關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書面意見;

(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區域性影印件。

農村宅基地在城鄉規劃區內的,除前款規定材料外,還必須附有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利用原宅基地、村內空閒地和其它荒地、坡地申請建設住宅的,由鎮**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規劃出具審核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批准。

農村村民住宅佔用農用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向有批准權的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宅基地申請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鄉規劃,在城鄉規劃區範圍內,未依法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

(二)出賣、出租住房或贈與他人後,再申請宅基地的;

(三)原住房改變用途,用於生產經營的;

(四)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違章建築而未先行拆除的;

(五)已列入**土地儲備或規劃改造範圍內的;

(六)住房拆遷時已依法進行補償安置的。

第十七條 市、縣(市)人民**對符合條件的宅基地申請應當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說明理由。

經批准的宅基地,佔用農用地的申請人依法繳清有關稅費後,由縣級以上人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

第十八條 核發建設用地批准書後,由鎮國土資源所按批准範圍打樁放線、核實土地面積。

農村住宅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進行建築設計,並按規定要求施工。工程竣工後,由鎮國土資源所負責組織驗收,核查實際用地面積。

經核查符合批准的用地位置、範圍、面積和用途的,給予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手續,由市、縣(市)人民**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第十九條 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過批准的宅基地範圍建住宅的,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第二十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應在新房建成後3個月內將原宅基地交還原集體經濟組織另行安排利用,並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原宅基地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二十二條 無權批准或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佔用土地建住宅的,其批准檔案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准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釋出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29日釋出的《韶關市農村宅基地管理暫行規定》(韶府令第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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